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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九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男 三
被告
庚○○ 男 三
被告
丙○○ 男 三
被告
甲○○
右四人共同 林吉雄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辛○○ 男 四

        己○○ 男 四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四號、第一四六七五號、第一四六七六號、第一六一七七號、第一八二九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四號、第一九二六五號、第一九二六六號、第一九二七二號、第一九二七三號、第一九二七七號、第二一一0四號、第二一二0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三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四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五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庚○○、甲○○、辛○○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戊○○處有期徒刑叄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庚○○處有期徒刑貳年,甲○○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庚○○緩刑伍年;甲○○、辛○○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無罪。

事實

一、戊○○(綽號老李)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緩刑四年確定,猶不知悔悟,竟在前案緩刑期內,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再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江」之成年男子、子○○(綽號阿良,另結)、丙○○(綽號阿炎)、庚○○(綽號學長)、綽號「陳生」、「陳嫂」、「淑宜」、「小蘇」、「阿昌」、「歐仔」、「小宗」、「小王」、「阿明」、「黎生」、「小王太太」、「小本」及「莊仔」等不詳姓名之成年人經營販賣盜版及色情網站,並基於共同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意,復基於共同販賣猥褻物品、販賣竊錄光碟及販賣未滿十八歲者性交猥褻光碟之概括犯意,成立「鉅靡網」(http://gimit.i.am)、「網角電子商城」(http://co rner.iscool.net)、「比吉思」(http://begees.com)、「GOGO購夠軟體頻道」(http://gogoto.idv.st)、「麻辣中心」(http://scenter.iscool.net )、「SARMT泡麵站」(http://smartpoint.iscool.net)、「七彩影碟中心」(http://dvd-dhl.com/)、「美國原版DVD」(http://www.vcd-dvd.com/ )等網站,將電腦主機及網路設備分別裝設在庚○○位於台北市士林區○○○路二二九巷二號頂樓及同市區○○街九巷二十號地下室,庚○○同在前開二址自行設立「憂碟宅即便成人燒錄網」(http://www.vcd-dhl.com),並利用人頭丑○○及寅○○(另結)申請ADSL及台灣固網等網路專線,均交由癸○○(綽號阿偉,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經高院撤銷發回更審)架設網站及定期維護網頁資料及更新圖檔,並張貼片名為「衝出封鎖線」(BEHIND ENEMY LINES)、「小馬王」(SPIRIT)、「黑洞頻率」(FREQUENCY)、「怪獸電力公司」(MONSTERS INC.)、「好戲上場」(SHOWTIME)、「勇士們」(WE WERE SOLDIERS)、「蜘蛛人」(SPIDER-MAN)等影片分別係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 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 ONS,INC.)、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INC.)、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 EY ENTERPRISES,INC.)、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OPERATION)、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OMBIA PICTURES INDUSTR IES,INC.)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及歌曲名為「光良第一次個人創作專輯卡拉OK」、「鄭秀文眉飛色舞實況演唱會」、「張學友學友熱卡拉OK」、「蘇永康十分鐘離開你卡拉OK」、「王菲香奈兒經典典藏卡拉OK」、「王力宏唯一卡拉OK」、「周杰倫FANTASY+PLUS VCD」等,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音樂及影像著作;電腦程式「Photo Impact5.0」、「我行我速3」、「COOL 3D V3.5」、「華康金蝶2000正式版」、「華康狂戀字型」、「威力導演」、「POWERDVD」、「水滸傳之梁山好漢」、「TREND PC-Cillin 2000」分別屬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及「成人頻道」、「成人不分區」、「亂倫系列」、「多人群交系列」、「制服系列」、「偷拍系列」、「幼幼系列」等系列標題為「發情女高生」、「性愛宿敵」、「八人組性愛大觀」、「美少女N 」、「無碼東洋熱門的片子」、「女廁針孔偷拍」、「賓館偷拍」、「9-15歲成熟小處女」等內容為拍攝男女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交媾、口交及暴露性器官等畫面之猥褻影音光碟片或圖片(VIDEO