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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趙子榮

  • 被告
    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 律師 陳志忠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 律師 范 惇 律師 江國棟 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 八號、第一九七五三號、第二三四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違反不得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 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乙○○無罪。 事 實 一、甲○○原係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投資部襄理(八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離職),與國揚公司董事長侯西峰(另案審理中)、侯西峰之特別助 理陳秀珍(另案審理中)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及概括犯意,因侯西峰為避免受到 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導致其所控各公司因股價下滑而資產大幅萎縮,故套取國 揚公司之資金進行護盤,命甲○○在臺北市○○○路○段九十九號亞洲證券之V IP室內操盤,又為籌措資金支應股款,復指示陳秀珍負責將買入之股票持向金 融機構質借,以此循環方式買賣股票,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福益紡織股份有限 公司(下簡稱福益股票)及國揚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茲將事實臚列如 左: (一)福益股票: 侯西峰、陳秀珍及甲○○三人共同意圖抬高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福益公司 股票交易價格,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至同年七月四日止,由侯西峰提 供資金,陳秀珍負責借用人頭帳戶及調度資金,由甲○○負責下單,以不知情 之人頭葉宏基等人(詳如附表一)之名義在大華、大和、環球、群益、永全、 統一及大永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戶頭,由侯西峰指示一定之價格,多次進行護 盤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福益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其詳情如附表二所示,亦 即在彼等連續之操縱行為下,使福益公司股票成交價由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 三十六元,上漲至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之五十一.五元,計上漲十五.五元,漲 幅達四二.二三%,同期間紡織纖維類指數漲幅僅五.二九%,同期間該股票 日平均成交量為二千二百零七張(千股),較前一個月(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 日至五月二十八日)增加四○二.七三%,同期間紡織纖維類日平均成交量較 前一個月僅增加五二.七六%,同期間紡織纖維類日平均成交量較前一個月僅 增加五二.七六%,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較前一個月僅增加二五 .四○%,顯見該股票因彼等之操縱造成交易價格之異常。】 (二)國揚股票: 侯西峰、陳秀珍為避免質借之國揚等上市公司股價下跌及成交量縮小,而導致 擔保品不足遭斷頭賣出,在必須維持國揚公司之股價在質押平均價新台幣(下 同)五十元以上及一定之成交量之下,明知對於在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 縱行為,仍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二十二日暨同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 十日兩段期間,指示甲○○連續以漢陽集團員工林麗芬等人之名義(詳如附表 三),委託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日商大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大華證券、富邦 證券、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國揚股票,多次進行護盤之影 響集中交易市場國揚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其詳情如附表四所示,八十七年 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二十二日暨同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十日之五十三個營業日 中,計有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三十一日、四月七、九、十三、十七、二十 、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日、九月五、七、八、十一、十四日、十月三、六 日等十七個營業日,每日買進及賣出國揚股票之成交量均逾各該日該股票總成 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合計相對成交數量達二六、七二四千股,其中八十七年 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二十日為一五、五二六千股,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 十日為一一、一九八千股。】