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三
- 指定辯護人
- 甲○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嗣先後於同年九月六日及十一月六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