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2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律師 被 告 寅○○○ 丑○○ 男 六 卯○○ 男 六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律師 余青慧律師 王莉維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三八號、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二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寅○○○共同常業詐欺,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寅○○○處有期徒刑 貳年陸月。偽造之華僑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上「華僑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襄理」、「周美 蘭」印文各貳枚,台灣銀行總行美金存款證明上偽造署押共叁枚(如附件),均沒收 。 丑○○、卯○○無罪。 事 實 一、乙○○係富翔開發公司(已結束營業)負責人,寅○○○係友翔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友翔公司)負責人,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以詐術使人 陷於錯誤而給付金錢並以之為常業,先於民國八十七年七、八月間,寅○○○透 過庚○○(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介紹認識新竹南 門綜合醫院(下稱新竹南門醫院)前董事長巳○○○,獲悉該醫院亟需資金以籌 建新竹光復路院區,寅○○○乃與乙○○共同向巳○○○施用詐術誆稱可引進國 外資金投資該籌建案等情,致使巳○○○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寅○○○、乙○○ 之友翔公司與富翔公司財力雄厚,並將引進國外投資總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 五億元與之合作以興建醫院,惟寅○○○及乙○○要求巳○○○必須先提出三十 五億元之十分之一即三億五千萬元之保證金,國外資金才能匯入,巳○○○表示 並無此款項,寅○○○乃表示乙○○已經覓得三億元僅餘差額五千萬元等情,致 使巳○○○因而陷於錯誤同意支付該筆保證金,並由巳○○○與之於八十七年十 月二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友翔公司簽約後撥款二十五億元至專戶,上限為三 十五億元,巳○○○並約與寅○○○至合作金庫圓山支庫開立戶名為友翔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之共同帳戶,巳○○○並依照指示,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自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五千萬元至帳戶以及填具提款書交予寅○○○,嗣後寅 ○○○、乙○○二人再向巳○○○表示外國資金已經到位,並先後出示變造美金 存款一億零一千元之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下稱台灣銀行)友翔公司存摺,及偽 造之華僑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下稱華僑銀行)友翔公司存款為三億元之存款證明 ,用以取信巳○○○,要求追加索借款項一千四百萬等語,致巳○○○陷於錯誤 ,而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及二月二日自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關東橋分社匯款七百 萬元、五百萬元及交付支票二百萬元合計一千四百萬元至二人所指定,乙○○於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乙○○經巳○○○、 庚○○之要求方開具台新銀行新生分行面額七百萬支票二張交予巳○○○,而乙 ○○並要求巳○○○不得將支票提示等語,寅○○○並佯與巳○○○簽訂合作契 約書,約定友翔負責引進資金,最高為美金一億元,友翔先期入股支付世敦十億 八千萬元以資掩飾矇騙,嗣因存款帳戶金錢已遭提領,但寅○○○、乙○○二人 所稱之外國資金未到,並經查證二人所提出之資金證明為偽造,巳○○○方知遭 受詐騙。 二、戊○○係基隆市協興瓏工程公司負責人,其子丁○○係協興瓏國際開發建設公司 (下稱協興瓏公司)負責人,於八十八年二月間乙○○、寅○○○獲悉協興瓏公 司經甄選係第一順位可與台南市政府簽約開發新吉工業區,惟需資金二億元作為 履約保證金,以及八十七億三千一百九十七萬作為工程款之用,寅○○○、乙○ ○乃承續上開犯意,乙○○先經由丙○○○介紹認識戊○○、丁○○後,乙○○ 再介紹寅○○○及不知情之丑○○(另為無罪判決,容後述)認識後,寅○○○ 、乙○○即向戊○○、丁○○父子施用詐術誆稱能引進國外資金投資該開發案並 協助辦理銀行融資等,並保證有三億美金存款,資金部分則由富翔公司負責,寅 ○○○、乙○○並再三保證資金絕無問題,而工程則由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昌慶營造公司)丑○○承做,經雙方多次洽商後,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由 丁○○代表協興瓏公司與丑○○代表昌慶營造公司簽定合作協議書,並由乙○○ 擔任見證人,協議相關資金包含開發成本八十七億三千一百九十七萬元及履約保 證金二億元,均由昌慶營造公司負責籌措,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協興瓏公司因 急於次日即三月十八日將與台南市政府簽訂開發契約亟需二億元之履約保證金, 乃要求乙○○、寅○○○二人儘速撥款二億元,乙○○、寅○○○即要求戊○○ 父子匯款二億元之十分之一即二千萬元之保證金後即可辦理匯款事宜,並稱該兩 千萬元事後可歸還,乙○○並願開具台新銀行新生分行同額之支票交予戊○○、 丁○○,寅○○○、乙○○並向戊○○父子出示偽造之內有美金一億一千元存款 之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友翔公司存摺,以資取信於戊○○、丁○○二人,其並要 丁○○簽立由寅○○○、乙○○所擬,己○○重新繕寫之切結書,內容包含協興 瓏公司應提供二千萬元及相當二億元之不動產給昌慶營造公司作為擔保,昌慶營 造公司負責提出二億元履約保證金等情因而致使戊○○父子認確實係要合作該開 發案,因之陷於錯誤而認乙○○、寅○○○財力雄厚,而於取得乙○○所開具台 新銀行新生分行二千萬元之支票後(嗣經提示退票),由協興瓏公司匯款至寅○ ○○、乙○○所指定乙○○設於萬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之帳戶,丁○○並簽立己 ○○依照寅○○○、乙○○所擬草稿重新繕寫之切結書,而乙○○於協興瓏公司 將款項匯至後,即至萬泰銀行開具台灣銀行支票(五百萬二張、二百萬五張)而 由己○○將之轉交予癸○○(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之後,戊○○、丁○○為求 保障,並要丑○○在乙○○所交付之支票背面書立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丑○○ ,並擬妥取得保證金二千萬元之收據一紙,由乙○○、丑○○具名,嗣於三月十 八日因寅○○○、乙○○無法提出二億元之履約保證金,戊○○、丁○○始覺受 騙,乃向寅○○○、乙○○等人索回所交付之二千萬元保證金,癸○○乃間接於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間接返還一千四百萬元,乙○○後於八十八年六月又歸還 一百萬元,剩餘五百萬元迄未歸還。 三、子○○係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堡公司)負責人,因富堡公司擬與台灣 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由富堡公司在宜蘭縣蘇澳鎮興建發 電廠,但富堡公司需繳交運轉前履約保證金三億五千零四十萬元(折合約美金一 千二百萬元),而與富堡公司興建電廠業務有關任職華新電通公司不知情卯○○ (另為無罪判決,容後述)知悉該情形後,因寅○○○曾告知卯○○其有國外資 金來源,卯○○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介紹友翔公司寅○○○與富堡公司子○ ○以及負責聯絡之午○○認識,寅○○○乃承續上開犯意,向子○○表示其係來 美國CKW ANGEL DEVELO PMENT CORP.與SN ENGINEERING AND INVESTMENT INC.兩 家公司(下稱美方)代表,手中擁有二億美金之信用狀,可分割美金一千二百萬 元借貸予富堡公司充作上述履約保證金等情,嗣寅○○○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 日施用詐術通知富堡公司誆稱信用狀已到並洽談信用狀分割須富堡公司配合之細 節,富堡公司因之認資金來源無虞乃與台電公司正式簽約,寅○○○並介紹友翔 公司甲○○(俟到案後另行審結)與富堡公司洽辦借貸一案,寅○○○再繼之於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以電話要求富堡公司匯款五百八十六萬八千元至其所指定 之寅○○○及未○○帳戶,作為支付給銀行分割上述二億美金信用狀之手續費, 因而致使富堡公司子○○陷於錯誤,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各 匯款二百五十萬元,共計五百萬元,至陽信銀行社子分行收款人戶名為未○○, 帳號為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以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匯款八十六萬八 千元至富堡公司土地銀行永和分行收款人戶名為寅○○○,帳號為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而寅○○○於收到富堡公司五百萬元匯款後,乃交付富堡公司於八 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所開立金額為五百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付款之本 票一紙,寅○○○繼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與富堡公司開會,向富堡公司誆稱 一千二百萬元美金已經由美方轉入台灣,並表示美方見此投資計畫利潤很好而要 求由富堡公司支付美方人員機票等費用,來台與富堡公司商談合作此案細節,因 而致富堡公司陷於錯誤,同意與友翔公司、美方三方協議持有股份比例,嗣經通 知富堡公司乃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九日匯款予美方美金七千元 、一千五百元以支付美方來台開會五人之機票等費用,另雙方並於八十九年(協 議書日期誤載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由友翔公司寅○○○與富堡公司簽 訂協議書,其中載明「甲方(友翔公司)同意借貸美金一千二百萬元予乙方(富 堡公司)」、「乙方(富堡公司)已支付五百八十六萬元手續費予甲方(友翔公 司)」、「甲方(友翔公司)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支付該筆價金予乙方(富堡公 司)」之內容,惟期間屆至寅○○○亦仍始終未提出信用狀影本或資金證明書予 富堡公司,而美方五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入境台灣後,經多次開會協議均無 結論亦無出資意願,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繳交保證金最終日,富堡公司屢屢 要求寅○○○提出資金,寅○○○終於當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派人將台灣銀行總 行函文記載有二億元美金之存款證明交予富堡公司等人,富堡公司即將之交給台 電公司,但經台電公司查詢結果,該存款證明係經偽造,富堡公司等人方覺受騙 ,乃報警並邀約寅○○○、美方人員等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商議,寅○○○ 等人見事跡敗露乃同意退還手續費及機票等費用。 