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壬○○ 子○○ 寅○○ 丑○○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九 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五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三九五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二號、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一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0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 三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五四號、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 七八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六號、九十年度偵 字第六五四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九二號、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八九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九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九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一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 七八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一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四九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扣案如附表貳至肆 所示之物、偽造「戊○○」、「庚○○」之國民身分證各壹張、變造「卯○○」、「 辰○○」、「鍾文晃」、「癸○○」國民身分證上所黏貼之照片各壹張、如附表壹所 示偽造信用卡、附表壹所示簽帳單顧客收執聯、簽帳單商店留存聯上所偽造之署名及 「內政部印」公印壹枚,均沒收。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信用卡,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偽造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卡號為0000000 000000000號)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至肆所示之 物、偽造「戊○○」、「庚○○」之國民身分證各壹張、變造「卯○○」、「辰○○ 」、「鍾文晃」、「癸○○」國民身分證上所黏貼之照片各壹張、偽造遠東商業銀行 信用卡壹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信 用卡、附表壹所示簽帳單顧客收執聯、簽帳單商店留存聯上所偽造之署名及「內政部 印」公印壹枚,均沒收。 壬○○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四至十六所示偽 造信用卡、附表壹編號四至十六所示簽帳單顧客收執聯及簽帳單商店留存聯上所偽造 之署名,均沒收。 子○○、寅○○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乙○○」國民身分證上所黏貼之子○○照片壹張沒收。 子○○被訴收受偽造信用卡部分免訴。 丑○○無罪。 事 實 一、辛○○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八十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辛○○猶不知悔改,於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止(起訴書原記載為八十八年五月起至九十年十月二日止 ,此經公訴人於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更正為八十八年一月 九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止),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摡括犯意,期間於八十八年三月起至同年六月止,另與壬 ○○共同基於上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摡括犯意聯絡,利用向己○○購買空白信用卡(尚未印有凸字卡號及輸入內碼等 資料)及向他人購買內碼(即儲存於信用卡背面磁條內之資料,內含信用卡卡號 、有效期間、卡片密碼等資料;另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辛○○尚涉犯竊取他人內碼 資料之犯行,惟此經公訴人於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刪除此 部分犯行)等資料後,以其所有之打凸字機、燙金紙、燙藍紙、燙黑紙、燙金機 、密碼輸入機、筆記型電腦等器具,連續自行輸入內碼並完成打凸字完成加工製 成如附表壹、附表參編號十四及附表肆編號二所示之各發卡銀行偽造信用卡後, 復連續持前揭附表壹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壹所示 之各信用卡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購物,並在附表壹所示簽帳單上分別偽造各持卡人 之署名,使各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須依約先行墊付其簽帳消費之款項,亦足以生 損害於持卡人本人及各發卡銀行,辛○○、壬○○二人於取得前揭盜刷之財物後 ,隨即將所得財物變賣得款朋分花用。辛○○、壬○○二人藉上開方式不法取財 謀生,並以之為常業。另辛○○因欲於盜刷信用卡遭商店確認身分時,得以冒用 他人之名義,遂於八十八年底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年約四十多歲之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連續偽造及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臺北市某處由辛○○ 提供其年籍資料及照片,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委由該成年男子在不 詳時、地偽刻「內政部印」公印一枚,持以蓋用於國民身分證正面而偽造公印文 ,並依上開年籍資料連續偽造「戊○○」、「庚○○」之國民身分證及變造「卯 ○○」、「辰○○」、「鍾文晃」、「癸○○」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足以生損 害於戊○○、庚○○、卯○○、辰○○、鍾文晃、癸○○本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 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辛○○復於前往附表壹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購物時,持前揭 偽造之「戊○○」、「庚○○」國民身分證及變造之「卯○○」、「辰○○」、 「鍾文晃」、「癸○○」國民身分證取信於店員而行使,亦足以生損害於戊○○ 、庚○○、卯○○、辰○○、鍾文晃、癸○○本人及戶政主管機關對身分證管理 之正確性。嗣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許,為警在臺北市內湖區○○ ○路○段二九六巷二十八號十四樓之一查獲,並扣得偽造「戊○○」國民身分證 一張及附表貳所示之物。