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 自訴人
- 恩諦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四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五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