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 自訴人
- 恩諦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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