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為警在臺北縣新 店市○○路六十七巷十一號查獲,並扣得偽造「庚○○」國民身分證、變造「卯 ○○」、「辰○○」、「鍾文晃」、「癸○○」國民身分證及附表參所示之物。 二、辛○○復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十四號 對面,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發卡銀行為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予子○○,尚未持卡消費即為 警當場查獲,並在子○○身上當場扣得上開偽造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另 於辛○○所駕駛之車號九A-五六三九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附表肆所示之物。 三、子○○於九十年九月間,為避免其遭法院通緝之身份為警查獲,竟與寅○○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年約三十多歲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聯絡,在臺北市某處由寅○○提供子○○之年籍資料及子○○之照片一張 ,並以八千元之代價,委由小林在不詳時、地變造「乙○○」之國民身分證一張 ,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嗣於九十年十 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十四號查獲,並扣得上 開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一張。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暨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北地 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辛○○、壬○○、子○○、寅○○等四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黃德祿、許文昌、戊○○等人於警訊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 人呂怡欣、趙本清即匯通銀行職員、劉祖文即大安銀行職員、宗永年即萬通銀行 職員、許武忠即寶島銀行職員、黃雲飛即安泰銀行職員、曹容緒即中國信託銀行 職員等人於警訊中證述屬實,且有簽帳單、銀行查詢資料表、照片、贓物認領保 管單數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刑鑑字第0九一0三二九 七三八號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偽造「戊○○」、「庚○○」之國民身分證、變造 「卯○○」、「辰○○」、「鍾文晃」、「癸○○」、「乙○○」國民身分證各 一張及附表貳至肆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辛○○、壬○○、子○○、寅○ ○等四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辛○○、壬○○、子○○、寅○○等四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文書係指能證明一定法律關係之文書,而署押係指在文書或物體上 署名或簽押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之謂,在社會上具相當之信用性 ,自以其名義人或經合法授權之人始得為之,刑法特立規範處罰偽造文書及署押 之行為,其目的無非亦在確保文書及署押之真實性、信用性,故縱所偽造文書或 署押之名義人事實上並無其人,亦無解於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犯罪之成立。次按 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中心)不依 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 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 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 ,事後之權利關係即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 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契約,倘持卡人並 無支付價金之意思或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 行詐欺。第按信用卡係由發卡銀行所製作,載有發卡銀行名稱、卡號、有效日期 及持卡人英文姓名,背面並有記載信用卡持卡資料電磁紀錄之磁條,依持卡人、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間之契約規定,係用為持卡人得向特約商店簽帳交易之證明 用意,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以文書論,且其為發卡銀行 所製作,為信用交易之民事法律關係之證明,自屬私文書之性質。查被告辛○○ 、壬○○二人偽造信用卡後,復持偽造信用卡向各信用卡發卡銀行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購物,顯見被告辛○○、壬○○二人係以經營反覆同種類之詐騙行為為目的 之職業性犯罪,並有恃此為生之意,具有常業犯之性質。是核被告辛○○、壬○ ○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公訴意旨認信用卡係屬刑法 第二百十條規定之私文書,因認被告辛○○、壬○○二人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之 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未慮及信用 卡本身係彰顯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存有信用卡交易之特約,並為此信用交易特約 成立之證明,及信用卡背面附有記載信用卡持卡資料電磁紀錄之磁條,依持卡人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之契約規定,係用為持卡人得向特約商店簽帳交易之證明 用意,應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是公訴 意旨於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行使偽造簽帳單部分)及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包含附表壹所示之 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及詐欺得利既遂罪,惟因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性質,在犯 罪之評價上,業已包含前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及詐欺得利既遂罪犯行之反覆 實施,自應包括地予以評價,僅論以一個常業詐欺罪)。次按國民身分證係屬品 行能力服務相類證書之一種。查被告子○○、寅○○變造「乙○○」國民身分證 ,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另被告辛○○ 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另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 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及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前開犯罪事實欄 二之事實,另犯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 偽造之信用卡罪。