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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葉建廷林怡秀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良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木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二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鴻達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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