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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兼代表人
璟勳企業有
兼代表人
限公司之選
兼代表人
任辯護人 林禮模律師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三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以普通程序審判,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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