被告辛○○、壬○○二人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偽造簽帳單私 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及被告辛○○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被告辛 ○○、壬○○二人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偽造簽帳單私文書及被告辛○○偽造、 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 辛○○、壬○○二人在簽帳單上偽造附表壹所示被害人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簽帳 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被告辛○○偽刻公印之行為為偽造公印文之階段行為, 亦不另論罪。被告辛○○、壬○○二人間,就前揭於八十八年三月間至同年六月 間止之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罪及常業詐欺罪之犯 行,及被告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年約四十多歲之成年男子二人間,就上揭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偽造公印文罪之犯行,與被告子○○、寅○○、綽號 「小林」之成年男子三人間,就前開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就被告辛○○所犯偽造公印文罪部分,於 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未論及,惟此部分與被告辛○○偽造國民身分證罪 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公訴人於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亦已述及被告辛○○ 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事實,此部分自得為本院審究之範圍。被告辛○○、壬○○二 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罪之行為,及被 告辛○○先後多次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公印文罪之行為,均時間緊 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 ,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辛○○所犯連 續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罪、常業詐欺罪、連 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連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連續偽造公印文罪六罪 間,及被告壬○○所犯連續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簽帳單私 文書罪及常業詐欺罪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為牽連犯,均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均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再被告辛○○所犯上開 常業詐欺罪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信用卡罪二罪之間,犯意各別,罪 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之。另被告辛○○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違反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於五年之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 刑。次查被告辛○○、壬○○二人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 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 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 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就被告辛○○、 壬○○二人偽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比較新舊法律規定(即刑法第二百 零一條之一第一、二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結果,就偽造信用卡部 分,新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較舊法為重;另就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 ,二罪最重本刑固同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新法尚得併科罰金,故均以舊法之 規定對於被告辛○○、壬○○二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適用舊法,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辛○○、壬○○二人正值青年,竟不圖正業, 好逸惡勞,大量偽造信用卡,復持向各信用卡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刷卡詐取財物 ,並將所得財物出售兌換現金朋分花用,嚴重危害社會整體經濟秩序及持卡者權 益甚鉅,及被告辛○○行使偽造「庚○○」、「戊○○」國民身分證及變造「卯 ○○」、「辰○○」、「鍾文晃」、「癸○○」國民身分證,與被告子○○、寅 ○○變造「乙○○」國民身分證,致生損害於被害人庚○○、戊○○、卯○○、 辰○○、鍾文晃、癸○○、乙○○本人及戶政主管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惟念被告辛○○、壬○○、子○○、寅○○等四人於犯罪後,復能坦認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子○○、寅○○部分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辛○○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壹所 示之偽造信用卡及附表貳至肆所示之物,為被告辛○○、壬○○(就附表壹編號 四至十六部分為被告辛○○、壬○○共犯部分)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 案偽造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 偽造之「庚○○」、「戊○○」國民身分證各一張、變造「卯○○」、「辰○○ 」、「鍾文晃」、「癸○○」及「乙○○」國民身分證上所黏貼之照片各一張, 係為被告辛○○及被告子○○、寅○○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偽刻之「內政部印」公印一枚,為 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再者,如附表壹所示之簽帳單一式二聯,雖 