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黃雅君
- 被告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八八號、第八 六一六號、第八三五六號)及移 字第八八七九號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0二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癸○○與綽號「阿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男子,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八日止,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始即無繳付月租費、通話費之意思,由被告 癸○○以自己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通訊社,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各 不知情之通訊社職員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 被告癸○○,因而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使用權之不法利益;又被告癸○○明知「 阿志」提供之丁○○、丙○○之身分證、甲○○、庚○○之身分證影本係竊取或 侵占他人之遺失物所得,仍受「阿志」之委託,持前開身分證,冒前開四人之名 義,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通訊社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上,偽造丁○○、丙○○、甲○○、庚○○之簽名署押,使各不知情之通訊 社職員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 被告癸○○,因而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使用權之不法利益,且致生損害於丁○○ 、丙○○、甲○○、庚○○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另 被告癸○○明知「阿志」所提供之乙○○、辛○○之身分證、印章係竊取或侵占 他人之遺失物,或偽造所得,仍收受之,並受「阿志」之委託,於九十年四月六 日,持該身分證、印章,並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上偽造乙○○之 簽名、印文,向新店市公崙郵局申請郵政儲金帳號,使不知情之郵局職員受理其 申請而核發郵局帳號,並交付郵政儲金簿,致生損害於乙○○及郵局儲金帳號管 理之正確性。被告癸○○申請所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均交付與「阿志」 ;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報警處理,始為警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四月十二日 ,在台北市○○區○○街一七四巷三弄三號前、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0巷十 七弄三號十三樓查獲。(二)同案被告壬○○(現由本院通緝中)與被告癸○○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被告癸○○交付「阿志」侵占他人遺失物所 得及偽造之「己○○」之身分證、印章,由同案被告壬○○持己○○之身分證、 印章,並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上偽造己○○之簽名、印文,於九 十年四月六日,向郵局申請郵政儲金帳號,使不知情之郵局職員受理其申請而核 發郵局帳號,致生損害於己○○及金融交易之可信賴性;為警於九十年四月十二 日,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0巷十七弄三號十三樓查獲。因認被告癸○○上 開行為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 造署押罪、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 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 有其適用。連續犯及牽連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 ,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就犯罪事 實之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而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宣示判決之日前 ,既有審理之可能,即應予以審判,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最後審理事實 法院之宣示判決日前發生之事實,亦即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 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然得上訴於第二審之第一審刑事判決, 如於上訴第二審後,又依法撤回上訴,其上訴撤回之日,雖為判決確定日,但其 既判力之時點,基於上開原則,仍應以第一審宣示判決之日為其準據(最高法院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0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而刑事簡易案件之判決, 既未經宣示,該判決自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時始對外發生效力,是地方法院依 簡易程序判決後,因未上訴而確定,其判決確定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 以判決正本送達時為準(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十一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可資 參照)。 三、經查:被告癸○○前因「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四日止,分別至設於台北市○○○路○段十九號一樓之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店門市,持國民身分證向該門市游舒雅佯稱申辦如 附表六所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動電話門號,再以相同手法至台北市○ ○○路一四九號一樓之二『大陸通信有公司』、同市○○路一六九號『大裕通信 企業有限公司』、同市○○○路○段三一號『洛得科技有限公司』、同市○○路 ○段一七三號一樓『捷波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前開電信門市不詳姓名之店員 佯稱申辦如附表七所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十五支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癸 ○○利用前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通信後,再先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 十年一月四日出具聲明書或切結書,分別向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佯示 未申辦前開行動電話使用,藉此獲取新台幣四萬二千一百三十八元及八萬二千四 百二十三元之免費通信之不法利益。」