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嶽承胡宗淦張江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訴人
恩諦益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四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五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嶽 承

法 官 胡 宗 淦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