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戶頭,買賣福益股票及國揚股票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操縱股價之犯行,辯稱:伊係聽從侯西峰或陳秀珍之命 喊盤下單,並無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及故意 云云,惟查,被告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供稱:「(指示你購買股票的是何人?)侯西峰...(陳秀 珍調借的金錢是他指示你下單或是侯西峰?)陳秀珍會告訴我哪裡有錢可 以下單...(你對公司的護盤都不了解否?)他告訴我的目的就是要護 盤。(有無護盤的最低價?)每個期間都不一定,如果股價穩定的話就不 會管,如果賣壓沈重的話侯西峰就會告訴我一個價格。...(使用哪一 個戶頭是你決定的?)是的。...(你所謂的「護盤」是指護哪幾家公 司?)國揚與福益。」(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之審判筆錄),而侯西 峰護盤之資金,係由侯西峰命陳秀珍不法套取國揚之資金而得,該等護盤 之行為,足以影響市場正常交易之價格,足徵,被告甲○○確有不法操縱 國揚股票及福益股票之犯行。 (二)就被告甲○○操縱福益股票股價部分,尚有: 1、證人葉宏基、王翠雯、王信玉、許昱玲、杜春宗、詹世倫、陳金城、 江偉僑、周子文、朱佩賢、林麗芬、董憶華、黃莉梅、劉淑慧、游麗 玉、楊玫玫、蔡美華(以上為人頭戶)及李蓮玉、田莊正、陳子鸞、 葉鳳琴(以上證券公司之營業員)在警訊及偵查時之證言。 2、下列文書證據: a.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七月四日福益股票、同類股暨集中交易 市場價、量變化之比較。 b.福益股票、同類股及加權股價指數組合走勢圖。 3、由上足徵,被告與侯西峰、陳秀珍共同直接影響福益股票價格行為之 犯行堪以認定。 (三)就被告甲○○操縱國揚股票股價部分,尚有: 1、證人游克強、林許文珠、葉鳳琴(以上為人頭戶)及黃淑娟、詹文玲 (以上為證券公司營業員)在警訊及偵查時之證言。 2、下列文書證據: a.證人游克強開戶資料、委託書、交割憑單影本各乙紙 b.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台證(88)密 字第一六四一號函暨告發書影本。 c.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至四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之因國揚股票與同類 股暨集中交易市場價、量變化比較表及價量走勢圖。 d.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e.集團組合檢查明細表。 3、由上可知,被告與侯西峰、陳秀珍共同直接影響國揚股票價格行為之 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而應依同 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所定之罪處斷。被告等與侯西峰、陳秀珍間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多次以護盤之方式,直接操縱福益股票、 國揚股票之股票價格,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顯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 ,證券交易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舊法之刑 度較新法為輕,故適用對被告有利之舊法。公訴人雖認為被告甲○○之行為同時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然而,從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之立法理由觀之,該款係規定「行為人以拉抬或壓低股價之 方式,作為坑殺市○○○○○段,嗣行為人得利後拋售持股,使跟進散戶持股套 牢,藉以獲利」之不法行為,參酌美國、日本之立法例之亦有此款構成要件之規 定,而不符該款之規定者,亦有同吾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六款之概括 規定。被告甲○○之行為,其主觀意圖係在護盤,並不在拉高股價坑殺散戶,其 行為自應符合第六款之概括規定,公訴人認為被告之一行為同時觸犯第四款、第 六款之罪,容有誤會,因公訴人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之 罪,與違反同條第六款之罪,係想像競合犯,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公 訴人就廣宇股票之部分,認被告甲○○、乙○○及侯西峰、陳秀珍係共同正犯, 惟被告乙○○代陳秀珍、侯西峰下單購買廣宇股票之主觀意圖係賺取利息並非操 縱股價(理由詳如乙部分無罪判決中論述),該項行為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甲○ ○知情;又公訴人所提之證人證言(施妙玲等)及文書證據均僅能證明被告乙○ ○有使用人頭戶幫侯西峰、陳秀珍購買廣宇股票,公訴人並無提出被告甲○○使 用哪一個人頭戶購買廣宇股票之證人證言或文書證據足以佐證,依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決意旨,公訴人該部分之指訴即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因公訴人該部分之主張認與被告共同連續操縱福益股票、國揚股票之行為 