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三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六 乙○○ 男 六 右二人共同 蔡坤旺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曉怡律師 林鴻鵬律師 被 告 丙○○ 女 三 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律師 被 告 甲○○ 女 四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張修誠律師 被 告 戊○○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二號), 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玖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玖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玖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拘役伍拾玖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 (一)被告丁○○、乙○○非因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丙○○、甲○○非因 大時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款金額不足,為求帳目平衡,方向 他人借款,而係為美化公司帳目才向他人借款;又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即向中國農民銀行新莊分行、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貸得新台幣(下同)一億元、一千五百萬元,並非以該公司 八十六年度之財務報表向該二家銀行貸得一億元、一千五百萬元,該二家銀行 亦非因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度之財務報表方決定與該公司續約或 使該公司有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且該公司所借款項業已清償完畢等情,有 中國農民銀行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農莊字第九一六八八00一四八號函、彰化 銀行林口分行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彰林口字第一五0三號函附卷可稽,則該二 家銀行顯未因此陷於錯誤,亦非因此而貸放款項予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所載,均容有誤會,應予更正,且被告丁○○、乙○○亦尚無涉及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詐欺罪之問題。 (二)資產負債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財務報表,是核被告丁 ○○、乙○○、丙○○、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 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起訴書漏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 罪,此部分應予更正。另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因刑 度相同,依犯罪情節從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戊○○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 偽造公文書罪,然業經到庭之檢察官當庭更正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第一商業銀行縱於被告戊○○行為時尚未開放民 營,屬於公營事業機構,惟被告戊○○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印章(長條形)、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章(橢圓形)、唐福華印章均非表示公務機 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即俗稱之大印與小官章,已非刑法第二百 十八條所稱之公印(最高法院七十一台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參照);再被告 戊○○偽造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出具之「資金證明書」及「金融機構往來 詢證函」,內容均係確認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時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於該分行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自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且性質上與其 他私人民營銀行出具之資金證明書及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並無任何差異,自屬 於私文書,不因第一商業銀行當時仍屬公營即認其所出具之文書為刑法上之公 文書(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八七0號判例參照)。是核被告戊○○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戊○○偽造印章、偽造印文行為,屬偽造上 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被告戊○○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進而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戊○○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 為,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且 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 二、被告五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 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 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 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該 規定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 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 正後之規定將可諭知易科罰金之罪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擴大至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以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偽造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戶名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證明書上偽造之 第一商業銀行印文一枚(長條形)、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一枚( 橢圓形)、唐福華印文一枚;偽造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戶名大時代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證明書上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印文一枚(長條形)、第一 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一枚(橢圓形)、唐福華印文一枚;偽造第一商 業銀行南台北分行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上偽造之第一商 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一枚(橢圓形)、唐福華印文二枚;偽造第一商業 銀行南台北分行大時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上偽造之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二枚(橢圓形)、唐福華印文一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諭知沒收。至被告戊○○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印章(長條形)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章(橢圓形)、唐福華印章各一個,業經被 告戊○○丟棄滅失,已據被告戊○○供述在卷,故不宣告沒收。又偽造之第一商 業銀行南台北分行戶名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證明書、第一商業銀行南台 北分行戶名大時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證明書、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 分行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大 時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均已非屬被告五人所有, 故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 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印 文 ? ├──┼───────────┼────────────────────? │ 一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印文一枚(長條形) ? │ │戶名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一枚 ? │ │公司資金證明書 │(橢圓形) ? │ │ │唐福華印文一枚 ? ├──┼───────────┼────────────────────? │ 二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印文一枚(長條形) ? │ │戶名大時代證券投資顧問│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一枚 ? │ │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證明書│(橢圓形) ? │ │ │唐福華印文一枚 ? ├──┼───────────┼────────────────────? │ 三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一枚 ? │ │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橢圓形) ? │ │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 │唐福華印文二枚 ? ├──┼───────────┼────────────────────? │ 四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唐福華印文二枚 ? │ │大時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橢圓形) ? │ │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往來詢│唐福華印文一枚 ? │ │證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