二、案經被害人巳○○○、戊○○、子○○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台北市 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之被告寅○○○、乙○○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被告寅○○○辯稱: ⑴南門醫院部分,跟南門醫院認識是庚○○介紹,我們第一次沒有談成工程,第 二次,乙○○他說南門醫院有工程要外包要找人合作,就打給巳○○○,巳○○ ○就跟他們談,乙○○拿了四箱資料跟他們談,這個事情沒有談成,是因為乙○ ○虛報,他拿了伍仟萬,友翔公司的共同帳戶存摺在乙○○身上,我是會同蓋章 領錢,還錢也是乙○○去辦的,要匯伍仟萬是乙○○意見,巳○○○很相信他, 友翔帳戶,合庫圓山支庫,要三個人會章的帳戶,我、乙○○、巳○○○,台銀 國外營業部存摺伊不知情,三億元的存款證明亦不知道,是乙○○去弄的,帳戶 錢是乙○○領,就三個人會同,乙○○拿了一些錢幫伊還債,⑵協興瓏公司部分 ,是乙○○處理,第二天我有跟美方說這是BOT,後美方說這個案子沒有辦法作 ,乙○○、協興瓏的人在辦公室裡面罵伊,就直接打電話給美國的人,請王直接 跟他談,他們跟郭董簽約時未在場,後來郭董拿給伊看伊堅持要有切結,等與台 南市政府打合約後,昌慶再簽約,簽約後把資料給伊再拿給美國的盧先生才可以 ,乙○○要求美國先撥款給協興瓏,伊說這是不可能的,付二千萬部分都乙○○ 在弄,台銀存摺是所有存摺內只有美金一千元,變成一億元,乙○○說入錢伊不 知情,⑶富堡公司部分,跟卯○○是以前的同事,因為那時在談其他案子,當時 生病住院,且不懂英文,就把名片給富堡,叫他們自己聯絡,卯○○在聯繫過程 中,跑來永和找伊,但伊說讓美方自己決定,後來富堡有傳真給美方說他們願意 付差旅費,後來富堡很急,要保證金,伊說美國那邊可以開LC,後來遇到呂先 生,他就跟富堡聯絡,若是沒有作成這些單子就退還,伊說請他直接跟美國聯絡 ,呂先生替伊跟他談完後,伊沒有收到伍佰萬,票被他拿走,美國來的時候,這 個案子沒有拿到,八十六萬八千元是匯到伊的戶頭,那是招待美商的費用,並未 跟富堡說一二○○萬的美金已經匯到,富堡公司的匯款帳戶不是伊指定,簽約時 伊當時手上並無兩億元美金的信用狀,錢是要美國付的,伊沒有現金、信用狀等 語。而被告乙○○辯稱:⑴南門醫院部分,是寅○○○表示可以引進美國南北投 資公司資金,工程部分交由富翔開發及昌慶營造負責,寅○○○並要求南門醫院 先行提出工程款三十五億元之十分之一,即三億五千萬元做為配合款,故而有簽 訂合作協議之事,事前並不知有匯款之事,事後寅○○○表示上述五千萬元匯款 是巳○○○借給友翔開發,配合款是寅○○○的意思,但經由伊複誦說出所以其 以為是伊提出,但美國貸款部分由寅○○○接洽負責,一千四百萬是寅○○○先 前借用伊的支票無法兌現,寅○○○乃向巳○○○借一千四百萬匯款至台新銀行 新生分行帳戶,一千四百萬均被寅○○○拿去支付先前所借之支票五百萬元,另 二百萬元支付富翔開發員工薪水,剩下的七百萬元是支付以我名義所購買之新莊 土地之尾款及介紹人佣金,該土地是寅○○○所買,以我名義登記,錢是寅○○ ○向巳○○○借的,而以伊支票作為擔保,另寅○○○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下 午和伊一起到新竹南門醫院在急診室前,寅○○○拿出台銀國外部美金存摺正本 給我,我交給庚○○,庚○○拿給巳○○○等人看,⑵協興瓏公司部分,得知協 興瓏公司標得台南工業區工程後,要丙○○○找丁○○及戊○○,經父子二人同 意,由伊找寅○○○自他之美國S&N南北工程投資公司借款,仲介該工程之履約 保證金二億元給協興瓏公司,而寅○○○亦同意並找丑○○代他簽約,其後工程 簽約在即寅○○○卻一直未能提出二億元之資金證明,寅○○○表示要二千萬元 手續費,戊○○二人乃匯款我帳戶,即依寅○○○指示取得五張二百萬元及二張 五百萬元台灣銀行支票回公司交給寅○○○,因寅○○○一直無法提出該資金證 明,於是林氏父子和伊及丑○○一起去找寅○○○退還前述二千萬元,至於寅○ ○○真正的資金來源究係為何並不知道等語。 二、經查: (一)就被告寅○○○所提出之偽造變造之文件之部分:⑴華僑銀行存款證明部分, 證人即華僑銀行當時襄理周美蘭證稱:卷附之「華僑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存款證明,友翔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綜合活 期存款,存款餘額為新台幣三億元正」(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二 十四頁)之存款證明,因使用格式與華僑銀行格式不同、證明所載之帳號為個 人帳號非公司帳號、亦無該公司帳號、印章及簽名均為偽造,是該「友翔公司 於華僑銀行之存款餘額為三億元」存款餘額證明為偽造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二十二頁、第一八七頁),並有證人周美蘭所提出之華僑銀 行空白存款證明書、銀行與襄理印文在卷可稽(第一八九頁),是該友翔公司 之華僑銀行存款證明係為偽造,應堪認定;⑵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友翔公司存 摺部分,友翔公司於台灣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美金外匯活期存款存 摺固記載: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分別匯入一千萬美金、二千萬美金,於八十八 年二月一日分別匯入五千萬美金、二千萬美金,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存款餘額為 美金一億零一千元,有該存摺影本在卷可稽(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 第九十頁),惟經向台灣銀行查詢結果,友翔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存款餘額為一千美金,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銷戶,此有 台灣銀行總行國外營業部(八八)國贏存字第五一二九號回函、台灣銀行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單、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在卷可稽(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 號卷第九十四頁、第一七三頁),是該友翔公司之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美金外 匯活期存款存摺係屬變造,亦堪認定;⑶台灣銀行總行美金存款證明部分,該 函文中所記載二億元美金之存款證明(如附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 第六十九頁),經向台灣銀行查詢結果認:「 十日所簽發之帳戶000000000000,戶名SONG DER-MIN G&LIN SEN-CHIEN二紙 英文文件,經查本行並未簽發該二紙英文文件,亦無000000000000存款帳號」 ,此有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0)國營存字第0四六0 九號函在卷可按(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一五一頁),是該台灣銀行 總行美金存款證明乃為偽造,足資認定;從而,被告寅○○○、乙○○果係由 美國引進資金與告訴人等合作以便進行各項工程,則被告寅○○○、乙○○當 無共同行使該等偽造之資金證明之必要(被告寅○○○、乙○○行使之部分容 後詳述),因此,被告寅○○○、乙○○所辯係要引進美國資金等語,顯非屬 實;至該文書係由何人所變造偽造之部分,被告寅○○○、乙○○均否認有該 行為,而依卷內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變造偽造係由何人所為,是此部分無從認 為被告寅○○○、乙○○所為,附此敘明。 (二)新竹南門醫院部分: ⑴被告寅○○○調查局訊問時供稱:「乙○○自稱為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處處長退休」、「(巳○○○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匯五千萬至合作金庫圓山支 庫內,另於八十八年二月一、二日分別匯七百萬元合計一千四百萬元至乙○○ 台新銀行新生分行帳戶內)該五千萬係匯入我與巳○○○的共同帳戶中,是我 向巳○○○借的,其用途為幫助我解決房子問題,另一千四百萬元部分是由乙 ○○向巳○○○要的,其用途是其中五百萬元給癸○○(癸○○借乙○○支票 到期軋票使用)二百萬用來發薪水」、「(巳○○○匯給你的五千萬元用途為 何?有無歸還巳○○○?)我現在願意坦誠承認事實上該五千萬元我個人支用 確實金額為二千七百六十萬元(一千九百萬元購買松江路辦公室、七百萬元為 購買新莊土地頭期款、一百六十萬元作為我支付個人債務。)而乙○○實際上 支用二千二百四十萬元。該五千萬元迄今我仍然未歸還」、「(據巳○○○表 示你曾透過庚○○出示一本台銀國外部美金一億零一千元之存摺)我願意承認 該帳戶為美金存款帳戶,開戶的一千元美金是我的,該存摺我交給癸○○保管 (大約在年元月日左右,癸○○表示要承攬工程,需要此存摺作為驗資之 用),到目前為止該存摺都在癸○○手中。出示給巳○○○看的時候是乙○○ 透過庚○○交給他們看」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第六十二頁)。 ⑵告訴人巳○○○於調查局訊問時稱:「庚○○介紹徐秀環認識之後,徐秀環表 示她可以引進國外資金,並表示他可以投資一億元美金,但是要先匯五千萬元 給他作為保證,如此才可以將一億美金匯入國內興建醫院」、「我匯款之後, 所謂國外一億美金一直都沒有給我」、「徐秀環曾拿了台灣銀行國外部的美金 存摺透過庚○○拿給我看,上面有美金一億一千元之存款」,「乙○○與徐秀 環一樣可以協助引進外國資金」、「乙○○表示為了引進國外資金籌建醫院使 用,要我分別匯一千四百萬元給他」、「乙○○為表示友翔公司財力雄厚,還 曾拿一張華僑銀行存款餘額為三億元之證明」(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 卷第十二頁),於偵查時稱:「當時是我先生創辦的南門綜合醫院打算要擴建 而需要資金,寅○○○透過庚○○介紹來找我,主動告訴我說可以幫我籌措資 金,後來是透過寅○○○而見到乙○○及丑○○,但整件事主要都是寅○○○ 在跟我接洽,寅○○○當初是跟我說可以籌到一億美金,但要求我要先提出 %的保證金,但我沒有辦法拿出那麼多,但後來寅○○○說要我先拿一些保證 金出來,否則沒有辦法籌到錢,她叫我先匯新台幣五千萬,當時我、寅○○○ 有在合作金庫圓山支庫合開一個戶頭,名字是用友翔公司,寅○○○叫我把五 千萬匯到這個戶頭裡去,但是我為求一個保障,就要求她同時也要放五千萬到 這個戶頭裡去,結果沒想到她不但沒有匯五千萬進戶頭,還把我匯的五千萬給 轉走,只留下二十五萬,但我是後來才知道的,因為存摺都是她在保管,我匯 了五千萬後,那個寅○○○叫我再想辦法湊一點保證金給她,我就先後各匯了 七百萬總計一千四百萬元到乙○○的戶頭,是寅○○○指定這個戶頭,我匯錢 進去後乙○○就開了二張七百萬的支票要我在票後背書後再把這二張票交邱初 不要將這二張支票軋進去,因為戶頭沒錢,否則會跳票,後來我才知道錢也被 他們領走了」、「(乙○○及寅○○○是不是有拿友翔公司在台灣銀行的外匯 活期存款存摺及華僑銀行的存款餘額證明給你看?)有,當他們要求我提出百 分之十的保證金時,我就有問寅○○○『這筆保證金我可以想辦法湊給你,但 你也要讓我相信你確實可以籌措到那麼多資金』,寅○○○就拿華僑銀行三億 元的存款餘額證明給我看,叫我別擔心,後來在我陸續匯出六千四百萬元後, 有一天徐秀環叫庚○○拿了一本台銀的存摺來醫院找我,意思是說外資已匯到 了,叫我們不用擔心,我當時看到存摺上確實有一億美金的存款,就信以為真 ,後來是調查局開始約談我們以後,我們才知這些東西是偽造的」、「當初寅 ○○○在介紹乙○○給我們認識時,說他是調查局某處處長退休,國內外人脈 都很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一三七頁),於本院調查時:「 她(徐秀環)與乙○○是同辦公室,徐秀環介紹說乙○○是調查局高級處長退 休,給我介紹,讓我認識他,(說王)他女婿是銀行經理,所以就信任他」、 「(五千萬匯入合庫000000000000帳號)對」、「(五千萬是誰 要求你匯入合庫帳戶?)徐秀環」、「(為何要匯入伍仟萬到那帳戶?)要跟 她合夥蓋醫院,他從美國有一億美金資金要過來,要保證金百分之十,就是三 億五千萬元」、「(為何只有匯了五千萬?)他說乙○○好心給他找了三億, 所以差五千萬,儘量幫她忙,所以徐秀環說了我就聽他的話,這些話是徐秀環 說的」、「(那五千萬如何運用?)徐秀環帶我去合庫銀行領錢,經理不在, 我跟徐秀環就回公司去,他提款單就拿給我,要我蓋給他,我就蓋給他」、「 (徐秀環有無說如何用?)沒有,他百分之十保證金做何用都沒有說」、「( 三張匯款證明,是否匯給乙○○,共一四○○萬?)對,乙○○跟徐秀環有關 係,徐秀環有說這錢他要用,進入乙○○的戶頭也是他要用,他說因為我五千 萬已經給徐秀環了,他有說儘量借給他,他外面沒有借到,說我的錢先借給他 ,這些話是徐秀環跟乙○○一起來到庚○○家裡兩個人都有說,因為庚○○的 父親過世,這些話是徐秀環、乙○○都有說,要我匯一四○○萬兩人都有說」 、「乙○○跟徐秀環一起拿那本存摺到庚○○家裡」、「乙○○有拿國外的存 摺給我看過」、「(華僑銀行三億存款證明)在徐秀環辦公室拿出來,至於是 誰拿出來的,每次乙○○、徐秀環每次談事情都是一起的,所以不記得誰拿的 」、「(徐秀環有無說五千萬用到哪裡)他說用在要合作的保證金」、「(後 來美國資金為何沒有如期匯過來投資南門醫院?)後來才發現錢拿去買土地用 ,完全不一樣的事情」、「(在合庫開共同帳戶是誰提出的?)徐秀環」、「 (徐秀環)說百分之十的三億五千萬,說乙○○已經籌到三億了,五千萬就是 這樣來的」、「(一四○○萬元是誰開口跟你要的?)徐秀環、乙○○他們兩 人要借的」、「(誰開口跟你要的?)兩個人一起」、「(一四○○萬是否當 場答應?)當時沒有答應,乙○○就找庚○○去找錢,庚○○是說沒有找給他 ,五千萬會有問題,所以只有快點找給他」、「(華僑銀行三億元的單子)在 辦公室時,乙○○、徐秀環從抽屜拿出來的」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訊問筆錄)。 ⑶證人即負責介紹之庚○○於調查局訊問稱:「寅○○○及巳○○○一起洽談合 作恢復光復院區投資案::寅○○○還表示他要投資七成之資金,」、「後來 我還多次陪同巳○○○到台北市○○路一三九號六樓寅○○○公司洽商合作事 ,在八十七年十月二日有簽署初步合作協議書」、「在合作協議書初稿簽立時 ,乙○○提出要求南門綜合醫院提出總合作資金三十五億元之十分之一三億五 千萬元做為配合款提供與乙○○、寅○○○他們」、「巳○○○於八十八年二 月一日及二月二日分別通知我匯款各七百萬合計一千四百萬元給乙○○,據巳 ○○○表示係乙○○稱工程合作需要用的,而在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下午乙○○ 還先傳真友翔公司在台灣銀行國外部美金存款存摺影本給我們看取信於我們表 示該公司財力雄厚,上面登載有存款美金一億零一千元,我們看到了之後才匯 錢給乙○○,而在二月一日下午,乙○○及己○○到新竹一信關東橋分社乙○ ○拿個人支票七百萬元做保證,第二天乙○○、寅○○○、己○○又南下新竹 一信關東橋分社,乙○○在提出他個人支票保證,我方才再匯七百萬元出去, 大家再一起到南門綜合醫院,在急診室前乙○○拿前述台銀美金存摺正本給我 ,要我交給巳○○○、院長賴樹香、副院長等人確認」(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三號卷第十六頁),於偵查時稱:「(寅○○○、乙○○是否真有拿資金 出來?)當初是乙○○要求巳○○○先拿三億五千萬的保證金出來,但我個人 表示反對拿這筆保證金出來,因為我對乙○○說『今天你們既然是投資者,這 筆款項就不該要求被投資者拿出來』為此我跟乙○○還發生爭執」、「(巳○ ○○匯款給乙○○)我是事後才知情,巳○○○是十月六日匯了五千萬,十月 中旬左右她才拿匯款單給我,叫我拿給乙○○他們,並且把協議書拿回來」、 「(乙○○曾拿過台銀國外部的存摺給你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左右,乙○ ○先傳真存摺上面的存款數字給我在第一信用合作社上班的乾女兒,我乾女兒 打電話給我說『存摺上有美金一億零一千元的存款』我在二月二日從台北趕回 新竹在南門綜合醫院急診室前,當時在場的有乙○○、寅○○○、己○○、我 、巳○○○、辛○○(巳○○○的司機)以及我的乾女兒在場,乙○○當場拿 出台銀的存摺給我們看,上面確實有美金一億零一千元的存款,二月一日時巳 ○○○有匯七百萬給乙○○,二月二日又匯了七百萬,乙○○有開了二張各七 百萬的支票給我,我有轉交給巳○○○」、「寅○○○還介紹說乙○○是調查 局副處長退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一四八頁)、「外幣存摺 正本是乙○○在南門醫院急診室門口交予我的,當場我馬上又交給告訴人,影 本是告訴人兒子給我的」、「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早上十一點多王某(乙○○) 通知美國資金已經匯進來了,當日下午二點多,告訴人匯第一筆錢,傍晚五點 多,王某將存摺正本交予我,我當場轉交告訴人,之前有先將存摺傳真過來, 是乙○○傳的,其上有他帳號,也是王某談要調錢,分二筆各七百萬元,經過 多次催討,王某才開出二張他個人票,是借錢憑證」(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 五九號卷第八八頁),於本院訊問時稱:「因為南門醫院要擴建,我是受到巳 ○○○的委託,作企劃書」、「開頭第一次大家來找我,我們安排時間接觸, 隔了一週寅○○○才來找我,我打給湯董事長問說願意接見他,我們就到董事 長室去談::乙○○提供一億美金資金,由南門提供硬體設備復工,由乙○○ 、薛總經理,尤總經理,他們要求南門醫院提供百分之十自備款,所以牽涉三 億五千萬的錢」、「(乙○○為何傳真存款證明給你?)那是第二年年初早上 十點多鐘時,乙○○打電話給董事長說要用現金,同時透過會計林小姐,請我 幫他傳達,後來巳○○○在新竹光復分社有錢,我們就一起跑到光復分社,就 在那邊等傳真」、「他們是十一月二日在松江路簽協議書還沒有簽訂合約,裡 面沒有談三億五千萬的事情,他們的約束是十二月二日經過股東,十二月七日 經過副署,才交給乙○○,那是從那天十月七日起算,四十天內所有的資金必 須到位,他們這樣算已經逾期,乙○○希望這個契約繼續下來,所以乙○○才 傳真過來」、「乙○○是說要繳什麼規費,巳○○○務必要支援他,他是解約 定存單去幫他」、「(十月六日巳○○○匯出五千萬)他問乙○○、徐秀環你 的帳戶講清楚一點,他們開戶,本子在乙○○身上,他的國語比較差,叫我打 電話去問清楚,藍小姐去匯款的」、「他開戶完畢,傳達能力有問題,董事長 叫我去問乙○○帳戶號碼問清楚來,交給藍小姐,他匯款後之後交給我匯款單 ,我去松江路辦公室給乙○○,當天下午就去了,交給他後,我就把合約書抱 回來,因為他要給其他股東副署意見,萬一說資金到位,到了台灣你不跟我玩 ,他們要求乙○○賠償二、三億」、「(共同帳戶)因為本子裡面登記人是徐 秀環,戶名是友翔公司」、「乙○○有說過簡單的我沒有搞成,我就賠你,我 有把握去搞這些資金進來,這句話講了數次」、「(乙○○說簡單的我沒有搞 成,我就賠你,我有把握去搞這些資金進來?)對」、「乙○○講說,我們這 個資金處理,有很多老外會來,我們勢必要整理出高格調的辦公室」、「(為 何隔年再匯出一千四百萬?)他們知道這個資金是假的,他們就不玩了,後來 乙○○打電話給湯,第二年年初,王說他的資金到位了並且傳真,他很高興, 他們才繼續投資」、「我們去談事情都是乙○○主導,且打電話給湯之後,乙 ○○有再打電話給我,所以我要他傳真去光復分社」、「(告訴人匯一千四百 萬元的帳戶誰指定的?)乙○○」、「(你聽到?)傳真上面有寫指定帳號, 傳真是乙○○傳真的,直到下午三點多才匯款」、「(可以肯定當天是否乙○ ○本人作傳真?)肯定,他有打電話給我、巳○○○」、「(之後乙○○有無 開支票?)沒有,他賴皮,我對他說當初說要開支票給人家,為何沒有開,後 來支票有開出來,十來天才開出來,我去要的」、「(乙○○從頭到尾有沒有 告知湯,告知美國的資金不一定能夠到位?)乙○○都保證可以弄的到資金」 、「(乙○○當時說到一四○○萬是否表示資金已經要到位,因為動用資金動 用的規費?)對」、「(乙○○保證資金可以到位是否親耳聽到?)在松江路 親耳聽到」、「在知道三十五億是假的之前,乙○○拍胸保證的」、「(一四 ○○萬元匯入的帳戶是乙○○指定?)是的」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筆 錄)。 ⑷證人即巳○○○司機辛○○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起初是我們庚○○在聯絡, 邱說他們乙○○跟徐秀環他們可以找到資金,他們籌款蓋醫院」、「乙○○說 他有一億美金資金,還有到南門醫院開會,(寅○○○在場?)有,兩人都有 去」、「(一億美金資料,有否拿出證明給巳○○○看?)有一本簿子,乙○ ○(拿給湯看),(當時寅○○○在場?)有,都有在一起」、「起初是寅○ ○○,後來才聯絡乙○○」、「(開合庫圓山這個帳戶時)我帶寅○○○、巳 ○○○去」、「(巳○○○跟徐秀環說話時,是否用客家話?)本來就是客家 人,用客家話,(巳○○○跟庚○○也是用客家話?)