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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庚○○
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戊○○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律師

右列被等告因強盜等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

丁○○、丙○○、甲○○、庚○○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己○○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甲○○、庚○○四人因強盜等案件,經乙○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又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又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被告己○○亦因上開原因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當庭諭令收押。

二、經核被告五人前項情形依舊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丁○○、丙○○、甲○○、庚○○四人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被告己○○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均已於五月十二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期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曾 正 龍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