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 原告
- 寶貝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十號十一樓之一
- 代表人
- 李文燦
- 被告
- 漢巢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亮福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