對,(乙○○說客家話 ?)乙○○本來就是說國語,沒有說客家話」、「(後來五千萬被徐秀環領出 ,你知道否?)寅○○○說要匯款,所以巳○○○才蓋章」、「(如何知道一 億是從乙○○提出?)因為乙○○有提出本子,給巳○○○的女婿看,所以是 乙○○提出,(從乙○○身上拿出?)對,當時是說有存進那些錢進來,拿給 庚○○、巳○○○看」、「(你說乙○○把存摺拿出來,是否當時有人叫乙○ ○拿出?)記得好像是巳○○○的兒子有問,(乙○○就拿出來?)對,有拿 給他兒子看,(拿出後)巳○○○大兒子氣著就走了,(原因)不知道,兩人 在爭,乙○○說一定有,湯的女婿跟兒子對乙○○爭執」(本院九十二年三月 七日訊問筆錄),另新竹醫院院長賴樹香本院調查時稱:「第一次他拿企劃書 給我們,我們醫院是合夥,當時為了擴建,外殼完成了,欠資金沒有完成,可 能是我岳母有對外說要引進一筆資金,後來我岳母就拿一份企劃書給我們合夥 人看,內容是要提供一億美金,約三十五億元台幣,但是要我們提供百分之十 的資金,我們股東一看就覺得不可能,是騙子,就要我岳母不要再接觸了,過 一段時間,有一個叫庚○○的,他拿了一本台銀存摺,美金存摺,拿給我們股 東每人看,裡面寫說有美金一億存款在裡面,我們想說既然他有一億,叫我岳 母是否請律師寫份合作書,若是要簽約的話,第一次簽約,請對方拿出一筆資 金,結果那天,我岳母還有庚○○還有司機就到徐秀環他們辦公室去,去時, 因為我們要先看到錢,乙○○、徐秀環他們就說很多理由,說錢沒有辦法弄出 來,我們就說,既然這樣我們就停止簽,庚○○就從我岳母那邊拿了一個章蓋 合約書,當時錢都是我岳母一人進出,錢是他私人匯的,我們都不知道,因為 約沒有簽成,錢沒有看到,我們就回來,我們就透過台銀查那個帳戶,結果只 有一千美金,不是一億,我就跟我岳母說他受騙了」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一月 十七日訊問筆錄參見)。 ⑸證人即任職富翔公司總經理之申○○證稱:「(富翔公司後來有無正式登記? )沒有,當初是寅○○○要辦,後來事跡敗露沒有辦成」、「寅○○○看我有 工程資歷,叫我幫他的忙」、「(實際任職期間?)三個月,只發了三個月薪 水」、「(富翔公司的開支向誰支領?)每月有報表,向徐小姐」、「(富翔 公司除了有徐小姐供應的資金外,是否有其他業外收入?)沒有」、「(富翔 公司董事長)乙○○,(薪水)十萬元,一個月」、「(富翔公司業務有哪些 ?)就是承攬工程,她(寅○○○)說有美國財團進來,錢很大」、「(富翔 公司承辦業務有寅○○○龐大的資金調度能力,才有辦法作這些事?)是的」 等語,而證人即任職富翔公司財務經理壬○○證稱:「(富翔公司的開銷?) 錢怎麼來的我不知道,我所接到的錢是董事長或是總經理拿給我的」、「乙○ ○(薪水)是一○七○五○元」、「(富翔公司誰帶頭做事?)是總經理跟董 事長,我都是聽命他們」、「錢都是董事長或是總經理交給我的,從來沒有跟 徐秀環接觸」、「(公司財務支出發薪水)公司董事長拿錢交給我,我就發錢 ,不用跟其他人報告」、「(公司發不出薪水有無向徐秀環報告?)沒有,我 從來沒有跟她接觸」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訊問筆錄參見)。另證人申 ○○固亦證稱:「(富翔公司針對有決策權的人是誰?)寅○○○,我們是接 頭的」、「(乙○○是否有決策權?)沒有,他是掛名董事長,所有決策權在 寅○○○身上」、「(何以知道富翔公司決策是哪些人?)因為寅○○○負責 我們所有的開支」、「(乙○○說請款程序是財務經理跟總經理報告,由總經 理向寅○○○請款是否相符?)相符,我跟董事長、常務董事報告,常董(寅 ○○○)拿錢出來」、「(每次都是由常董拿錢?)對」、「(公司發不出薪 水有無問董事長如何處理?)當初由徐小姐處理財務,沒有問董事長,因為董 事長也沒有錢」、「(公司的文件簽名是否需要經過乙○○?)對,要上呈給 董事長蓋章,最少也要簽字」等語,則證人申○○之推論過程,係以被告寅○ ○○負責公司支出而認富翔公司決策權人為被告寅○○○,甚屬殊斷,尤證人 申○○亦證稱:「(乙○○進入公司,你是否已經加入?)開始還沒有,他先 與徐一起,我才進入公司」等語,是證人申○○能否確實辨析二人之關係,亦 非無疑,況且,被告寅○○○、乙○○與新竹南門醫院、協興瓏公司接洽索款 之時,證人申○○並非均有在場,是其既非親見施用詐術、行使偽造變造文書 之情形,當無從就富翔公司費用支出之情形,即能遽以斷認為公司情形以及向 新竹南門醫院、協興瓏公司取款均為被告寅○○○一人所主導,是證人申○○ 此部分證詞,尚不足以作為被告乙○○有力之證據,併此敘明。 ⑹綜上所述,告訴人巳○○○、證人庚○○、辛○○、賴樹香所證述之情節相互 間均可相互吻合,且其所述之情形,亦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通知書(巳 ○○○匯款五千萬至友翔公司合作金庫圓山支庫)、台新銀行新生分行支票存 款送款單存根(存入二百萬至乙○○帳戶)、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 書二紙(巳○○○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匯款七百萬、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匯款 五百萬至乙○○台新銀行新生分行帳戶)、乙○○開具之台新銀行新生分行七 百萬支票二張(以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八十五頁)、合作協議 書(由世敦巳○○○、與友翔乙○○、寅○○○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簽訂,友 翔簽約後撥款二十五億元至專戶,上限為三十五億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三號卷第九十五頁)、合作契約書(由世敦巳○○○、與友翔寅○○○簽 訂,友翔負責引進資金,最高為美金一億元,友翔先期入股支付世敦十億八千 萬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三八號卷第十二頁)可資佐證,均堪採信,是 被告寅○○○、乙○○共同要求告訴人巳○○○存款,二人並匯款、提出偽造 之華僑銀行存款證明、變造之友翔公司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存摺等之行為,應 堪認定,而被告寅○○○所辯均係乙○○之個人所為等語,顯與與事實不符, 不足採信,被告乙○○所辯係受寅○○○之騙而依照其意思所為等語,就被告 乙○○先後所參與之程度、與告訴人接觸之情形、提出偽造文書之情節以觀, 顯然並非僅係受被告寅○○○指示而執行,所辯亦不足採信,至被告乙○○所 提出其與被告寅○○○間購買土地之情形,亦應係其二人金錢往來之問題,尚 不足以因此即可認被告乙○○前述行為非屬違法,附此敘明。 (三)協興瓏公司部分: ⑴告訴人戊○○於調查局訊問:「乙○○向我們表示可以協助我們公司引進國外 資金及辦理融資」、「並由乙○○之介紹認識丑○○、徐秀環等人,乙○○是 董事長,丑○○是董事負責工程,徐秀環也是董事負責財務」、「協興瓏開發 公司獲得新吉工業區開發資格,因此亟需合作資金,乙○○因此利用此機會表 示可以代為引進國外資金,在本公司與台南市政府簽訂開發契約前,即談妥由 昌慶營造公司(負責人丑○○)與本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在三月十七日 匯給乙○○二千萬元之後,因次(十八)日即要簽約,因此我們一直催促王、 郭、徐三人先把履約保證金二億元匯進來,王、郭、徐三人並答應十八日上午 約在台灣銀行總行會面提領,後來十八日上午我與太太及丁○○三人在台銀總 行前等候,王、郭、徐三人也來,徐秀環並進入台銀總行表示要提款,我們一 直等到十二點半都沒有消息,徐秀環後來出來表示科長不在,現在沒有辦法領 ,徐秀環表示要找一位張先生看看有無辦法,後來張先生仍表示沒有辦法:: 而事後所謂的國外資金根本沒有匯給我們」、「我們簽約後多次向王、郭、徐 三人催國外資金但都不得要領,後來不得已才要求他們退還二千萬元」、「( 台銀美金存款)該存摺係徐秀環拿給我們看的,而且非常神秘表示該筆資金可 由他們自由投資運用,我看到的是台灣銀行的存摺」、「我們匯款是匯給乙○ ○的帳戶」、「我要求乙○○開立個人支票並由丑○○保證」(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四頁),於偵查時:「當初是丙○○○介紹我二兒子林志 聖認識乙○○,乙○○表示可以幫助我們引進國外的資金及融資,因我大兒子 丁○○的協興瓏公司有獲得台南市新吉工業區的開發資格,所以需要資金,後 來透過乙○○認識丑○○及寅○○○,丑○○是昌慶營造的負責人,乙○○說 我可以把工程交丑○○的公司去作,後來我們就有跟昌慶營造訂約,當時我們 公司需籌措二億元的履約保證金及八十七億三千一百九十七萬的工程款,乙○ ○說沒有問題,當時丑○○也在場,他們二個都跟我們保證他們有三億美金的 存款,且當場叫寅○○○拿了一本存摺進來,那是三月十六日左右的事,在乙 ○○松江路的辦公室裡,當時乙○○拿存摺給我們看了一下就趕快收起來,我 因為誤信他真的有那麼多存款,就在三月十七日匯了二千萬新台幣到乙○○的 戶頭裡,他在三月十七日有先開一張二千萬的支票給我,我才匯錢給他,而且 我同時因為認為昌慶是甲級營造廠應不致於有問題,才會相信他們,我匯完錢 後就一直催他們趕緊把二億撥進來,但他們都一直在敷衍,後來在三月十八日 上午丑○○帶我到台銀總行說要當場匯二億給我,但一直等到中午都沒有匯, 我質問他,他就推說是管財務的寅○○○作業上出問題,後來因下午一點要和 台南市府簽約,我十二點半就離開台銀坐飛機南下,後來我有去找過乙○○、 丑○○好幾次,叫他們起碼要先將二千萬還給我,後來在四月初他們才還我一 千四百萬,是陸陸續續匯給我的,後來在六月時又還我現金一百萬,目前還欠 我五百萬」(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一六九頁),於本院時證稱: 「(跟乙○○、郭、徐秀環商討資金過程?)資金,可以跟我們合作,我們就 談合作條件,最後就簽了一張合約書,乙○○變成保證人,簽了後,他們說我 有那麼多錢,公司那麼大,他們說怕我沒有資金,叫我拿兩千萬給他們看」、 「(他們說有資金,你為何相信?)拿台銀簿子給我看」、「(為何跟丑○○ 簽約?)因為他們兩人,一個甲方,一個當保證人」、「(資金來源是徐秀環 、乙○○,為何跟郭簽約?)他們是股東、老闆,郭也是股東」、「(為何認 為丑○○是那家公司股東?)簽約有啊,他是代表人,他昌慶也是友翔股東, 是他們跟我說的,他們有富翔,是富翔股東,這是乙○○說的」、「(兩千萬 )匯給乙○○,萬泰銀行帳戶」、「(誰跟你要求要匯兩千萬資金?)乙○○ ,當時他有開票兩千萬給我,他是董事長代表他們」、「辰○○(後來還一千 四百萬)」、「後來又還一○○萬」、「(三月十六日簽協議書當天就有提到 需要你們提供二千萬的事?)事後提的。過了一天或是兩天,大概是第二天。 乙○○董事長、丑○○(說的)。(地點在)辦公廳,六樓。我記得他說我有 那麼多錢,那麼多房子,我錢給你可否籌湊兩千萬,這是乙○○說的,我為了 要借他的錢,我就通知我公司去借錢,籌錢給他,因為我相信他,他有資料。 」、「(當時乙○○提出他是代表他們公司需要兩千萬才能辦理?)對」、「 (乙○○是否主動說的還是請別人提的?)我不知道他們會議怎麼開,他指示 跟我說要兩千萬,我相信這是保證的,他既然那麼有錢,兩千萬支票在我手裡 ,我就要籌錢給他,我就當天匯給他」、「(當時要求你提出兩千萬元現金, 依據何理由相信願意匯這個款項?)第一個,他有支票給我,有保證票,大樓 是他的,他這麼有錢,還說有存款簿,我沒有理由不相信他」、「(當時為何 要匯入乙○○帳戶?)乙○○叫我匯的,他開戶頭給我」、「(寅○○○)他 是財務」、「(第一次誰去?)