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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英豪王綽光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告
寶貝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十號十一樓之一
代表人
李文燦
被告
漢巢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亮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汪漢卿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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