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張景豐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庚○○
- 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戊○○
- 被 告 己○○
- 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律師
右列被等告因強盜等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
丁○○、丙○○、甲○○、庚○○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己○○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甲○○、庚○○四人因強盜等案件,經乙○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又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又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被告己○○亦因上開原因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當庭諭令收押。
二、經核被告五人前項情形依舊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丁○○、丙○○、甲○○、庚○○四人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被告己○○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均已於五月十二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期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