我去,還有我太太,兩個人,我們去他的松江 路辦公廳,對方有乙○○、徐秀環、後來丑○○有到,我不知道誰通知丑○○ 去的,他是後來到的」、「(在開會過程中,乙○○提到什麼?)他自己說他 們有的是錢,還有說這個大樓也是他們公司的,但是條件要分多少,協議合作 的條件,若是賺錢利潤要如何分,照合作契約寫的」、「(合作契約)為了乙 ○○才寫這個,跟別人還在談,但是乙○○比較快一點,他們說有美金在台銀 」、「(第一次談時,徐秀環有無說什麼?)徐秀環跟乙○○自己先談,談完 之後再我跟講,話都是乙○○、丑○○說的乙○○有介紹徐秀環說他是財務的 ,但談事情,徐秀環沒有說什麼」、「(這次就有看到美金存摺?)他給我晃 一下,帶我去找財務的,因為財務徐秀環在管,我在乙○○辦公室,乙○○帶 我去找徐秀環,乙○○是董事長室,徐秀環是財務室,徐秀環有進進出出,看 存摺時,徐秀環不在乙○○辦公室,所以乙○○帶我去徐秀環辦公室,徐秀環 拿給我看」、「(乙○○為何要拿存摺給你看?)我說你要我兩千萬給你,你 是否有兩億元保證金,乙○○就說有,就帶我去看存摺」、「乙○○還有拿支 票給我,他說我們有大樓,資金,不怕你」、「我問王董事長還有丑○○說何 時錢要給我,他說錢有啊,問財務就知道,乙○○及丑○○帶我去找徐秀環, 去徐的辦公室找,徐秀環說好啊,他要給我兩億元的錢,他有寫一張紙,叫我 抄切結書,丑○○也在場,切結書就是照他們給我的意思抄的」、「支票是第 一天我還沒有匯錢之前,他們支票先給我,我才通知電匯,收據是第二天跟切 結書一起寫的」、「(收據如何來?)第二天我去找乙○○、丑○○,說我兒 子建議要他們簽名,我叫他們兩人都要寫,我收據先寫好,交給乙○○先簽, 我再交給丑○○,郭也簽」、「(去銀行)第三天去的,我跟我兒子去的,我 先去松江路,乙○○帶我、我兒子、丑○○去台銀,徐秀環說他先去了,我們 約好去台銀門口,乙○○說他要等財務徐秀環去辦要領他們公司的錢,乙○○ 要我、我兒子、丑○○在銀行外面等,一直等,從九點等到十點多,乙○○、 丑○○輪流去看,後來他們告訴我,找不到人,說他們在裡面看不到,我等到 快十一點就說我也進去,也等不到人」、「(一四○○萬)辰○○給我的。( 後來還一○○萬?)我說我請律師要告他,他們又還一○○萬」等語(本院九 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⑵證人即與告訴人戊○○一同辦理此事之丁○○於調查局訊問:「八十八年二月 間台南市政府辦理新吉工業區開發商甄選,協興瓏公司甄選上,在三月初經一 位人力仲介公司李總經理(按係丙○○○)之介紹認識乙○○,王自稱曾在調 查局服務,目前為友翔公司之負責人,可以替協興瓏公司負責辦理融資事項, 二千萬即是匯給乙○○作為作業費用」、「我們與乙○○介紹營造商丑○○簽 訂合作契約時,乙○○以見證人身份簽認」、「到乙○○公司洽談,當時原要 請昌慶營造丑○○開立支票保證,但丑○○表示沒有帶支票出來,因此改由乙 ○○開立個人支票,但應我要求由丑○○在背面背書,另外收據也是由他們二 人共同簽收」、「當時係基於乙○○及丑○○可以幫本公司取得二億元之開發 資金所以才匯款二千萬給乙○○」(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二十八 頁),於本院時證稱:「我弟弟的朋友丙○○○介紹王董,簽約前兩天晚上帶 我們去找乙○○,隔天就說他們那邊有債務集團可以借我們錢,工程由他們作 ,後來錢都沒有下來,他們說你們要先匯二○○○萬元進來,兩億元才會下來 ,因為有手續費,他拿存摺給我們看,有三億元資金」、「他們說要手續費兩 千萬,他們找一位癸○○,說有三億美金,他們說沒有關係,你先出兩千萬, 後來再還你」、「(台銀外匯存摺有無看過?)有,乙○○拿給我們看」、「 (為何乙○○拿給你們看?)他說他們有三億元美金,我是從乙○○那邊看到 的,我是看到影本,不是看到存摺」、「(去台銀經過?)因為當天下午二時 ,要去台南市簽約,早上我們很早到公司,說履約保證金還沒有弄好,後來到 銀行去等,乙○○、丑○○他說要帶我們去找癸○○,他們說徐秀環已經在那 邊了,癸○○亦在那邊了::後來碰到癸○○、徐秀環,他們兩人在台銀裡面 ,他們意思說還在辦,這是癸○○還是徐秀環說的,他們說還在辦,你們來做 什麼,我說時間快到了,他們叫我們先回去,那時已經快要來不及,我們就到 機場去,那時才發現是個騙局」、「(二千萬為何要匯入乙○○帳戶?)據我 所知是因為他的帳戶就是樓下,萬泰銀行就在樓下。(是否說那邊有銀行比較 方便?)當時要匯到董事長的帳戶也有個憑據,不是說我們亂匯錢,那時準備 要匯時,他們在說辦手續時說有哪些錢要給哪些人,內容我們不是很清楚,但 是重要的是要我們匯往哪個戶頭,後來王董說要匯樓下,我父親也同意,因為 那個帳戶是王董的帳戶,這樣有憑據。」、「(乙○○提到資金?)他說他有 國外來的資金,他說他們公司有國外資金進來,他說他們公司那時有跟別人談 捷運BOT案子,他們有錢,他們也是以資金跟別人合作」、「後來他有拿存摺 影本給我們看」、「之後是我問乙○○何時兩億元資金可以到,一會兒說上午 ,一會說下午」、「(第二次見面)到乙○○辦公室。就是談資金問題,乙○ ○他說資金的事情他們那邊都沒有問題,說我們不用出錢,但是工程要讓他們 作。」、「(支票)是王董開的,後來郭董背書」、「切結書內容是我父親寫 的,那時候談時,說兩千萬給你,沒有保障,若是你不還我怎麼辦,那時他們 說,我們兩千萬給他們後,過多久要還給我們」、「(看過台銀存摺?)有。 (誰拿給你看?)王董,我看的是影印的,王董從身上拿給我看得,王董原先 是摺起來放在身上。(你父親有無看?)他也在,他也有看過,因為大家都在 」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⑶證人即富翔公司職員己○○調查局訊問:「(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乙○○叫 我進他辦公室拿了切結書草稿給我重繕一遍」、「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 日匯二千萬元入乙○○帳戶,領了支票交給徐秀環」、「乙○○曾拿徐秀環所 有之美金一億元之台灣銀行存摺影本給我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 卷第八頁),於偵查時稱:「(戊○○匯二千萬至乙○○帳戶?)確有此事, 後來因為乙○○跟戊○○、寅○○○、丑○○一起到台南去,乙○○打電話給 我,說有一位癸○○要來拿這二千萬,後來公司一位朱小姐到機場去跟王董拿 了幾張支票回公司交給我,後來癸○○來公司,我就把支票交給他」、「(乙 ○○拿台銀存摺)不是拿原本給我,是有一次他拿了幾張紙叫我去影印我看到 的,上面是有美金一億零一千元的存款,那本存摺是友翔公司的」(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一五0頁),於本院時證稱:「(切結書)徐秀環他 們草擬一份,誰草擬的我不知道,是徐秀環給我,乙○○請我重新謄寫一份, 比較清楚的,我是乙○○助理,謄好後就交給徐秀環、乙○○他們」、「(戊 ○○)有匯了一筆二○○○萬,那筆款是癸○○要求的」、「那天我在高速公 路,在徐秀環,快到林口時,車子壞掉,癸○○打行動電話給徐秀環,說要兩 千萬,是否要辦理保證金我不清楚,確實用途我不知道,他們要求協興瓏匯兩 千萬,徐秀環聽了之後,交給我聽,說這筆款項要匯到乙○○帳戶」、「乙○ ○當天好像是開銀行本票,要交給癸○○,那時實際上順序我不清楚,徐秀環 那時人在機場,說他沒有辦法直接交給癸○○,他打回辦公室給我,叫辦公室 朱小姐到機場去,拿本票,拿回來後,癸○○會到辦公室交給他簽收即可」、 「(匯款交給癸○○)有,他有簽收,單子我交給董事長乙○○」、「(台銀 外匯存摺)這我有影印過一次,徐秀環叫我影印的,要給誰我不清楚」、「( 存摺)是徐秀環交給乙○○,再叫我影印的,是徐秀環要我印的,因為存摺一 直在徐秀環那邊,我是董事長助理,我做什麼事都是董事長叫我做的,乙○○ 要經過徐秀環同意才可以印這個東西,乙○○跟我說他要去徐秀環那邊拿存摺 ,他要印一份,叫我印一份給乙○○,這個東西不能外流,我有看到乙○○進 去徐秀環的辦公室,之後出來就將存摺給我」、「(癸○○)說要辦這件事要 兩千萬,兩千萬他就可以搞定,最好今天就可以有兩千萬,徐秀環跟我在林口 ,所以匯到乙○○的帳戶,他交電話給我時」、「我(跟徐秀環)說癸○○說 要兩千萬,她說要通知乙○○,說有兩千萬就可以把事情處理掉,我有告知癸 ○○的內容要求,徐秀環叫我直接打到辦公室告訴乙○○癸○○要求的內容」 、「(聽過徐秀環自稱對外他是美國某財團在台全權代表?)有聽過他背後是 美國財團,至於他是否全權代表,我不確定」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訊 問筆錄),因此,變造之友翔公司之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存摺係由被告寅○○ ○、乙○○提示予告訴人戊○○、以及保證金二千萬元乃由被告寅○○○與乙 ○○商議向告訴人戊○○所提出,應堪認定。 ⑷證人即負責介紹之丙○○○於調查局訊問稱:「大約在八十八年三月初時,乙 ○○表示他手裡有一個工程案件,是林志聖他們家公司的,所以要我打電話給 林志聖約見面,因此我就打電話給林志聖,但是因為林志聖表示供承融資的事 他不清楚,因此就約了時間,由我帶林志聖及他父親戊○○、哥哥丁○○一起 到松江路一三九號六樓乙○○另外開設之富翔開發公司與乙○○見面」、(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二十五頁),於偵查時稱:「當時是乙○○打 電話叫我到他松江路的公司,我到了以後,乙○○叫我打電話給戊○○的兒子 林志聖,因為我認識林志聖,我告訴林志聖說乙○○公司可以幫他們代辦二億 元保證金的事情,後來林志聖的哥哥跟爸爸就來找乙○○」、「有一天在乙○ ○松江路的辦公室內,當時乙○○跟戊○○都在場,有一位徐小姐進來後就跟 他們說『細節你們去談,錢的部分我來負責』」(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 號卷第一五一頁),於本院調查時稱:「(在偵查中說有一天在乙○○松江路 辦公室內,當時乙○○跟戊○○都在場,有一位徐小姐進來後,就對他們說, 細節你們去談,錢的部分我來負責?)有這回事,當時我介紹戊○○到他們辦 公室時候」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⑸又被告丑○○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當時協興瓏公司與我本人開設之昌慶公 司簽訂合作契約(新吉工業區開發案)乙○○以見證人身分簽認」、「(切結 書作用途?另該收據用途為何?為何由你與乙○○共同簽收?)該份切結書係 寅○○○主動提出,並致電戊○○要求簽訂該份切結書,以保證依照原先協議 進行,另該收據用途係作為我本人及乙○○確實經手收到協興瓏公司二千萬元 之保證金」、「(國外資金來源為何?)國外資金來源經寅○○○告訴我,係 從美國而來,好像是從南北公司而來,至於詳情我並不清楚」、「寅○○○曾 拿一本台灣銀行美金存摺向我表示,渠已自美國引進一億元美金資金,而我亦 確實見到該存摺存款餘額確有一億美元,至於該存摺真假為何,我無法辦識」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六十七頁)於本院時稱:「(有無跟協興 瓏簽切結書?)有,工程要履行,寅○○○找我,我有甲級營造牌照,也是作 土木的,他找我去,跟我說,還有一個介紹人,友翔有資金,我們就簽協議書 」、「在乙○○辦公室,有一個工程,兩億元,到辦公室才談細節,乙○○、 寅○○○打電話給我說有台南新吉工程要做,我就過去了,之前沒有過去」、 「告訴我有一個預算書,戊○○拿給我看,他說工程已經拿到了,現在欠二億 元保證金,拿出來就可以作,問我有沒有意願,我說有,但是資金沒有,他說 友翔他們要籌湊資金,我負責工程」、「(誰說他有資金?)