等事實,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七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 七日送達被告癸○○,迄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因被告癸○○撤回上訴而確定,此 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七八號判決書 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又本件公訴意旨所稱:「(一)癸○○與綽號 「阿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自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九十年 三月八日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始即無繳付月 租費、通話費之意思,由癸○○以自己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通訊社,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各不知情之通訊社職員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癸○○,因而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使用權之不法利益; 又癸○○明知「阿志」提供之丁○○、丙○○之身分證、甲○○、庚○○之身分 證影本係竊取或侵占他人之遺失物所得,仍受「阿志」之委託,持前開身分證, 冒前開四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通訊社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丁○○、丙○○、甲○○、庚○○之簽名署押,使 各不知情之通訊社職員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交付癸○○,因而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使用權之不法利益,且致生損 害於丁○○、丙○○、甲○○、庚○○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門號管理之 正確性;另癸○○明知「阿志」所提供之乙○○、辛○○之身分證、印章係竊取 或侵占他人之遺失物,或偽造所得,仍收受之,並受「阿志」之委託,於九十年 四月六日,持該身分證、印章,並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上偽造乙 ○○之簽名、印文,向新店市公崙郵局申請郵政儲金帳號,使不知情之郵局職員 受理其申請而核發郵局帳號,並交付郵政儲金簿,致生損害於乙○○及郵局儲金 帳號管理之正確性。癸○○申請所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均交付與「阿志 」;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報警處理,始為警於九十年三月十六、四月十二日 ,在台北市○○區○○街一七四巷三弄三號前、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0巷十 七弄三號十三樓查獲。(二)壬○○與癸○○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由癸○○交付「阿志」侵占他人遺失物所得及偽造之「己○○」之身分證、印章 ,由壬○○持己○○之身分證、印章,並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上 偽造己○○之簽名、印文,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向郵局申請郵政儲金帳號,使不 知情之郵局職員受理其申請而核發郵局帳號,致生損害於己○○及金融交易之可 信賴性;為警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0巷十七弄三號 十三樓查獲。」等情,核與前揭確定判決所載之詐欺得利事實,其犯罪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見被告癸○○就本件與前開業經 判決確定之詐欺得利犯行間,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徵諸被告癸○○於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調查中供稱:「(問:是否在 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在興安街被警方查獲?)有,當時警方有查獲丁○○及丙○○ 之身分證正本,還有台北銀行信用卡、萬通銀行金融卡,另外還有戊○○及呂佳 訓之身分證影本,這些東西都是叫『阿志』交給我,叫我辦行動電話,是公司同 事請他代辦,叫我幫忙辦,因為他幫我付房租費,所以我沒有跟他要一張收多少 錢,也沒有告訴我要請我辦幾張,身分證及信用卡都是他提供來辦行動電話所用 ,因為通訊行認為若非本人,要辦門號要附本人的帳戶存摺影本,因為提供金融 卡就跟存摺帳戶一樣是屬於本人所有,用信用卡是到時候我不付通話費時可從該 處扣錢,信用卡交給我時,後面已簽好名字,萬通銀行金融卡是我去開戶的,台 北銀行的信用卡不是我辦的,是『阿志』拿給我,丙○○我沒有開戶。」、「( 問:是否有拿乙○○及辛○○的身分證去辦郵局帳戶?)我只有拿乙○○的去, 辛○○的身分證也是『阿志』交給我的,但是還沒有去開戶,拿乙○○的身分證 去開戶是為了要辦電話卡,開戶申請書是我寫的,我有簽乙○○的名字,也有拿 乙○○的印章去,乙○○印章是我花五十元請人家刻的,辛○○的印章也是我請 人家刻的,己○○的印章是我叫壬○○去刻的,然後叫他拿去開戶後去辦行動電 話,但是還沒有拿去辦,只有存摺而已,己○○的身分證都是『阿志』交給我的 ,行動電話的申請書有些是我本人填的,有些是通訊行人員填的,當時我都告訴 他說我是代辦的,他叫我簽名就好。」等語,是本件被告癸○○所涉上開偽造文 書及收受贓物犯行,足認與被告癸○○所為前開詐欺得利行為,分別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而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又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偽造文書 及收受贓物犯行與前開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七八號刑事確定判決所載之詐欺 得利犯行間,既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本件被告癸○○被訴詐 欺得利、偽造文書及收受贓物犯行之犯罪時間,亦係均於前開確定判決之送達日 即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前所為,公訴人於上開刑事判決確定日後之九十一年五 月一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揭之說明,是本件被告癸○○被訴之 上開偽造文書、收受贓物及詐欺得利犯行,自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被告癸○○涉犯 偽造文書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九號及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0二號)案件部分,因本件既經諭知被 告免訴,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 移送併辦部分,且該併辦部分亦未據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 官另行依法處理。 