CD,VCD或JPG、GIF 格式之圖檔)或無故以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姓名不詳之男女在賓館性交、密室更衣或如廁等非公開私密活動影片,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並申請[email protected] 等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向各網路留言版及新聞群(NEWS GROUP)或由巳○○(另案起訴)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八八號八樓之二所架設電腦設備利用庚○○提供以白貽澤名義申請市內電話上網等方式,發送前開網站內容之電子郵件,並使用前述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網路訂購系統,接受不特定人訂購前開盜版光碟、未滿十八歲者性交猥褻光碟、色情光碟及竊錄光碟,「阿昌」則負責整理網路訂購單,「小江」負責向不詳工廠訂購前開網路訂單所須之光碟,庚○○依戊○○指示交代寅○○申請二十支PHS 行動電話供前開成員聯絡之用,子○○於八十九年九月間,以每件包裏五十元代價邀有犯意聯絡之辛○○(綽號刮ㄟ) 出面承租台北縣淡水鎮○○路二四號六樓作為包裝光碟場所,辛○○將包裝好的光碟置於台北市○○路三五二巷一號旁戶外車棚內,丙○○前往取件委由不知情之郵務士或民營快遞業者以代收貨價方式寄送訂購者,並以每片光碟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之代價收款,匯入謝淑玲、謝春子、謝文盤、吳方佃、吳孟純等人頭帳戶,丙○○再至櫃員機提領前開販賣光碟款項,交由有犯意聯絡之配偶甲○○(綽號炎嫂)登帳後,由「小江」統籌分配供前開成員(庚○○除外)牟利,並均以此為常業,賴以維生。庚○○則自行以每片二十五元代價向台中「林文鑫」購買不特定人向「憂碟網」下單訂購所須之光碟,同委由不知情之郵務士或民營快遞業者以代收貨價方式,同時販賣前開盜版光碟、未滿十八歲者性交猥褻光碟、色情光碟及竊錄光碟片予訂購之人,並匯入其購得寅○○、羅淑惠及鄭添榮等人頭帳戶,再轉匯至不知情之白錫祥大安銀行等帳戶內牟利,並藉此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八月七日、八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下稱偵九隊)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人員持搜索票至附表一所示處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物品。

二、丙○○復承前犯意,另自八十九年十月間至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止,以每次投遞光碟包裏費用一千元代價,依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成年男子指示,將姓名年0五八號判決確定)利用域外網路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頁空間設計架設狂人資訊流通中心(http://hello.to/pinkweb、http://www.geocities.com/ zxcvbmm2000、http:// www.geocities.com/bumpic12345)、麻辣中心(http:// dbtman.i.am、http:// home.pchome.com.tw/shop/dbt66)、網角電子商城(http://www.geocities.com/bumpic、http://www.geocities.com/corner555)等網站所販售之盜版及色情光碟包裏,送至台北市士林區○○○路郵局以代收貨價方式投遞,將貨款存入有幫助犯意之丑○○(同經前開判決徒刑在案)所提供郵局劃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新莊中港郵局000-00000 號信箱、台北郵政123-83號信箱。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分別在如附表二所示處所,為市調處人員,查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公司、美商
    二十世紀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公司、美商新線製作
    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上華公司、環球公司、歌林
    天龍公司、科藝百代公司、福茂公司、滾石公司、豐華公司、新力公司、華納公
    司、博德曼公司、艾迴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戊○○、庚○○、丙○○、甲○○、辛○○等五人分別警訊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同案被告癸○○亦供承維護前開網站資料等
    情,而被告戊○○、庚○○、丙○○、甲○○、辛○○等五人販賣盜版光碟侵害
    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業經告訴代理人卯○○、丁○○(財團法人國際唱
    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人員),郭戎、董祟明(財團法人電影及錄音著作保護基金
    會),陳文銓、陳立勝具狀或到庭指述綦詳,並提出著作權證明文件、IFPI勘驗
    自前開網站購得盜版音樂光碟內容、財團法人電影及錄音著作保護基金出具鑑識
    報告及告訴代理人陳立勝出具鑑識盜版電腦程式光碟報告在卷可參,並經證人即
    偵九隊辰○○偵查員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有關查獲併案I卷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及證
    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陳受僱在網路發送前開色情網站之廣告信函可參。且警
    方在被告庚○○架設電腦主機列印前開色情網站畫面資料,除盜版音樂、電影及