寅○○○,他說 他有資金,還拿出台銀存摺出來說他有一億美金的資金」、「(台銀存摺是寅 ○○○拿出的,你看的是影本還是原本?)原本,戊○○也有看到」、「有說 工程我負責,資金他們負責」、「(有人提到引進國外資金或協助融資?)這 事我不知道,當時告訴我工程合約簽好,境外資金就可以進來,寅○○○跟我 說的,乙○○的意思是錢的事情是寅○○○負責」、「乙○○開兩千萬票,好 像是那天晚上才開,戊○○好像說他的兩千萬來沒有證明,你要開票給我,之 後又對我說要我在後面背書」、「(戊○○他們有無要你開支票給他們?)沒 有,因為我一開始就說我是負責工程,沒有負責錢」、「(有無寫收據?)那 是第二天,我說開支票為何要寫收據,他們要我寫個憑據」、「(剛開始說資 金如何來的?)台銀存摺有一億元美金,還有台票,所以戊○○才會想要辦這 個事」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參見)。 ⑹依上所述,告訴人戊○○與證人丁○○、己○○、丙○○○所證之情節相互符 合,此外,並有台南市政府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八八南市建工字第五一五九號 函:「依照台南新吉工業區開發甄選須知規定,須於通知後三十日內完成訂約 手續,否則取消優先資格並收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三 十四頁)、由被告寅○○○、乙○○所擬,證人己○○重新繕寫後,交予協興 瓏公司丁○○具名之切結書(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十一頁)、由 協興瓏公司與昌慶營造公司所簽訂,資金由昌慶營造公司負責,保證人則為乙 ○○之合作契約書(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三十五頁)、收到協興 瓏公司保證金二千萬簽收人為乙○○、丑○○之收據(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三號卷第三十九頁)、乙○○帳戶所開立之支票,金額二千萬,由昌慶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丑○○背書,以及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三號卷第三十九頁反面、第一七二頁)、乙○○取得協興瓏公司匯款由萬泰 銀行所開具台灣銀行支票(五百萬二張、二百萬五張)(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三號卷第七十九頁)在卷可資佐證,應堪認定;又協興瓏公司之履約保證 金既係由被告寅○○○、乙○○所負責引進外資而提供,然而,卻係由昌慶營 造公司與協興瓏公司簽訂,並約定由昌慶公司負責提出資金,且寅○○○、乙 ○○所擬之切結書亦為同旨之記載,其顯然與被告寅○○○、乙○○與協興瓏 公司約定之情形不符,而被告寅○○○、乙○○卻又要協興瓏公司將保證金匯 款至乙○○帳戶,益徵其不合情理之處,是被告寅○○○、乙○○二人所辯應 不足採,附此說明。 (四)富堡公司部分: ⑴告訴人子○○於調查局訊問稱:「寅○○○係友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我係經由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卯○○介紹認識,因我(富堡)公司與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在宜蘭蘇澳建發電廠、配合政府廢核替代方案,需繳予台 電公司新台幣三億五千零四十萬元,而經卯○○介紹寅○○○願出資美金一千 二百萬元(相當於上述三億五千仟零四十萬元履約保證金),因此我公司才與 台電定立簽約,而寅○○○以該資金係美國CKW ANGEL DEVELOPMENT CORP. 與 S&N ENGINEERING AND INVESTMENT INC.出資,並稱美金一千二百萬元需繳交 銀行1.63%手續費用新台幣五百八十六萬八千元,遂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匯於寅○○○指定之帳戶二百五十萬元(陽信銀行,戶名未○○00000000000 ),十月二十五日再匯二百五十萬元(亦上述帳號),另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 一日再匯八十六萬八千元(華南銀行戶名寅○○○000000000000),寅○○○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收到前五百萬元匯款後,有開具本票予我,而我們雙 方另有簽立協議書,內容係寅○○○(友翔公司)同意借貸美金一千二百萬元 予我(富堡公司)公司,而我公司需繳手續費台幣五百八十六萬元予友翔公司 ,但友翔公司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前繳予我公司作為我公司與台電公司合 約『運轉前保證金』,否則我公司即與台電公司違約。寅○○○等人詐騙我公 司台幣五百八十六萬八千元,並害我公司損失與台電合約。另寅○○○還以美 國方面公司副總裁級代表要來台開投資會為由,要我支付渠代表來台機票,我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匯款美金七千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匯款美 金七百元及八百元共美金八千五百元予美方代表盧先生(加州銀行、帳號BOFC -US33SFO),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先由盧先生(YAUNG T.LU)及Matthew Gross入境,而Richard Parson與WenLu及盧太太三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入 境並居住在北市○○○路○段四一號「朝代」飯店內,迄今我與渠等代表召開 多次投資會議,並擬出蘇澳電廠計劃案合作合約書定稿,美方宣稱提供二百億 台幣資金,要佔公司配股%,我公司認為美方資金充裕,不疑有他,惟迄今 竟拿不出美金一千二百萬元,我詢問美方代表,詎料渠等竟稱不關他們的事, 所有事都推予寅○○○,顯然係共同詐騙行為」、「華新電通公司卯○○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介紹寅○○○予富堡公司時,卯○○稱寅○○○手中擁有二 億美金之信用狀,可分割一千二百萬元美金借貸予富堡公司(因富堡公司需籌 措繳納台電公司運轉保證金),之後寅○○○介紹其公司內專業人員甲○○、 李健士(年籍不詳)等人共同與富堡公司洽辦借貸,並已匯款五百八十六萬八 千元予寅○○○(開立本票為證),作為上述二億美金信用狀之分割手續費, 其中五百萬元匯入寅○○○指定之陽信銀行社子分行戶名未○○帳戶內,復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寅○○○通知富堡公司該筆一千二百萬元美金已由美方轉 入台灣,寅○○○並稱美方見此投資計劃利潤很好而要求與富堡公司合作此案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五頁)、於偵查中稱:「被告以要幫我們 介紹金主向我們公司詐騙手續費五百八十六萬八千元」、「匯到未○○帳戶」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八十七頁)、「我有匯了五百八十六萬八千 元到未○○,是寅○○○跟午○○講的」(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九 十六頁)、於本院時稱:「(寅○○○)華新公司卯○○介紹的」、「(卯○ ○說)寅○○○是他的朋友,知道他手上有一筆很大的資金,可以幫助我們繳 交履約保證金」、「他說他們國外有一筆資金可以借貸,我們來做週轉,繳交 購售電合約」、「(徐秀環或是卯○○有無拿出什麼證明讓你相信有這筆資金 ?)到卯○○公司辦公室,由徐秀環提出台銀有一筆資金證明」、「(卯○○ 、徐秀環當時有無向你說這筆存款是何人的?)友翔的」、「當時他告訴我的 帳戶我有去查證,結果他的台銀存款,經我查證,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 ,有這筆存款,但是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就結清了,我有跟他說為何會這樣 ,友翔公司寅○○○說他們的錢存在秘密帳戶」、「(寅○○○有無說如何才 能拿到這筆錢?)他說外國資金進來要分割,分割的錢叫我們匯分割的費用給 他」、「(分割的費用是否你們之前告訴調查員手續費,百分之一點六三?) 對」、「(徐秀環有無告訴你這筆錢要匯到哪個帳戶?)有,未○○,我當時 跟他說誰是未○○,他說是陽信銀行副總夫人,也是友翔股東」、「(如何匯 手續費?)共匯了三次,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匯了二五○萬元,因為他說 當天要匯五百萬,我說我只有二五○萬,所以分成兩次來匯,隔天我就再匯二 五○萬元,第三次在十月三十一日中午以前,他說不夠八十六萬八千元,所以 要我再匯這筆錢到徐秀環的戶頭」、「(徐秀環收到這筆錢後,有無開證明給 你?)本票一張,五○○萬」、「(寅○○○交付價金?)沒有,(如何解釋 ?)她說要美國那些人過來,帶錢過來,所以最後叫我們給他買飛機票,匯到 美國帳戶去,徐秀環說他們十二月才能過來,徐秀環說他要聯絡,叫我們直接 打電話跟他們帳號多少,要買機票過來,我們到十二月一日以後,就一直催」 、「(買機票?)有,匯了好幾次,大概是八千多元美金」、「(協調時)說 他們要當股東,所以我說你們要當股東,要拿資金證明出來,但是他們拿不出 來,十二月五日是台電繳交履約保證金最後一天,他說有一張證明,叫我先繳 到台電,再補手續去辦,後來台電發現他們給的證明是假的,就被取消購售電 合約資格,他們負責繳交履約保證金,他們當時要求主導權,要占股份五十一 百分比以上,我們也答應了,但是他們錢湊不出來」、「(十月十八日徐秀環 通知富堡公司信用狀已到?)沒有錯,(寅○○○)電話聯絡」、「(共匯款 )三次,二百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八十六萬八千元」、「(誰提出的?)寅 ○○○」、「(指定匯到?)陽信未○○帳戶,是寅○○○說的」、「(資金 證明誰交給你的?)寅○○○叫他們公司的人送過來」、「(跟美方談之前, 有談到他們入股?)有,這是寅○○○提出的」、「(關於資金來源?)徐秀 環部分是說台灣很多集團跟他們借錢,他手上有兩億美金,她說要借我們一二 ○○萬」、「說很神秘,說外國什麼集團,這個不能告訴我們,說確定有這筆 錢,說一二○○萬是小錢,絕對沒有問題,這是徐秀環、甲○○說的,說跟他 們接洽的,我們是最小的一筆錢,他們金額很大,所以信用狀要分割,因此要 我們繳交分割信用狀的錢」、「(關於資金來源部分,卯○○有無提到?)資 金來源,當時卯○○是介紹人角色,都是徐秀環透過卯○○來轉告我們」、「 (卯○○有無說那資金是什麼資金?)他說徐秀環告訴他,這是外國資金」、 「(談借款細節時,卯○○有無說什麼?)卯○○是介紹人,所以他只是代表 徐秀環這筆錢給我們認識,他知道徐秀環有錢,知道富堡欠這筆資金,牽在一 起,卯○○有參與,徐秀環出來,一起吃飯,問友翔徐秀環這筆錢何時出來, 他知道這筆錢很急,有時間性,不然合約會被解除,除此外,沒有其他的」、 「(借款條件、細節,卯○○沒有參與?)