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О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О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炳仲實業 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三段一四七巷十九號三樓之一 兼右代表人 甲○○ 男 四十五歲(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生)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一、二一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炳仲實業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 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 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 ,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法人之負責人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 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 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 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伍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及更正如下:甲 ○○係臺北市○○區○○街七號五樓之二(現遷址至臺北市○○區○○路三段一 四七巷十九號三樓之一)炳仲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輸入化粧品含有醫 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 、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未依上開程 序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發給許可證,即於民國九十年四月 後之不詳時間,由美國加洲不詳商店購買輸入「Ranbow's Colorissimo Natural Shades 9G Very Light Golden Blonde」、「Ranbow's Colorissimo Natural Shades 4RV Eggplant」之含藥染髮劑一批(含藥成分詳見附表),再自行印刷 紙盒外包裝,標示「臺灣總代理:炳仲實業有限公司」後,販賣予設於臺北市○ ○區○○路四十號一樓吉吉實業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轉售予尚品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廣泰實業有限公司,該等公司又分別轉售予臺北市○○路五六二號之金利 美髮美容材料行、臺中市○○路一三八號一樓之亞妮國際有限公司,供其等轉售 予不特定消費者,而以炳仲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輸入販賣前開含藥化妝品。嗣經臺 北市信義區衛生所、臺中市衛生局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三月 十一日,在金利美髮美容材料行、亞妮國際有限公司抽驗後查悉上情。 二、(一)被告甲○○偵查及本院調查時自承為炳仲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且九 十年四月以後自美國購買輸入扣案含藥化粧品等事實。(二)臺中市衛生局藥政 課課員邱創冠偵訊時之證詞。(三)吉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仁淳之談話紀錄 。(四)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局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藥檢壹字第9102755號檢驗 成績書、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藥檢壹字第9103858號檢驗成績書。(五)行政院 衛生署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七○一○四五七號公告。(六)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信義區衛生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臺中市衛生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 表。(七)吉吉實業有限公司銷貨單。(八)炳仲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九 )扣案化粧品共五支。(十)炳仲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 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 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 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 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 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