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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八六七號),經本院受理後(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八七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如附表偽造之「己○○」、「戊○○」、「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任職於台北市○○○路○段一七一號十樓之一展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展辰公司),負責招攬客戶刊登夾報廣告之業務專員,因展辰公司規定,除前三個月保障底薪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元外,第四個月起,業務專員招攬之廣告業績須達十萬元以上,方可領取底薪二萬二千元,超過部分,每萬元可抽取百分之十之業績獎金,若未達十萬元之廣告業績,則無底薪,僅能領取實際業績之百分之十五作為薪水。詎其於任職滿三個月後,為達前開十萬元之最低業績額度,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由甲○○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三悌網路公司、保持潔清潔公司之廣告刊登合約書後,在該等廣告刊登合約書上偽造己○○、戊○○、乙○○之署押後,傳真至展辰公司,再持該等傳真之合約書交予展辰公司而行使之,使展辰公司誤信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三悌網路公司、保持潔清潔公司確有刊登廣告之合意,陷於錯誤,進而依約刊登廣告並將該部分廣告費用數額,列入甲○○之業績範圍內,並發放滿十萬元業績之足額底薪二萬二千元(扣除此部分,甲○○實際應領一萬一千三百十九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展辰公司、己○○、戊○○及乙○○等人。嗣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離職後,展辰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催索廣告費用時,或稱並未委託刊登廣告、或無此地址或查無此公司,展辰公司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展辰公司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矢口否認,辯稱:上開「三悌網路公司」、「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保持潔清潔公司」三份合約書,除「戊○○」、「己○○」、「乙○○」之簽名外,均為伊所寫,伊是根據專員提供之資料打電話給客戶,伊不知道是否真有這三個公司及這三個人,都是用電話與客戶聯絡,沒有與客戶見過面,簽名的人可能是對方公司的小職員,何人接電話,何人傳來,伊不清楚,是否正確也不清楚,伊沒有偽造簽名。偵查中之供述因對法律程序不清楚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展辰公司代理人丁○○於偵審中指述在卷,且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是展辰員工,公司逼我做業績,我偽造之目的是為做業績,實際上無此三家公司,亦無此三人。(問:偽造的私文書如何行使?)給公司負責人丁○○等語(九十年八月八日偵查筆錄)。被告經檢察官請回後,於隔日自行到庭,其供稱:公司要求我們每月要做到十萬之業績,沒有達到的話,要扣薪水,寫這三張是要給公司經理看。(問:這三個名字也是你隨意寫的?)是,是我自己捏造的,但我寫這些不是圖利我自己,是公司壓迫我們,叫我們一定要交出業績,這三張是我自己捏造而簽名的等語(見九十年八月九日筆錄)。再被告於檢察官第三次訊問時,在告訴人湯小鈴指述都是她(指被告)自己偽造的,她要賠償這些錢等語後,亦供稱:因為要領基本之薪水,才這樣做的等語(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偵查筆錄),是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已自白其犯行,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已為三十三歲之成年人,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對其供述之內容,攸關其自身之民、刑事責任重大,應知之甚明,豈有不知之理,且其供述之內容亦與其是否了解訴訟程序並無關聯,是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應為其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

(二)證人即宗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政佑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公司地址在內湖區○○路○段五十四號之八七樓,電話00000000,傳真00000000,公司沒有叫己○○之人,合約書伊是不簽全名,通常都簽後面那個佑字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筆錄),是被告填載之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之地址、電話及傳真,實際上均為宗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非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東區營運處服務中心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東服三字第一九一號函一份在卷可憑。且本院依職權查詢「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亦查無此公司基本資料,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附卷為憑。

(三)證人即三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公司在松山路五一五巷二弄十九號三樓,公司電話00000000,沒有聽過00000000(廣告刊登合約書之傳真號碼)這個號碼,傳真及地址都錯,簽名也不是伊簽的,有關廣告刊登都是伊本人處理,並沒有請其他的業務或職員處理,伊沒有刊登廣告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筆錄)。且廣告刊登合約書上三悌網路公司之傳真號碼00000000號,為環球事務機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九巷二十五號二樓),並非三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亦有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東區營運處服務中心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東服三字第一九一號函一份在卷可憑,而證人即環球事務機有限公司負責人丙○○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公司電話為00000000,已申請超過十年,沒有經營過三悌公司,廣告也沒有看過,也沒有委託廣告公司做夾報廣告,公司也沒有人叫戊○○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筆錄)。而展辰公司寄予三悌網路公司,地址臺北市○○路五一五巷三弄十九號三樓之信件,因查無此弄而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影本一紙附卷可參。再本院命證人戊○○當庭書寫之「戊○○」筆跡,與廣告刊登合約書上之「戊○○」筆跡,依肉眼觀之,顯非相同,應非證人戊○○所書,是證人戊○○之證言,應堪採信。

(四)又本院依職權查詢「保持潔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均查無此公司基本資料,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二份在卷可憑。而展辰公司寄予保持潔清潔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街一七一巷三弄十四號之信件,因查無此公司而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影本一紙附卷可參。

(五)綜上,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與本案之事實及證據相符,應堪採信,此外,並有「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三悌網路公司」、「保持潔清潔公司」之廣告刊登合約書三份附卷為憑,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行,應為其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二罪間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之。被告偽造「己○○」、「戊○○」、「乙○○」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之「三悌網路公司」、「忠磊實業有限公司」、「保持潔清潔公司」廣告刊登合約書三份,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認係想像競合犯,應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因迫於工作壓力,一時貪慾,致罹刑章,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以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新法,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另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己○○」、「戊○○」、「乙○○」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宏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楊 晉 佳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廣告刊登合約書
┌──┬──────┬─────────────────┬──────┐
│編號│行為時間    │    客              戶            │偽造之署押  │
├──┼──────┼─────────────────┼──────┤
│一  │89年8月15日 │忠磊實業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路○段五十四之八號七樓  │己○○      │
│    │            │電話:00000000            │            │
│    │            │傳真:00000000            │            │
│    │            │廣告合約費用:四千元              │            │
├──┼──────┼─────────────────┼──────┤
│二  │89年8月17日 │三悌網路公司                      │            │
│    │            │臺北市○○路五一五巷三弄十九號三樓│戊○○      │
│    │            │電話:00000000            │            │
│    │            │傳真:00000000            │            │
│    │            │廣告合約費用:四千元              │            │
├──┼──────┼─────────────────┼──────┤
│三  │89年9月2日  │保持潔清潔公司                    │            │
│    │    │臺北市○○街一七一巷三弄十四號    │乙○○      │
│    │            │電話:00000000            │            │
│    │            │傳真:00000000            │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廣告合約費用:五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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