有裁判上一罪連續犯之關係,故此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甲○ ○無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資料科簡覆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 犯罪後雖否認有何操縱股票價格之犯意,但僅涉於法律見解之辯解,犯罪後態度 良好;及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又被告甲○○無何前科已如前述;因為依集團董事長侯西峰之指示而 觸刑章;又被告尚有二幼女待被告扶養(詳本院卷一第二三六頁 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被告之行為宣告緩刑 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原係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信證 券)之財務經理,受侯西峰及其特別助理陳秀珍(均另案審理中)之委託買進廣 宇股票。侯西峰、陳秀珍及被告甲○○、乙○○均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市場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 以他人名義,對於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竟共同基於 炒作在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之廣宇股票之犯意聯絡,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至同年十二月十日止,由被告乙○○及甲○○使用如侯淑芳等人在大信證券之戶 頭,對於廣宇股票連續以高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同時委託買進或賣出廣宇股票, 致該股票成交量及成交價明顯異常,認被告乙○○共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 條第四款之罪,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處斷云云。二、公訴人認被告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之罪,係以證人施妙玲 、孫維莉、許志聖、張君鳳、黃淑娟、陳子鸞、蔡惠玲、詹睿德之證言及證交所 之監視報告、廣宇股票走勢圖、異常表及委託買賣明細表為證。訊據被告乙○○ 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指訴之犯行,辯稱l:我總共借給陳秀珍二十幾億元,他請我 下單的種類不止廣宇股票一種,廣宇股票下單之方式跟其他股票都相同,我並無 炒作該股票之犯意及行為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可稽。又「無 辜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只是另 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證負擔 ),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處所謂 「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官本於 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便不 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之負擔 )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同之要 求,以淺顯易懂之概念而言,前者(民事訴訟)乃錢債細故,後者(刑事訴訟) 係人命關天。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名譽等法 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理懷疑) 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NDER ANCE)法則以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證據,刑 事上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 九五四號判決亦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 採此一見解。 四、經查: (一)陳秀珍於偵查中陳稱:「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止總計買入(廣宇股票)八六八張,賣出一四0七張,如先前調查時 所述,是我向乙○○每日對帳一次,利息則是每星期對帳一次,但侯西峰 向乙○○所支借的款項並不僅購買廣宇公司股票而已,尚有中興電、國揚 、福益、廣豐等公司股票,所以我與乙○○對帳時係統合所有丙種墊款買 賣的股票,計算每日應收應付之款項」「由於乙○○當初言明提供新臺幣 七億元的丙種資金提供侯西峰買股票,而侯西峰投資股票的種類也不單限 於廣宇公司股票」「侯西峰亦會以自有股票向乙○○質借現金週轉運用, 其方式是將股票交付給乙○○,盧女以前一日收盤價的七成之借現金給侯 西峰,利息也是每萬元日息六元計算,不過該種借款是另外記帳」(見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八號卷第六七、六八頁)。足徵,被告乙○○雖 係資金之提供者,然其主要提供資金的目的不在於共同炒作股票,而是在 賺取侯西峰、陳秀珍之利息。