    電腦程式等著作以外,並有拍攝男女為交媾、口交及暴露性器官等畫面之猥褻色
    情圖片,在賓館、廁所、浴室及更衣室等處偷拍他人非公開私密行為之竊錄圖片
    ,並經本院勘驗扣案光碟列印未滿十八歲者性交畫面附卷可稽,復有被告丙○○
    提款相片、PHS 手機通訊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被告辛○○包裹光碟
    指紋鑑驗書(見乙○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九號卷第三頁),被告甲○○替
    集團成員記帳單據及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相片附卷可佐,並有丑○
    ○申請市內電話、寅○○申請網路專線及PHS 手機資料及謝淑玲、謝春子、謝文
    盤、吳方佃、吳孟純、寅○○、羅淑惠及鄭添榮等人頭帳戶在卷可憑。另被告丙
    ○○受「小李」成年男子僱用投遞午○○經營網站之盜版及色情光碟一節,業據
    被告丙○○供承在卷,且經該案被告午○○及丑○○到庭證述屬實,復有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五八號判決書及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扣案可佐。
    足徵被告戊○○、庚○○、丙○○、甲○○、辛○○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庚○○、丙○○、甲○○、辛○○等人犯
    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戊○○、庚○○、丙○○、甲○○及辛○○等五人(下稱戊○○等五人)
    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原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九十三條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經修正
    為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重製光碟),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
    之舊法對被告戊○○等五人較為有利,自應以行為時舊法處斷。查被告戊○○等
    五人利用網路散發廣告信函,販賣百餘種盜版影音光碟(電影、錄音、電腦程式
    著作)牟利營生之事實,核其等所為,係違反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及
    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
    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查,被告戊○○等五
    人販賣拍攝未滿十八歲者為性交光碟、色情光碟及竊錄光碟等事實,核其等所為
    ,分別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販賣拍攝未滿十八歲
    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物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及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妨害祕密罪。被告戊○○等五人與癸○○、子○○、
    寅○○、巳○○、綽號「陳生」、「陳嫂」、「淑宜」、「小蘇」、「阿昌」、
    「歐仔」、「小宗」、「小王」、「阿明」、「黎生」、「小王太太」、「小本
    」及「莊仔」等成年人經營盜版及色情網站所犯前開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與午○○、丑○○、綽號「小李」及黃姓男子
    所犯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罪事有共犯關係。又被告戊○○等五人利用不知之郵務
    士或快遞業者販售前開盜版光碟、未滿十八歲者性交猥褻光碟、色情及竊錄光碟
    之事實,均為間接正犯。雖公訴人起訴之事實並未敘及被告戊○○、庚○○、丙
    ○○、甲○○及辛○○等人所為如併案B、C、D、F、H、I卷所示之犯行,
    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事實既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被告戊○○等五人先後多次販賣未滿十八歲者為性交光碟、
    色情光碟、竊錄光碟等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雖被告戊
    ○○等五人販賣前開四種不同內容之光碟片,依該光碟片內容而觸犯前開不同之
    法律,惟被告庚○○曾同時販售前開單種或四種不同內容之光碟片等情,業據其
    供明在卷,則被告戊○○等五人顯係以一個販賣行同時觸犯前開四罪名,應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及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戊○○等五人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營利之意
    圖,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利用網路販售盜版光碟,破壞我國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在網路上販售未滿十八歲人性交光碟、色情影音光碟
    及偷白光碟,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被告戊○○前因同類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
    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判處有期徒並宣告緩刑在案,此有該份判決書在卷可參,猶
    不知深切反省,竟變本加厲與綽號「小江」、子○○等人共同經營盜版及色情網
    站,委由被告庚○○覓點裝設電腦設備,請人頭申請網路專線等電訊設備成立據
