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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三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嗣先後於同年九月六日及十一月六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