因被告乙○○提供資金不能沒有擔保,故陳 秀珍方會指示被告乙○○購買何種股票、股票之價格及張數,由乙○○自 行決定由其手裡的哪個人頭戶購入股票,以作為借款給陳秀珍購買股票之 擔保,倘若陳秀珍無法返還金錢時,乙○○則會將其手上人頭戶之股票賣 出以為清償。縱始陳秀珍、侯西峰向被告借款之目的在炒作股票,然而, 被告乙○○之購買股票主觀上的目的在於賺取利息,倘無其他積極證據證 明被告乙○○亦有與陳秀珍、侯西峰炒作股票獲利之犯意,即不能從「股 票是被告乙○○運用人頭戶購買」之事實,推論到「被告乙○○與侯西峰 、陳秀珍共同炒股票」之事實,因為如果做此項的任意推論,市場上之丙 種金主豈非只要提供資金,即變成炒股之共同正犯,非但與常情不符,亦 過於率斷。 (二)公訴人所提之證人,均僅能證明被告乙○○運用人頭戶下單之事實,如前 所述,被告乙○○運用人頭戶下單,在於取得其提供資金給侯西峰、陳秀 珍金錢之「擔保品」,該等證人並無人證稱「被告乙○○與侯西峰、陳秀 珍共同炒作廣宇股票之事實」;至於廣宇股票之價格、成交量之異常,僅 能證明該股票斯時有異常之情形,而被告乙○○均係受陳秀珍之指示下單 ,僅能認為係陳秀珍利用之工具,無法認定其必定知情。 (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有何公訴人所指訴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之犯行,因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被告盧 玉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舒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 (刪除)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 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之責。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損害者。 附表一:葉宏基、甲○○、林麗芬、周子文、朱佩賢、許昱玲、江偉僑、葉美華、董 憶華、楊玫玫、黃莉梅、李榮福、陳秀芬、陳金城、游麗玉、杜春宗、王翠 雯、詹世倫、劉淑慧、王信玉、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炒作「福益股票」之詳情 ┌─┬───┬─────────────────────────────┐ │編│   │                             │ │ │日 期│       炒    作    手    法        │ │號│   │                             │ ├─┼───┼─────────────────────────────┤ │1│87年│(1)林麗芬之戶頭於十一時三十九分二十七秒至十一時四十五分│ │.│ 6月│   二十一秒時間,以漲停價三九.一○元價格,委託買進四筆│ │ │17日│   計二○○千股(當時成交價三七.八○元)。      │ │ │   │   於十一時四十分三十三秒至十一時四十八分六秒時間,全部│ │ │   │   成交,使成交價由三七.八○元陸續上漲十檔至三八.八○│ │ │   │   (占本時段成交量九七.五六%)           │ ├─┼───┼─────────────────────────────┤ │2│87年│(1)王翠雯之戶頭於九時三分二十五秒時間,以漲停價四一.五│ │.│ 6月│   ○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一○○千股(當時成交價三九.八│ │ │18日│   ○元)。                      │ │ │   │   於九時四分十一秒、九時四分十六秒時間,全部成交,使成│ │ │   │   交價由三九.八號元陸續上漲五檔至四○.三○元(占本時│ │ │   │   段成交量七一.四三%)。              │ │ │   │(2)王翠雯之戶頭於九時十五分一秒時間,以漲停價四一.五○│ │ │   │   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二○○千股(當時成交易價四○.三│ │ │   │   ○元)。                      │ │ │   │   於九時十五分三十六秒至九時十七分十八秒時間,全部成交│ │ │   │   ,使成交價由四○.三○元下跌至四○.一○元再陸續上漲│ │ │   │   四檔至四○.五○元(占本時段成交量九○.○九%)。 │ │ │   │(3)劉淑慧之戶頭於九時五十分五十二秒時間,以漲停價四一.│ │ │   │   五○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五○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二│ │ │   │   ○元)。                      │ │ │   │   於九時五十一分四十七秒、九時五十一分五十二秒時間,全│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四○.二○元陸續上漲三檔至四○.五│ │ │   │   ○元(占本時段成交量一○○%)。          │ ├─┼───┼─────────────────────────────┤ │3│87年│(1)葉宏基、詹世倫等二人之戶頭於十時二十二分三十七秒、十│ │.│ 6月│   時二十二分五十秒時間,以漲停價四七.五○元價格,委託│ │ │20日│   買進二筆計一五○千股(當時成交價四六.六○元)。  │ │ │   │   於十時二十三分四十二秒、十時二十三分四十七秒時間,全│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四六.八○元陸續上漲五檔至四七.三│ │ │   │   ○元(占本時段成交量九五.二四%)。        │ │ │   │(2)王信玉之戶頭於十時四十四分二十二秒時間,以漲停價四七│ │ │   │   .