五、又同案被告壬○○所涉偽造文書等犯行,另俟本院依法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一: ┌───────┬────────┬───────┬────────┐ │聲請名義人 │門號 │開通門號日期 │經銷商名稱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五月四│大同公司─數位通│ │ │ │日 │店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五月二│臺灣施樂事達股份│ │ │ │十三日 │有限公司─板橋分│ │ │ │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六月二│徠誠通訊科技有限│ │ │ │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六月五│決策企業有限公司│ │ │ │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六月十│同右 │ │ │ │六日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勁宇通信有限公司│ │ │ │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六月二│來電電話器材商行│ │ │ │十三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森電話百貨行 │ │ │ │十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七月二│徠誠通訊科技有限│ │ │ │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七月十│安通通信股份有限│ │ │ │九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三│太基電訊股份有限│ │ │ │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九│歐普實業股份有限│ │ │ │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吉時通通訊行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十│詮暐通訊股份有限│ │ │ │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十│同右 │ │ │ │一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十│徠誠通訊科技有限│ │ │ │二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十│太基電訊股份有限│ │ │ │五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十│詮暐通訊股份有限│ │ │ │九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二│徠誠通訊科技有限│ │ │ │十三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二│紅鬍子企業有限公│ │ │ │十四日 │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勁宇通信有限公司│ │ │ │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四│詮暐通訊股份有限│ │ │ │日 │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年九月│波音無線電股份有│ │ │ │六日 │限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來電電話器材商行│ │ │ │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七│紅鬍子企業有限公│ │ │ │日 │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崴茂有限公司 │ │ │ │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吉時通通訊行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九│名人企業行 │ │ │ │日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波音無線電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十│財經資訊事業公司│ │ │ │日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十│波音無線電股份有│ │ │ │一日 │限公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十│威茂有限公司 │ │ │ │二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十│全虹企業股份有限│ │ │ │四日 │公司中山市民店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超霸通訊行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二│威茂有限公司 │ │ │ │十五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八│紅鬍子企業有限公│ │ │ │日 │司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九│同右 │ │ │ │日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 │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吉時通通訊行 │ ├───────┼────────┼───────┼────────┤ │癸○○ │0000000000 │同右 │冠群電話器材行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十│同右 │ │ │ │八日 │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二│紅鬍子企業有限公│ │ │ │十日 │司 │ ├───────┼────────┼───────┼────────┤ │癸○○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三│傑升通信股份有限│ │ │ │十一日 │公司 │ └───────┴────────┴───────┴────────┘ 附表二: ┌───────┬────────┬───────┬────────┐ │申請名義人 │電話號碼 │門號開通日期 │經銷商名稱 │ ├───────┼────────┼───────┼────────┤ │丁○○ │0000000000 │九十年一月十八│致茂通訊企業涉有│ │ │ │日 │限公司 │ ├───────┼────────┼───────┼────────┤ │丁○○ │0000000000 │九十年一月十九│友邦通信器材行 │ │ │ │日 │ │ ├───────┼────────┼───────┼────────┤ │丁○○ │0000000000 │九十年二月十日│宏達電訊股份有限│ │ │ │ │公司八德店 │ ├───────┼────────┼───────┼────────┤ │丁○○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丁○○ │0000000000 │九十年二月十日│宏達電訊股份有限│ │ │ │ │公司八德店 │ ├───────┼────────┼───────┼────────┤ │丁○○ │0000000000 │九十年二月十九│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 │ │日 │公司永和店 │ └───────┴────────┴───────┴────────┘ 附表三: ┌───────┬────────┬───────┬────────┐ │申請名義人 │電話號碼 │門號開通日期 │經銷商名稱 │ ├───────┼────────┼───────┼────────┤ │丙○○ │0000000000 │九十年三月三日│欣通電話器材行 │ │ │ │ │ │ ├───────┼────────┼───────┼────────┤ │丙○○ │0000000000 │九十年三月八日│天下電話器材行 │ │ │ │ │ │ ├───────┼────────┼───────┼────────┤ │丙○○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丙○○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附表四: ┌───────┬────────┬───────┬────────┐ │申請名義人 │電話號碼 │門號開通日期 │經銷商名稱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二│超霸通訊行 │ │ │ │十五日 │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二│來電電話器材商行│ │ │ │十六日 │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三│同右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一│欣旭昇通訊有限公│ │ │ │日 │司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 │ │ │十八日 │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二│翔騰通訊器材行 │ │ │ │日 │ │ ├───────┼────────┼───────┼────────┤ │甲○○ │0000000000 │同右 │歐普實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甲○○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甲○○ │0000000000 │同右 │來電電話器材行 │ ├───────┼────────┼───────┼────────┤ │甲○○ │0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 │甲○○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三│紅鬍子企業有限公│ │ │ │日 │司 │ └───────┴────────┴───────┴────────┘ 附表五: ┌───────┬────────┬───────┬────────┐ │申請名義人 │電話號碼 │門號開通日 │經銷商名稱 │ ├───────┼────────┼───────┼────────┤ │庚○○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三月二│語晟企業有限公司│ │ │ │十二日 │ │ ├───────┼────────┼───────┼────────┤ │庚○○ │0000000000 │八十九年五月二│聯強電信聯盟 │ │ │ │十九日 │ │ ├───────┼────────┼───────┼────────┤ │庚○○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八月三│尚新有限公司 │ │ │ │日 │ │ ├───────┼────────┼───────┼────────┤ │庚○○ │0000000000 │八十九年十月三│良富行國際企業有│ │ │ │日 │限公司 │ ├───────┼────────┼───────┼────────┤ │庚○○ │0000000000 │同右 │龍軒通信事業有限│ │ │ │ │公司 │ └───────┴────────┴───────┴────────┘ 附表六: ┌─────┬─────┬──────────────┐│門 號 │ 申辦時間 │承辦電信公司 │├─────┼─────┼──────────────┤│0000000000│ 89.9.6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門市 ││0000000000│ │台北市○○○路○段十九號一樓││0000000000│ │ │├─────┴─────┴──────────────┤│九十年一月四日出具切結書聲明未申辦前開門號使用 │├──────────────────────────┤│獲取四萬二千一百三十八元免費通信之不法利益 │└──────────────────────────┘附表七: ┌─────┬─────┬──────────────────────── │門 號│ 申辦時間│ 承辦電信公司 ├─────┼─────┼──────────────────────── │0000000000│ 89.5.22 │ 大陸通信公司 台北市○○○路一四九號一樓之二 ├─────┼─────┼──────────────────────── │0000000000│ 89.6.2 │ 大裕通信企業公司 北市○○路一六九號 ├─────┼─────┼──────────────────────── │0000000000│ 89.6.2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8 │ 洛得科技有限公司 北市○○○路○段三一號 ├─────┼─────┼──────────────────────── │0000000000│ 89.7.8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8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14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14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14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14 │ 同 右 ├─────┼─────┼──────────────────────── │0000000000│ 89.7.14 │ 捷波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市○○路○段一七三號一樓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繕為0000000000) ├─────┼─────┼──────────────────────── │0000000000│ 89.7.14 │洛得科技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89.7.13 │同 右 ├─────┼─────┼──────────────────────── │0000000000│ 89.7.14 │捷波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明未申前開門號使用 ├──────────────────────────────────── │獲取八萬二千四百二十三元之免費通信不法利益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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