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三所示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嫌,提起公訴,提出安爾康實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登記資料卡、公司執照、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二號起訴書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北市稽中南(統)字第二一一二○一三號函為證,並指出證人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人員林秀美之陳述、被告之供述為證明方法,
三、然查:
(一)檢察官僅述及被告虛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八百五十五萬七千九百零二元,並接受虛開之發票,金額為八百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十八元,則究為何紙統一發票?其開立發票人、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買受人或出賣人為何?均應具體列表。且有何證據證明上開統一發票與實際銷貨、進貨情形不符而均屬虛偽不實?
(二)檢察官認被告幫助伍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逃漏稅捐達一百四十二萬七千九百元,請具體指明幫助何公司或何人逃漏稅捐?逃漏之稅額為何?如何計算得知?
(三)檢察官認被告將不實發票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等業務文書上,持向主管稅捐機關報稅,則被告究涉嫌填製何種會計憑證?記入何種帳冊?於何時何地為此種行為?何時向稅捐機關報稅?申報何種稅捐?稅額若干?有何證據證明此部分行為?
(四)至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依三三二號起訴書、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二號起訴書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北市稽中南(統)字第二一一二○一三號函,如何證明被告涉犯偽造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行,請具體指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於起訴書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