    點,並僱請有電腦專長癸○○維護網站,再僱請被告柯志良租屋包裏光碟,被告
    丙○○將包裹付郵投遞,並購買人頭帳戶領取匯款,並委由甲○○記帳,再由「
    小江」統籌分配不法利益牟利,惡行重大,被告戊○○等五人採分工方式,從事
    販賣盜版及色情光碟牟利為業,被告戊○○前因同類案件經判處緩刑在案,竟在
    緩刑期內,再重操舊業,顯無悔悟之意,惡性重大;被告庚○○、丙○○、甲○
    ○及柯志良等人擔任較次要角色,且事後坦認犯行不諱,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
    參酌檢察官具體求刑範疇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
    戊○○販賣光碟約獲利一百二十萬元一節,業據其於警訊時供明在卷(見乙○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六號卷一第八頁),另諭知併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庚○○、丙○○、甲○○及辛○○均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庚○○
    、丙○○、甲○○及辛○○等四人未及深慮參與販售盜版光碟或色情等光碟牟利
    ,事後均供承不諱,且均深表悔悟之意,本院認其等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其等涉案情節輕重,分
    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策自新。
三、如附表一所示經警搜索扣押之物,除經本院勘驗或認定與本件犯罪無關部分,無
    須宣告沒收之外。其餘物品均係被告等人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之物,其中色情光
    碟、竊錄光碟及未滿十八歲者性交光碟,分別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第
    三百十五條之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物品則依刑法第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所示查扣物
    品,除經本院認定與被告丙○○犯行無關者外,其中色情光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
    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外,其餘屬共犯午○○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供犯罪之物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子○○、寅○○部分,俟其等到案後另行審結。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受戊○○、子○○僱用,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戊
    ○○、子○○及「小江」等人辦理PHS 系統行動電話二十餘支供彼此犯罪聯絡用
    ,以分工方式販售盜版光碟及色情光碟,並由庚○○委由友人名義向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寬頻網路十二線,並
    向「網路世界有限公司」等,申請虛擬空間及網域名稱,架設「鉅靡網」、「網
    角電子商城」、「憂碟宅即便成人燒錄網」、「比吉思」、「GOGO購夠軟體頻道
    」、「麻辣中心」等網站,並將主機電腦十台分別放置在台北市士林區○○○路
    二二九巷二樓頂樓加蓋及台北縣社子永平街九巷二十號一樓處,由癸○○負責設
    計更新網站、維修電腦器材、設計廣告信,以提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各式盜版
    及色情光碟目錄,並申請[email protected] 等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向各
    網路留言版及新聞群等處向不特定之人散發介紹上開網站內容之電子郵件,並使
    用前述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網路訂購系統接受訂購盜版光碟片及猥褻光碟片,由
    被告己○○接受訂單,辛○○負責包裝光碟,交由丙○○寄送光碟,將所得匯入
    人頭帳戶再予以分配牟利。因認被告己○○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第
    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等
    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己○○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庚○○、戊○○
    供詞及被告己○○供述,寄發廣告信之PC HOME 免費電子郵件信箱係以己○○名
    義申請等資為論據。惟訊據被告己○○堅詞否認有何販賣色情及盜版光碟等犯行
    ,辯稱:伊並非「阿昌」,雖然向中華電話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再上PC  HOME網
    站收電子報,但伊並沒有替鉅靡網整理網路訂單,偵九隊可能是誤判等語。經查
    :被告戊○○及庚○○未曾指證被告己○○即集團內負責整理訂單綽號「阿昌」
    之男子,檢察官以其等二人根本未指證之證詞,資為被告己○○犯罪證據,容有
    未洽。況且本院多次訊問並命戊○○及庚○○當庭指認,被告戊○○及庚○○均
    證稱:己○○並不是「阿昌」,伊等從來沒講過己○○就是「阿昌」等語(見本
    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審
    判筆錄)。雖證人即偵九隊壬○○偵查員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伊根據鉅靡網的訂
    片信箱,向網路服務供應商調閱資料,再依據上網時間及IP紀錄,向中華電信調
    查使用者是己○○,而該集團使用二十支PHS 手機電話簿中有一位「阿昌」,再
    依「阿昌」使用行動電話的通聯紀錄發現兩處基地台都集中在己○○住處附近,
