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 選任辯護人
- 何兆龍律師
蔡明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判決有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另案審理中)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