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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朱瑞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蔡明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判決有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另案審理中)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