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其中附表壹所示顧客收執聯,為被告辛○○、壬 ○○(就附表壹編號四至十六部分為被告辛○○、壬○○共犯部分)二人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附 表壹所示商店留存聯,雖非被告辛○○、壬○○二人所有,惟其上有被告辛○○ 、壬○○(就附表壹編號四至十六部分為被告辛○○、壬○○共犯部分)所偽造 之署名,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偽造之公印文因 已附屬於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無從分割;及扣案之「卯○○」、「辰○○」 、「鍾文晃」、「癸○○」及「乙○○」國民身分證各一張,係被害人卯○○、 辰○○、鍾文晃、癸○○及乙○○所有,非被告辛○○及子○○、寅○○等人所 有之物,故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子○○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十四號對面,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被告辛○○所交付之偽造 發卡銀行為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 0號),尚未持卡消費即為警當場查獲,並在被告子○○身上當場扣得上開偽造 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因而認被告子○○另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之信用卡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 有明文。此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 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子○○被訴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之信用卡案件,業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判決就屬具有 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事實判處被告子○○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一年 十一月八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及判例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 被告子○○免訴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丑○○、辛○○二人於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 十日止,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摡括犯意聯絡,期間於八十八年三月起至同年六月止,復與壬○○共三人共同基 於上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摡括犯意聯 絡,利用向己○○購買空白信用卡(尚未印有凸字卡號及輸入內碼等資料)及向 他人購買內碼(即儲存於信用卡背面磁條內之資料,內含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 、卡片密碼等資料)等資料後,以被告辛○○所有之打凸字機、燙金紙、燙藍紙 、燙黑紙、燙金機、密碼輸入機、筆記型電腦等器具,連續自行輸入內碼並完成 打凸字完成加工製成如附表壹、附表參編號十四及附表肆編號二所示之各發卡銀 行偽造信用卡後,復連續持前揭附表壹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 ,前往附表壹所示之各信用卡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購物,並在附表壹所示簽帳單上 分別偽造各持卡人之署名,使各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須依約先行墊付其簽帳消費 之款項,亦足以生損害於持卡人本人及各發卡銀行,被告丑○○、辛○○、壬○ ○三人於取得前揭盜刷之財物後,隨即將所得財物變賣得款朋分花用。因而認被 告丑○○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 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復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丑○○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之犯行,無非以被告丑○○係同案被告 辛○○之女友及在被告丑○○與同案被告辛○○二人共同居住處所查獲有附表貳 及參所示之物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丑○○對於伊為辛○○女友及在右揭時地 分別查獲附表貳及參所示之物固不否認,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之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辛○○有偽造信用卡及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而且伊也未參與。」等 語。 四、經查:同案被告辛○○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始供稱被告丑○○並未參 與本件偽造信用卡及持偽造信用卡盜刷之犯行,且同案被告壬○○亦未指稱被告 丑○○有參與上揭犯行,均核與被告丑○○前揭所辯相符,另參諸同案被告辛○ ○持偽造信用卡盜刷為警查獲時,被告丑○○並無在場,益足徵被告丑○○並無 參與盜刷之犯行,且經本院遍查全卷亦無被告丑○○共同涉犯前揭偽造信用卡及 盜刷偽造信用卡之犯行,是尚難僅謂被告丑○○與同案被告辛○○二人係男女朋 友關係,及在渠二人住處有查獲偽造信用卡等器具,即遽認被告丑○○必然涉犯 本件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丑○○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丑○○被指訴之犯行,揆諸首開 法條及判例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被告丑○○無罪之判決。肆、移送併辦部分: 移送併辦意旨係以: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被 告辛○○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持偽造信用卡(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000號),前往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一0八號地下 三樓高島健康生活館,共盜刷三筆,計十一萬五千元。復於同年月十四日晚間九 時許,持偽造之被害人林宇豐駕駛執照及偽造信用卡,前往臺北市士林區○○○ 路四十七號家樂福商店欲盜刷時,嗣為店員報警查獲。②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號:被告辛○○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持偽造之「邱俊 雄」國民身分證搭乘遠東航空公司班機前往金門旅遊,期間夥同被告丑○○共同 以偽造之CITIBANK信用卡前往金門縣金城鎮「陳金福號」等貢糖店消費 時盜刷財物,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下午五時許,在金門縣尚義機場為警查獲。 