    所以認定己○○就是「阿昌」,但後來到己○○住處搜索電腦內並沒有任何資料
    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然檢察官既認定綽號「阿昌」負責
    鉅靡網之網路訂單資料,則「阿昌」所使用電腦或住處附近應存有大量網路訂單
    資料,何以警方至被告己○○住處,非但電腦內查無任何關於鉅靡網之訂單資料
    ,住處也無任何分送訂單等相關證物可供參酌,且坦然面對刑責之被告戊○○及
    庚○○也再三陳明被告己○○並非綽號「阿昌」之人,則本院尚難單從數紙網路
    通訊資料及行動電話通話基地台等警方研判資料,遽以認定被告己○○就是集團
    內「阿昌」之人;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己○○涉有起訴意旨
    所指前開罪嫌,應認無法證明被告己○○犯罪,揆諸首揭法文意旨,爰為無罪之
    諭知。
丙、退併部分(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四六號卷,被告李宗良部分)
一、併案意旨略以:被告戊○○、子○○與席小雯(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意圖販賣以
    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委託不
    詳工廠重製猥褻、盜版、竊錄等光碟,架設「鉅靡」、「超級玩家」、「麻辣寫
    真網」號、「網急便半月刊」及「亞洲ㄟ補」等網站,供不特定人上網下單訂片
    ,再以代收貨價方式寄送前開光碟等語。
二、然查,被告戊○○堅詞否認上情,且被告席小雯亦陳稱:戊○○並非僱用伊的陳
    先生等語,且扣案物品多屬席小雯及子○○所有之物,則該案顯乏積極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戊○○與子○○及席小雯共同販賣色情及竊錄光碟之事證。況且,被告
    戊○○前於八十七年間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七日止,因架設「超級玩家流行資訊站
    」網站販賣盜版光碟,經檢察官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案經本院於八十九年
    六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
    台幣十五萬元,緩刑四年在案,此有該份判決書在卷可參。縱認被告戊○○涉犯
    如併案意旨所列之販賣盜版光碟事實,然前後兩案犯罪時間隔不到二月,顯係基
    於同一常業犯意所為之犯行,自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惟前案業經判決確定,後案
    所涉販賣盜版光碟部分,應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顯與本案無實質上一罪關係
    甚明。是檢察官併案認為被告戊○○販賣色情及竊錄光碟部分,罪證不足;販賣
    盜版光碟部分則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與本案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關係,
    應退回原承辦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行為
時著作權法第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
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宏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陳  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
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
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移送併案一欄表:
B字卷部分:台北地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四號(友立公司)、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九二六五號(趨勢公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六號(訊
            連科技)、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二號(智冠公司)、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一九二七三號(昱泉公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七號卷
            (華康公司)。
C字卷部分:乙○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0四號(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時代華納
            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三星家族娛
            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D字卷部分:士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五二號
F字卷部分:乙○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二0五號
H字卷部分: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三0號(滾石等十二家公司告訴狀)
I字卷部分:士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三號(同本院先行向偵九隊調閱的G字卷
J字卷部分: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四六號。
附表一:扣押物品一覽表