對,他說徐秀環你的資金要趕快出 來,叫他拿資金出來,叫我們去看,我們有去查,後來我們有問徐秀環說你們 沒有錢,也問卯○○,徐秀環說這個錢你們不能知道,這是秘密的錢,我確定 一定有這個錢就是了,我一定會負責這筆錢,我後來問卯○○,卯○○說他也 不知道,徐秀環告訴他他一定有錢,在秘密帳戶內」、「卯○○的意思是徐秀 環跟他說有秘密帳戶,這個錢是一定有的,他是轉達徐秀環的說法,不是他的 意思」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⑵證人即富堡公司負責接洽本案之午○○於偵查中稱:「(寅○○○是否有交二 份BANK OF TAIWAN文件給你?)有的,是八十九年」、「(寅○○○有跟你講 指定帳戶?)有的」、「八十九年十月份她打電話到台北市○○○路○段二一 六號二十樓富堡公司,我親自接的電話」、「她說需要手續費」(九十年度偵 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九十六頁)、於本院訊問時稱:「公司跟卯○○、徐秀環 跟我聯絡,我有參與」、「那時我們跟台電合約,要履約保證金三億多,我們 有資金缺口,後來時間蠻迫切的,從寅○○○那邊得知,她可以提供一筆資金 借我們」、「(根據資料瞭解,後來分割成信用狀,用分割成信用狀,是你跟 徐秀環用電話洽談還是透過卯○○?)有透過卯○○跟徐秀環洽談,有到他的 辦公室接洽」、「(談到分割信用狀,寅○○○有無跟你說要費用?)有,匯 錢前,沒有知會陳,事後他知道」、「(寅○○○他是如何跟你要錢?)徐他 有一天打電話給我說,是晚上時間,說信用狀要切割的話,要手續費,我跟上 級長官報告這事」、「(卯○○是否有以公司的代表人身分跟你們談?)沒有 ,但他以華新電通的人來協助我們談」、「(信用狀分割過程,有誰參與討論 ?)我們公司有子○○,財務顧問彭先生,林先生,我們請徐秀環幫他的忙, 他說可以,(卯○○)他是介紹人,他是樂觀其成,中間人的角色」、「(說 寅○○○有資金,有海渡電廠投資等的資金在台灣)是卯○○告訴我們的,應 該是他有聽她說才提出的」、「(卯○○為何要幫你們跟友翔介紹資金?)我 們原來是從事電業,大家都是業界,華通有能力,所以他們願意爭取我們那段 ,所以就這樣說下來,因為那時我們公司籌資金,很迫切,那時十月,我們要 交給台電,否則會被終止,原來我們希望華新集團可以參與,但他說他們公司 不可能,他說徐秀環有這意願」、「(卯○○有代表徐秀環跟你們談還是負責 傳話?)傳話,沒有作決定,我的瞭解卯○○不能作主,他有幫徐秀環傳達, 把條件傳給我們知道」、「徐秀環跟我們說匯到哪裡,這是三、四、五天後我 們公司決定出這錢,徐秀環他說他們可以開出二仟萬美金的信用狀,但是金額 太大,要切割,所以需要手續費,我們討論過,覺得合理,所以後來她說她可 以開出信用狀,我們公司回來執行董事子○○召集董事籌這筆錢,他如何要求 我們就匯給他,我們分兩次匯,我們都是跟徐秀環聯絡,第一次是打電話,後 來我們跟徐秀環聯絡匯錢的事情,匯款帳戶也是徐秀環提供,我們照他指定的 帳戶匯款」、「(卯○○不知道收費用的事?)匯款我們沒有知會他,後來他 知道,後來徐秀環開不出來,我們跟陳說我們有匯這筆錢給他,他才知道,他 的反應是說應該拿錢就要辦事,怎麼徐秀環他沒有辦事」、「寅○○○弄了一 張資金證明給我們,我們送給台電,後來台電查證發現那是假的,(何時?) 很晚了,十二點前,徐秀環叫他們公司兩人來拿證明給我們叫我們先給台電, 我跟公司的人在晚上九點多把這張給台電」、「(匯款金額、帳戶誰告訴你的 ?)徐秀環,電話中告知的,我接的,我報到公司同意金額,我打電話給徐秀 環,他說要匯到未○○帳戶,所以我們公司匯了兩次,就是匯到賴的帳戶,我 們匯給賴時有質疑,徐秀環說賴也是他們公司董事,所以要匯到那邊,我們相 信他說的,所以就照匯,是分割信用狀的錢」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訊問筆錄參見)。 ⑶此外,並有友翔公司寅○○○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所開立金額為五百萬元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付款之本票(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四十 五頁)、富堡公司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各匯款二百五十萬 元至未○○於陽信銀行社子分行帳戶之匯通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華南商業銀行 匯款回條聯(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四十七頁)、富堡公司於八十九 年十月三十一日匯款八十六萬八千元至寅○○○於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之華 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四十六頁)、於八十 八年(應為八十九年之誤)十一月二十二日,由友翔公司寅○○○與富堡公司 所簽訂之協議書,其中載明「甲方(友翔公司)同意借貸美金一千二百萬元予 乙方(富堡公司)」、「乙方(富堡公司)已支付五百八十六萬元手續費予甲 方(友翔公司)」、「甲方(友翔公司)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支付該筆價金予 乙方(富堡公司)」之內容(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五十五頁)、富 堡公司支付機票費用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賣出外匯水單、電匯證實 書、與大通旅行社聯絡信,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九日分別支付美金 七千元、一千五百元(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四十八頁)、預定八十 九年十二月四日簽訂由富堡公司、友翔公司、美國CKW、S&N公司簽訂之富堡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蘇澳電廠計畫案之空白合作契約書(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 七號卷第六十九頁)、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討論決論,友翔公司應返還富堡公 司手續費五百八十六萬五千元之會議記錄、及會議照片(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 九七號卷第二十六頁、第三十四頁)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寅○○○確有該詐 欺行為,亦堪認定。 三、查被告寅○○○、乙○○本身並無任何資金,竟仍籌組富翔公司承租裝潢辦公室 ,以介紹資金參與合作為幌子,詐騙他人,是其二人顯係以詐欺而以之為業之意 思甚明,核被告寅○○○、乙○○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 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華僑銀行存款證明 、台灣銀行總行美金存款證明部分)、變造私文書罪(友翔公司台灣銀行美金外 匯活期存款存摺)。被告寅○○○、乙○○二人間,就新竹南門醫院、協興瓏公 司之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犯之常業詐欺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分別審 酌被告寅○○○、乙○○二人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手段、所詐欺之次數、所詐 得之財物、詐欺行為分擔情形、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失、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之華僑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上「華僑商業銀行桃 園分行襄理」、「周美蘭」印文各二枚,台灣銀行總行美金存款證明上偽造署押 共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⑴乙○○、寅○○○、丑○○獲悉協興瓏公司經甄選係第一順位 可與台南市政府簽約開發新吉工業區,乙○○、寅○○○及丑○○向戊○○、丁 ○○父子誆稱能引進國外資金投資該開發案並協助辦理銀行融資等,並保證有三 億美金存款,經多次洽商後,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由丁○○代表協興瓏公司與 丑○○代表昌慶營造公司簽定合作協議書,乙○○擔任見證人,協議相關資金包 含開發成本八十七億三千一百九十七萬元及履約保證金二億元,均由昌慶營造公 司負責籌措,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協興瓏公司因急於次日即三月十八日將與台 南市政府簽訂開發契約亟需二億元之履約保證金,乃要求乙○○、寅○○○及丑 ○○二人速撥款二億元,乙○○、寅○○○、丑○○即共同要求戊○○父子匯款 二億元之十分之一即二千萬元給渠等之後即可辦理匯款事宜,該兩千萬元事後可 歸還,並命丁○○簽立切結書,內容包含協興瓏公司應提供二千萬元及相當二億 元之不動產給昌慶公司作為擔保,昌慶公司負責提出二億元履約保證金。乙○○ 、寅○○○並向戊○○父子出示偽造之內有美金一億一千元存款之台灣銀行國外 營業部友翔公司存摺,使戊○○父子因而陷於錯誤,誤信乙○○、寅○○○、丑 ○○財力雄厚,乃同意由協興瓏公司匯款二千萬元至乙○○設於萬泰商業銀行松 江分行之帳戶,丁○○並簽立切結書,乙○○則交付其擔任發票人,面額二千萬 元,經丑○○保證之台新銀行新生分行支票一張,以及乙○○、丑○○共同簽名 之二千萬元收據一張予丁○○收執,因認被告丑○○亦與被告乙○○、寅○○○ 共同涉有詐欺、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嫌;以及略以:⑵卯○○與寅○○○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華新電通公司卯○○於八十九年九月廿日介紹友翔公 司寅○○○予富堡公司,卯○○稱寅○○○手中擁有二億美金之信用狀,可分割 美金一千二百萬元借貸予富堡公司充作上述履約保證金,寅○○○向子○○表示 該筆資金係來自於美國公司,寅○○○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通知富堡公司信 用狀已到,富堡公司並於次日即十九日與卯○○、寅○○○洽談信用狀分割須富 堡公司配合之細節,之後寅○○○介紹友翔公司內專業人員甲○○及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李健士等人共同與富堡公司洽辦借貸一案,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以電 話要求富堡公司匯款五百八十六萬八千元至寅○○○指定之帳戶,作為支付給銀 行分割上述二億美金信用狀之手續費,子○○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及廿五 日各匯款二百五十萬元,共計五百萬元,至陽信銀行社子分行收款人戶名為未○ ○,帳號為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外八十六萬八千元由富堡公司於八十九年 十月卅一日匯至土地銀行永和分行收款人戶名為寅○○○,帳號為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寅○○○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與富堡公司開會,通知富堡公司 該筆一千二百萬元美金已經由美方轉入台灣,寅○○○並稱美方見此投資計畫利 潤很好而要求與富堡公司合作此案,富堡公司表示同意並與友翔公司、美方等三 方協議持有股份比例,並由富堡公司匯款予美方以支付美方來台開會五人之機票 共計美金八千五百元,該五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入境台灣後,經多次開會協 議均無結論,亦無出資意願,因認被告卯○○亦與被告寅○○○共同涉有詐欺、 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 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 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序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⑴被告丑○○共犯詐欺、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嫌,無非係以:台灣銀 行支票面額五百萬元二張及二百萬元五張、丁○○與丑○○簽訂之合作協議書一 份、丁○○出具之協議書一份、乙○○與丑○○出具之收據一張、乙○○開立丑 ○○保證之面額二千萬元支票一張、證人丙○○○、己○○證詞資為佐證;⑵認 被告卯○○共犯詐欺、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嫌,無非係以:富堡公司匯款至未○○ 及寅○○○帳戶之匯款證明、友翔公司開立之五百萬元本票、富堡公司與友翔公 司之借貸協議書、富堡公司支付美方來台費用之匯款證明、寅○○○於八十九年 十二月五日提出之偽造資金證明及要求發給台電之函文,另有相關會議照片兩張 及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函文資為佐證。 四、經查: (一)協興瓏公司被告丑○○部分: ⑴協興瓏公司與被告寅○○○、乙○○交涉過程中,美金存摺部分係由被告乙○ ○、寅○○○出示予告訴人戊○○,富翔公司有資金則係被告乙○○、寅○○ ○告知,告訴人戊○○須有二千萬保證金係由被告寅○○○轉知乙○○提出, 收據及切結書係於告訴人戊○○支付保證金二千萬元之後為謀保障才要被告乙 ○○、丑○○簽立等情,業據告訴人戊○○等人陳述明確,已如前述,被告丑 ○○均未涉入。 ⑵其次,告訴人戊○○於本院時證稱:「(第一次誰去?)我去,還有我太太, 兩個人,我們去他的松江路辦公廳,對方有乙○○、徐秀環、後來丑○○有到 ,我不知道誰通知丑○○去的,他是後來到的」、「(第一次談時,徐秀環有 無說什麼?)徐秀環跟乙○○自己先談,談完之後再我跟講,話都是乙○○、 丑○○說的,乙○○有介紹徐秀環說他是財務的,但談事情,徐秀環沒有說什 麼」、「丑○○幫他搭腔,他說他有甲級營造的牌,他可以保證你,但是他要 做工程,因為他們是股東,說他們是股東,是王董事長說丑○○是股東的,還 說公司有營造公司的股東作工程沒有問題」、「(兩千萬是誰跟你提的?)乙 ○○」、「(收據如何來?)第二天我去找乙○○、丑○○,說我兒子建議要 他們簽名,我叫他們兩人都要寫,我收據先寫好,交給乙○○先簽,我再交給 丑○○,郭也簽」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丑 ○○前往之目的係要取得工程承做,而由被告寅○○○、乙○○通知後方到場 ,應可認定,是其是否明知富翔公司之財務情形,非可遽認。 ⑶再者,被告丑○○與協興瓏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與被告乙○○一同簽具收據 、在乙○○所開具之支票背書之行為,然而,被告乙○○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 :「由我找得寅○○○自他之美國S&N南北工程投資公司借款,仲介該工程之 履約保證金二億元給協興瓏公司,而寅○○○亦同意並找丑○○代他簽約」、 「依林氏父子要求由我開二千萬元支票一張,由丑○○於其上背書給林氏父子 當保證」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四十頁),因此,被告丑○ ○與協興瓏公司簽約,係被告寅○○○之意思為之,應可認定,此外,收據以 及支票背書部分,係協興瓏公司匯款二千萬元之後,告訴人戊○○為求保障因 此亦要被告丑○○為之,已如前述,從而,則被告丑○○在為取得該工業區數 十億工程之目標下,衡諸常情,當無拒絕被告寅○○○要求與協興瓏公司締約 、以及依告訴人戊○○之要求而不簽立收據、支票背書之可能,故被告所辯: 「(切結書作用途?另該收據用途為何?為何由你與乙○○共同簽收?)該份 切結書係寅○○○主動提出,並致電戊○○要求簽訂該份切結書,以保證依照 原先協議進行,另該收據用途係作為我本人及乙○○確實經手收到協興瓏公司 二千萬元之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三號卷第六十七頁)、「(有 無跟協興瓏簽切結書?)有,工程要履行,寅○○○找我,我有甲級營造牌照 ,也是作土木的,他找我去,跟我說,還有一個介紹人,友翔有資金,我們就 簽協議書」、「在乙○○辦公室,有一個工程,兩億元,到辦公室才談細節, 乙○○、寅○○○打電話給我說有台南新吉工程要做,我就過去了,之前沒有 過去」、「告訴我有一個預算書,戊○○拿給我看,他說工程已經拿到了,現 在欠二億元保證金,拿出來就可以作,問我有沒有意願,我說有,但是資金沒 有,他說友翔他們要籌湊資金,我負責工程」、「(那天有無開票?)乙○○ 開兩千萬票,好像是那天晚上才開,戊○○好像說他的兩千萬來沒有證明,你 要開票給我,之後又對我說要我在後面背書」、「(戊○○他們有無要你開支 票給他們?)沒有,因為我一開始就說我是負責工程,沒有負責錢」、「(有 無寫收據?)那是第二天,我說開支票為何要寫收據,他們要我寫個憑據」( 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參見)等語,應堪採信,綜上所述,尚 難遽認被告丑○○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二)富堡公司被告卯○○部分: ⑴告訴人子○○於本院調查時稱:「(卯○○是否因為這些信用狀事情跟你聯絡 ?)沒有」、「(卯○○是否跟你提起分割信用狀要費用?)沒有」、「(十 一月二十日)晚上六點談仲介費事,卯○○的介紹費,我們提出要給卯○○仲 介費,錢到位時,因為卯○○是介紹人,我們主動提出,他說不用,他是承包 電纜工程,所以電廠電纜工程讓他承包即可,(指華新)對」、「(關於資金 來源部分,卯○○有無提到?)資金來源,當時卯○○是介紹人角色,都是徐 秀環透過卯○○來轉告我們」、「(卯○○有無說那資金是什麼資金?)他說 徐秀環告訴他,這是外國資金」、「(談借款細節時,卯○○有無說什麼?) 卯○○是介紹人,所以他只是代表徐秀環這筆錢給我們認識,他知道徐秀環有 錢,知道富堡欠這筆資金,牽在一起,卯○○有參與,徐秀環出來,一起吃飯 ,問友翔徐秀環這筆錢何時出來,他知道這筆錢很急,有時間性,不然合約會 被解除,除此外,沒有其他的」、「(借款條件、細節,卯○○沒有參與?) 對,他說徐秀環你的資金要趕快出來,叫他拿資金出來,叫我們去看,我們有 去查,後來我們有問徐秀環說你們沒有錢,也問卯○○,徐秀環說這個錢你們 不能知道,這是秘密的錢,我確定一定有這個錢就是了,我一定會負責這筆錢 ,我後來問卯○○,卯○○說他也不知道,徐秀環告訴他他一定有錢,在秘密 帳戶內」、「卯○○的意思是徐秀環跟他說有秘密帳戶,這個錢是一定有的, 他是轉達徐秀環的說法,不是他的意思」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訊問筆錄)。 ⑵證人午○○於本院訊問時稱:「(根據資料瞭解,後來分割成信用狀,用分割 成信用狀,是你跟徐秀環用電話洽談還是透過卯○○?)有透過卯○○跟徐秀 環洽談,有到他的辦公室接洽」、「(談到分割信用狀,寅○○○有無跟你說 要費用?)有,匯錢前,沒有知會陳,事後他知道」、「(寅○○○說要分割 信用狀需要多少費用時,卯○○是否在場?)沒有在場」、「(寅○○○他是 如何跟你要錢?)徐他有一天打電話給我說,是晚上時間,說信用狀要切割的 話,要手續費,我跟上級長官報告這事」、「(卯○○是否有以公司的代表人 身分跟你們談?)沒有,但他以華新電通的人來協助我們談」、「(信用狀分 割過程,有誰參與討論?)我們公司有子○○,財務顧問彭先生,林先生,我 們請徐秀環幫他的忙,他說可以,(卯○○)他是介紹人,他是樂觀其成,中 間人的角色」、「(分割信用狀時,卯○○知道否?)他知道信用狀切割,付 錢階段不知道」、「(為何到卯○○辦公室寫?)他是介紹人,我們尊重他, 還有原來我們想去徐秀環辦公室拜訪,但是徐秀環沒有安排我們去,所以我們 到卯○○辦公室」、「(說寅○○○有資金,有海渡電廠投資等的資金在台灣 )是卯○○告訴我們的,應該是他有聽她說才提出的」、「(卯○○有代表徐 秀環跟你們談還是負責傳話?)傳話,沒有作決定,我的瞭解卯○○不能作主 ,他有幫徐秀環傳達,把條件傳給我們知道」、「(卯○○不知道收費用的事 ?)匯款我們沒有知會他,後來他知道,後來徐秀環開不出來,我們跟陳說我 們有匯這筆錢給他,他才知道,他的反應是說應該拿錢就要辦事,怎麼徐秀環 他沒有辦事」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參見)。 ⑶告訴人子○○與證人午○○所述之上開情節,經核與被告卯○○所辯稱:僅係 介紹雙方認識,但並未涉入雙方商談等語之情形相符,是被告所辯,應堪採信 ,尤其,向富堡公司表明可引進外國資金、要求富堡公司提出費用、指定匯款 帳戶、支付來台機票旅館費用等等,被告卯○○亦均未參與,是尚難僅憑被告 卯○○介紹雙方及曾一同開會,即可認其亦有與被告寅○○○共同為詐欺之行 為,資可認定,至於被告卯○○所記錄之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用箋(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七號卷第五十九頁),係被告卯○○協助雙方就重要事項 予以記錄,且其內容並未涉及履約保證金之手續費、匯款細節、負擔機票住宿 費用等等事項,是此並不足以作為被告卯○○不利之認定,併此說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丑○○、卯○○於交涉期間固亦有參與洽談之事,惟尚無證據 足資被告丑○○、卯○○有與被告寅○○○、乙○○共同為詐欺之犯意以及施 用詐術之行為,被告丑○○、卯○○前開辯詞,應堪採信,是自難以該罪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丑○○、卯○○有何詐欺之 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是揆諸前揭判例之意旨,自應依法為被告丑○○ 、卯○○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五十五條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宏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