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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五五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俊明黃雅芬吳孟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佑城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街一五號一八樓之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右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二九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俊 明

                     法   官 黃 雅 芬

                     法   官 吳 孟 良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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