一、搜索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搜索地點:台北市○○路○段一四七巷三號五樓
    受搜索人:庚○○
    扣押物品:
    筆記型電腦一套(含滑鼠一個、無線網路卡一片)
    迷你筆記型電腦一套(含滑鼠一個、無線網路卡一片)
    隨身碟四個
    SMARTMEDIA記憶卡一個
    讀卡機一個
    磁片四十三片
    PHS手機一支
    ADSL數據機二台
    無線寬頻數據機一台
    HINET帳號卡十三張(易上網一張、撥接卡一張、ADSL十張)
    手機易付卡二十張
    盜版及色情光碟一千零七片
    色情光碟三百三十四片
    印章十三顆
    郵政信箱鑰匙六把
    郵政信箱租金收據十張
    郵政信箱鑰匙保證金收據五張
    掛號函件執據一本
    郵政國內匯款單四份
    郵遞區號簿二本
    萬通銀行存摺二本(庚○○,一本已作廢)
    大安銀行存摺二本(庚○○、白錫祥,二本皆作廢)
    彰化府前郵局存簿(鄭添榮,已作廢)
    彰化中庄仔郵局存簿一本(寅○○)
    永和永貞郵局存簿一本(羅淑惠)
    萬通銀行提款卡一張(庚○○)
    大安銀行提款卡一張(庚○○)
    郵政儲金金融卡一張(羅淑惠)
    寅○○身分證一張(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萬通銀行支票存款簿二本(庚○○)
    出貨單六張
    換片單三張
    匯款收據八張
    匯款收據四張
    PHS手機申請書二十張
    記事本一本
    市內電話申請書一張
    市內電話裝機收據五張
    筆記紙十張
    通訊錄一張
    台灣宅配通收執聯一袋
    郵局代收貨價詳情單一袋
    台灣宅配通出貨清單及請款明細表一袋
    台灣宅配通執價服務協議書二張
    變更代收貨款帳戶同意書
    退片信箱及包裝盒一箱
    光碟片一片(庚○○、戊○○、子○○、丙○○等人出遊照片,與本案無關)
    寄片退片明細總表一張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一張(收款人:林文鑫,帳號00000000)
    空白光碟片三千片
    便條紙二張
    拆帳單一張
二、搜索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搜索地點:台北市○○區○○街九巷二十號一樓地下室
    受搜索人:庚○○
    扣押物品:
    電腦主機四台(含滑鼠、鍵盤各一個)
    電腦螢幕一台
    不斷電系統一台
    電子切換器一台
    數據機四台紙張一疊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向「網角電子商城」購得盜版及色情光
    碟共十二片(附在士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三號卷二第三十二頁證物袋)
三、搜索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搜索地點:台北市○○○路二二九巷二號頂樓
    受搜索人:庚○○
    扣案物品:
    電腦週邊設備二組(含螢幕二台、鍵盤二個、滑鼠一個)
    主機六台
    數據機十台
    集線器一台
    切換器二台
    不斷電(UPS)器四台
    硬碟一顆
    色情光碟五百六十片
    盜版光碟一百十二片
    盜版光碟母片十九片(經本院勘驗結果認係原封之DVD影片,查與本案無關)
    行動電話二台(0000000000,0000000000)
    包裝袋一箱
    包裝箱十綑
四、扣押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扣押地點:台北市○○○路○段五五三巷五號(偵九隊偵詢室)
    提出人:戊○○
    扣案物品:
    USB硬碟一顆。 (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會同檢察官、偵九隊壬○○偵
                    查員勘驗結果,認硬碟內容與本案無關)
五、搜索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搜索地點: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一二巷十八弄六號
    受搜索人:癸○○
    扣案物品:
    PHS手機一支(Z000000000)
六、搜索時間: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搜索地點:車號H5─五三六三號自小客車
    受搜索人:丙○○
    扣案物品:
    便條紙一張
    郵局小包裏限時掛號執據三張
    社子郵局保險箱鑰匙一支(查與本案犯行無關)
七、搜索時間: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搜索地點:台北市○○路三五二巷一號旁戶外車棚
    受搜索人:辛○○
    扣案物品:
    退件盜版及色情光碟共七十五包
附表二:
一、搜索時間: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搜索地點:台北縣新莊市○○路八0三巷六號
    受搜索人:午○○
    扣案物品:
    電腦主機一台
    燒錄器一台、
    程式類光碟燒錄片母片共一百八十片
    電影類光碟燒錄片母片共一百十六片
    音樂類光碟燒錄片母片共五十五片
    遊戲類光碟燒錄片母片七十七片
    色情類光碟燒錄片十七片
    客戶資料片一片
    空白光碟片一百八十三片。
二、搜索時間: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搜索地點:台北市○○○路三三八巷十號
    受搜索人:丙○○
    扣案物品:PS遊戲盜版光碟一百七十七片(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當庭勘
              驗,內容並無重覆屬供自己娛樂之遊戲光碟。)
              終極神差等六片盜版電影光碟。(屬被告觀賞之盜版光碟,與本案無
              關)
              出貨單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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