五○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一○○千股(當時成交價四六│ │ │   │   .八○元)。                    │ │ │   │   於十時四十四分五十五秒、十時四十六分二十七秒時間,全│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四六.八○元陸續上漲五檔至四七.三│ │ │   │   ○元(占本時段成交量九五.二四%)。        │ │ │   │(3)杜春宗之戶頭於十時四十九分五十五秒時間,以漲停價四七│ │ │   │   .五○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二五○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七│ │ │   │   .二○元)。                    │ │ │   │   於十時五十分七秒至十時五十一分二十四秒時間,全部成交│ │ │   │   ,使成交價由四七.二○元陸續上漲三檔至四七.五○元(│ │ │   │   占本時段成交量七二.二五%)。           │ │ │   │(4)葉宏基、朱佩賢、陳金城等三人之戶頭於九時二分四十三秒│ │ │   │   至九時十二分四十五秒時間,分別於大華、大和台北、亞洲│ │ │   │   台北及大華大安等四家證券公司以四七.○○、四六.八○│ │ │   │   、四六.九○元等格委託賣出共四筆計一、一九四千股,另│ │ │   │   王信玉、楊玫玫、劉淑慧、李榮福、葉宏基、詹世倫、王翠│ │ │   │   雯等七人戶頭復於九時十二分四秒至十時二十八分四十二秒│ │ │   │   間,分別於大和台北、大永復興、亞洲台北、世界及日盛等│ │ │   │   五家證券公司漲停價四七.五○元及四七.○○元等價格委│ │ │   │   託買進共八筆共九五○千股。             │ │ │   │   上述委託於九時十四分二秒至十時二十八分四十三秒時間分│ │ │   │   別以四六.八○、四六.九○及四七.○○元等價格,陸續│ │ │   │   相對成交八筆計五九九千股。             │ ├─┼───┼─────────────────────────────┤ │4│87年│(1)董憶華、江偉僑、王信玉等三人戶頭於九時一分二十秒至九│ │.│ 6月│   時四十分四十六秒時間,分別於匯弘、京華敦化及建大安等│ │ │22日│   三家證券公司以四六.三○、四六.○○、四五.五○、四│ │ │   │   五.七○及四五.九○元等價格委託賣出共五筆計七○○千│ │ │   │   股,另李榮福、游麗玉、江偉僑及陳金城等四人之戶頭復於│ │ │   │   九時三分八秒至九時四十三分三十三秒時間,分別於亞洲台│ │ │   │   北、匯弘、大和台北、大永復興、大華大安等五家證券公司│ │ │   │   連續以漲停價四八.八○元委託買進七筆計五八六千股。 │ │ │   │   上述委託於九時四分三十六秒至九時四十四分十四秒時間分│ │ │   │   別以四六.三○、四六.○○、四五.五○、四五.七○及│ │ │   │   四五.九○元等價格,陸續相對成交九筆計四三三千股。 │ ├─┼───┼─────────────────────────────┤ │5│87年│(1)詹世倫、陳秀芬等二人之戶頭於九時二十三分十五秒、九時│ │.│ 6月│   二十六分二秒時間,以漲停價四八.一○元價格,委託買進│ │ │23日│   二筆計五○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五.六○元)。     │ │ │   │   於九時二十三分四十六秒至九時二十六分十四秒時間,全部│ │ │   │   成交,使成交價由四五.六○元下跌至四五.四○元再陸續│ │ │   │   上漲四檔至四五.八○元(占本時段成交量六八.四九%)│ │ │   │   。                         │ │ │   │(2)詹世倫之戶頭於九時四十五分二十九秒時間,以漲停價四八│ │ │   │   .一○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計一○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五│ │ │   │   .四○元)。                    │ │ │   │   於九時四十六分二十三秒至九時四十七分十九秒時間,全部│ │ │   │   成交,使成交價由四五.四○元陸續上漲六檔至四六.○○│ │ │   │   元(占本時段成交量一○○%)。           │ ├─┼───┼─────────────────────────────┤ │6│87年│(1)朱佩賢之戶頭於十一時二十一分二十八秒至十一時二十五分│ │.│ 6月│   五十三秒時間,以漲停價五一.五○元價格,委託買進三筆│ │ │26日│   七○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九.五○元)。        │ │ │   │   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二秒至十一時二十六分五十六秒時間,全│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四九.五○元陸續上漲五檔至五○.○│ │ │   │   ○元(占本時段成交量六三.九一%)。        │ ├─┼───┼─────────────────────────────┤ │7│87年│(1)王翠雯、江偉僑等二人之戶頭於十一時五分二十六秒、十一│ │.│ 6月│   時六分二十五秒時間,以漲停價五三.五○元價格,委託買│ │ │29日│   進二筆計一○○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九.四○元)。   │ │ │   │   於十一時六分三十二秒至十一時七分三十四秒時間,全部成│ │ │   │   交,使成交價由四九.四○元陸續上漲三檔至四九.七○元│ │ │   │   (占本時段成交量一○○%)。            │ │ │   │(2)游麗玉於十一時三十一分四十一秒時間,以漲停價五三.