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佑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宣玉華 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 告兼 貿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五號五樓之一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貿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被訴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