五│ │ │   │   ○元價格,委託買進一筆一○○千股(當時成交價四九.七│ │ │   │   ○元)。                      │ │ │   │   於十一時三十一分四十九秒、十一時三十一分五十四秒時間│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四九.七○元陸續上漲三檔至五○│ │ │   │   .○○元(占本時段成交量一○○%)。        │ └─┴───┴─────────────────────────────┘ 附表三:林麗芬、詹世倫、高華霙、劉淑慧、游麗玉、李松青、陳金貴、杜春宗、蔡 麗貞、黃順偉、陳金城、蔡美華、高泉卿、蔡遠芳、許昱玲、彭仕鳳、陳杏 茹、朱佩賢、葉宏基、李錫光、鍾美貞、江偉僑、董憶華、江麗珍、楊玫玫 、王翠雯、周子文、李雪美、李慧菁、李月華、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維 達投資股份有公司、漢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佑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四:炒作「國揚股票」之詳情 ┌─┬───┬─────────────────────────────┐ │編│   │                             │ │ │日 期│       炒    作    手    法        │ │號│   │                             │ ├─┼───┼─────────────────────────────┤ │1│87年│(1)楊玫玫、王爭雯、林麗芬、黃順偉、游麗玉、劉淑慧等六人│ │.│ 4月│   之戶頭自九時三十一分五秒至九時四十五分二十六秒別以漲│ │ │20日│   停價八五.五元四○○千股、七九.五元一○○千股共十筆│ │ │   │   於大華證券大安分公司、世界證券公司、大和證券台北分公│ │ │   │   司委託買進;董憶華、李雪美、江偉僑等三名別於九時十九│ │ │   │   分五十四秒及九時二十八分七秒以七九.五元共三九五千股│ │ │   │   、七九.○元二○○千股共三筆於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群│ │ │   │   證券公司委託賣出。                 │ │ │   │   上述之委託於九時三十一分十六秒至九時四十六分二十九秒│ │ │   │   陸續相對成交四五三千股(成交價為七九.○、七九.五元│ │ │   │   );其他時段相對成交共計八七二千股。        │ ├─┼───┼─────────────────────────────┤ │2│87年│(1)林麗芬、蔡麗貞、江麗珍、江偉僑、詹世倫、劉淑慧等六人│ │.│ 4月│   戶頭自九時十六分四十四秒至九時三十四分四十三秒分別以│ │ │21日│   漲停價八三.五元二九○千股、七八.元三○○千股共十筆│ │ │   │   於京華證券敦化分公司、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富邦證券公│ │ │   │   司、大華大安分公司委託買進;蔡遠方、彭壁鳳、楊玫玫、│ │ │   │   李鍚光、維達投資等五人戶頭自九時十二分二十八秒至九時│ │ │   │   十五分五十三秒以七八.○元七八九千股共五筆於群益證券│ │ │   │   公司、大華證券公司委託賣出。            │ │ │   │   上述之委託於九時十七分三十五秒至九時三十五分十三秒陸│ │ │   │   續相對成交四○一千股(成交價為七八.○元);其他時段│ │ │   │   相對成交價共計二九○千股。             │ ├─┼───┼─────────────────────────────┤ │3│87年│(1)蔡美華、黃順偉、游麗玉、鍾美貞、陳金城、高華霙、劉淑│ │.│ 4月│   慧、李慧菁等八人之戶頭自九時二十二分五十七秒至九時三│ │ │22日│   十二分五十一秒以漲停價八二.○元六一二千股共八筆於環│ │ │   │   球證券復興分公司、世界證券公司、大和證券台北分公司、│ │ │   │   大華證券大安分公司、匯弘證券公司委託買進;葉宏基、李│ │ │   │   錫光、陳金貴、詹世倫、李月華、高泉卿等六人之戶頭自九│ │ │   │   時十八分四十秒至九時二十分四秒以七七.二元九○○千股│ │ │   │   共六筆於富邦證券公司委託賣出。           │ │ │   │   上述之委託於九時二十三分三十秒至九時三十三分三十七秒│ │ │   │   陸續相對成交五一○千股(成交價為七七.○元);其他時│ │ │   │   段相對成交共計五八一千股。             │ ├─┼───┼─────────────────────────────┤ │4│87年│(1)高華霙、葉宏基、李錫光、江麗珍、詹世倫、陳金貴、高泉│ │.│ 4月│   卿等七人之戶頭自十時四十七分三十秒至十時四十九分三十│ │ │23日│   八秒以漲停價八二.五元三○○千股共七筆於日盛證券公司│ │ │   │   、大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大華證券公司委託買連;周子文、│ │ │   │   楊玫玫、蔡麗貞等三人之戶頭分別於十時四十四分四十九秒│ │ │   │   、十時四十四分五十一秒、十時四十五分六秒以七十七.○│ │ │   │   元四九二千股共三筆於群益證券公司、大發證券松山分公司│ │ │   │   、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委託賣出。           │ │ │   │   上述之委託於十時四十八分二十九秒至十時五十分一秒陸續│ │ │   │   相對成交二九六千股(成交價七七.○元);其他時段相對│ │ │   │   成交共計七○二千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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