因而認此部分與上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為審 理。按裁判上一罪,其中一罪業已繫屬於法院,他部分尚由檢察官偵辦者,倘檢 察官認該其所偵辦之部分,確有應成立犯罪之虞,且與已繫屬法院部分有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而移送該已繫屬法院併辦,則該受移送之已繫屬法院得就該移送併 辦部分予以實質審判者,應以經其審理之結果,以該二罪間確有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為前提,倘該二罪間,經繫屬法院審理之結果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時,基於 不告不理原則,該繫屬法院就移送併辦部分不得為任何裁判,而僅能退回原偵查 機關另行偵辦,否則即有就未經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訴外裁判之違法。次按刑 法連續犯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概括犯意,亦即行為人之多次犯罪行為,須自始 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之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始足當之,並非 一有多次犯同一罪名之罪,即概論以連續犯。經查:被告辛○○上開移送併辦① 及②之犯罪行為時間分別係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五月四日, 與本件論罪科刑之最後事實行為時間(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相距達六月至十一月 之久,顯難認被告辛○○主觀上係基於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事實之概括犯意。再按 ,被告丑○○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已如前述,則移送併辦意旨②關於被 告丑○○犯行之部分,亦與本件即無從成立連續犯。是前揭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 辛○○論罪科刑及被告丑○○無罪部分之事實均無連續犯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 審判,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 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 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 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錫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正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 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壹: ┌───┬──────┬────┬──────┬──────┬─────┐ │ 編號 │ 犯罪時間及 │盜刷金額│ 消費方式 │ 發卡銀行 │簽帳單上偽│ │ │ 犯罪地點 │ │ │ 及卡號│造署名(未│ │ │ │ │ │ │註明者為二│ │ │ │ │ │ │聯單) │ ├───┼──────┼────┼──────┼──────┼─────┤ │ 一 │八十八年一月│8800元 │購物消費 │外國銀行 │林永明 │ │ │九日十六時二│ │(詐欺取財)│00000000 │ │ │ │十九分 │ │ │00000000 │ │ │ │台北縣三重市│ │ │ │ │ │ │正義北街之十│ │ │ │ │ │ │全中信電話公│ │ │ │ │ │ │司 │ │ │ │ │ ├───┼──────┼────┼──────┼──────┼─────┤ │ 二 │八十八年一月│152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鐘文熀 │ │ │十五日二十時│ │ │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 │ │ │ │全國電子 │ │ │ │ │ ├───┼──────┼────┼──────┼──────┼─────┤ │ 三 │八十八年一月│218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鐘文熀 │ │ │十五日二十一│ │ │同右 │ │ │ │時許 │ │ │ │ │ │ │全國電子 │ │ │ │ │ ├───┼──────┼────┼──────┼──────┼─────┤ │ 四 │八十八年六月│48846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賴嘉彬 │ │ │三日二十時許│ │ │00000000 │ │ │ │CARRCFOUE JH│ │ │00000000 │ │ │ │UAEI │ │ │ │ │ ├───┼──────┼────┼──────┼──────┼─────┤ │ 五 │八十八年六月│24076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賴嘉彬 │ │ │三日二十一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JIN CHIN PIN│ │ │ │ │ │ │JEWELRY-JB │ │ │ │ │ ├───┼──────┼────┼──────┼──────┼─────┤ │ 六 │八十八年六月│32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謝思平 │ │ │四日十九時許│ │ │同右 │ │ │ │全虹 │ │ │ │ │ ├───┼──────┼────┼──────┼──────┼─────┤ │ 七 │八十八年六月│262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謝思平 │ │ │四日二十二時│ │ │同右 │ │ │ │三十分許 │ │ │ │ │ │ │論晴西餐廳 │ │ │ │ │ ├───┼──────┼────┼──────┼──────┼─────┤ │ 八 │八十八年六月│13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賴嘉彬 │ │ │四日 │ │ │00000000 │ │ │ │不詳商店 │ │ │00000000 │ │ ├───┼──────┼────┼──────┼──────┼─────┤ │ 九 │八十八年六月│2299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賴嘉彬 │ │ │六日二十二時│ │ │00000000 │ │ │ │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SHI LI │ │ │ │ │ ├───┼──────┼────┼──────┼──────┼─────┤ │ 十 │八十八年六月│1500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張自吉 │ │ │視影廳伴唱 │ │(詐欺得利)│同右 │ │ │ │ │ │ │ │ │ ├───┼──────┼────┼──────┼──────┼─────┤ │ 十一 │八十八年六月│233990元│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賴嘉彬 │ │ │七日十七時五│ │(詐欺取財)│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CARREFOUR TE│ │ │ │ │ │ │N MOO │ │ │ │ │ ├───┼──────┼────┼──────┼──────┼─────┤ │ 十二 │八十八年六月│14538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賴嘉彬 │ │ │七日十九時五│ │ │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萬商洋酒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 │八十八年六月│13801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賴嘉彬 │ │ │七日二十時二│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大聯盟通訊事│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十四 │八十八年六月│72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賴嘉彬 │ │ │七日二十時二│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大聯盟通訊事│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十五 │八十八年六月│11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QOD CHING │ │ │十三日 │ │ │00000000 │UIN │ │ │文樺興業有限│ │ │00000000 │(三聯單)│ │ │公司內湖店 │ │ │ │ │ ├───┼──────┼────┼──────┼──────┼─────┤ │ 十六 │八十八年六月│39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趙斯德 │ │ │十四日 │ │ │00000000 │ │ │ │城發通訊行 │ │ │00000000 │ │ ├───┼──────┼────┼──────┼──────┼─────┤ │ 十七 │八十八年八月│不詳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江國泰 │ │ │十七日四時許│ │(詐欺得利)│00000000 │ │ │ │VIRAGRA KTV-│ │ │00000000 │ │ │ │G │ │ │ │ │ ├───┼──────┼────┼──────┼──────┼─────┤ │ 十八 │八十八年八月│34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江國泰 │ │ │十七日四時許│ │ │同右 │ │ ││HAPPY VALLEY│ │ │ │ │ │ │KTV │ │ │ │ │ ├───┼──────┼────┼──────┼──────┼─────┤ │ 十九 │八十八年八月│5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八日二十一│ │ │00000000 │ │ │ │時許 │ │ │00000000 │ │ │ │大呼小叫KTV │ │ │ │ │ ├───┼──────┼────┼──────┼──────┼─────┤ │ 二十 │八十八年八月│1100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九日十五時│ │(詐欺取財)│同右 │ │ │ │三十分許 │ │ │ │ │ │ │HUANG TZU │ │ │ │ │ ├───┼──────┼────┼──────┼──────┼─────┤ │二十一│八十八年八月│2714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九日十七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WATSONS PARK│ │ │ │ │ │ │'S SHOP │ │ │ │ │ ├───┼──────┼────┼──────┼──────┼─────┤ │二十二│八十八年八月│83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九日二十三│ │ │同右 │ │ │ │時許 │ │ │ │ │ │ │PEI CHI │ │ │ │ │ ├───┼──────┼────┼──────┼──────┼─────┤ │二十三│八十八年八月│800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九日 │ │(詐欺得利)│同右 │(三聯單)│ │ │台北市○○路│ │ │ │ │ │ │六十號九樓 │ │ │ │ │ │ │金遠東KTV│ │ │ │ │ │ │酒店 │ │ │ │ │ ├───┼──────┼────┼──────┼──────┼─────┤ │二十四│八十八年八月│400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九日 │ │(詐欺取財)│同右 │(三聯單)│ │ │尚華堂 │ │ │ │ │ ├───┼──────┼────┼──────┼──────┼─────┤ │二十五│八十八年八月│57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十九日 │ │ │同右 │ │ │ │D GAS STATIO│ │ │ │ │ │ │N │ │ │ │ │ ├───┼──────┼────┼──────┼──────┼─────┤ │二十六│八十八年八月│108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廖志明 │ │ │二十日 │ │ │00000000 │ │ │ │BO JIUE │ │ │00000000 │ │ ├───┼──────┼────┼──────┼──────┼─────┤ │二十七│八十八年八月│10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蔡順吉 │ │ │二十日二十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0 │ │ │ │FORMOSA OPTI│ │ │ │ │ │ │CAL CO │ │ │ │ │ ├───┼──────┼────┼──────┼──────┼─────┤ │二十八│八十八年八月│45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一日十八│ │ │00000000 │ │ │ │時許 │ │ │00000000 │ │ │ │TZUNG YAN │ │ │ │ │ ├───┼──────┼────┼──────┼──────┼─────┤ │二十九│八十八年八月│1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一日十九│ │ │同右 │ │ │ │時許 │ │ │ │ │ │ │HEIN SIN DAI│ │ │ │ │ │ │OPTICAL │ │ │ │ │ ├───┼──────┼────┼──────┼──────┼─────┤ │ 三十 │八十八年八月│202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蔡順吉 │ │ │二十一日 │ │ │00000000 │ │ │ │KAU YU CO │ │ │00000000 │ │ ├───┼──────┼────┼──────┼──────┼─────┤ │三十一│八十八年八月│98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二日二十│ │ │00000000 │ │ │ │二時許 │ │ │00000000 │ │ │ │LIANG CHEMEI│ │ │ │ │ │ │JING │ │ │ │ │ ├───┼──────┼────┼──────┼──────┼─────┤ │三十二│八十八年八月│2303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二日二十│ │ │同右 │ │ │ │三時四十分許│ │ │ │ │ │ │晨領海鮮餐廳│ │ │ │ │ ├───┼──────┼────┼──────┼──────┼─────┤ │三十三│八十八年八月│47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二日 │ │ │同右 │ │ │ │鄉村牛仔店 │ │ │ │ │ ├───┼──────┼────┼──────┼──────┼─────┤ │三十四│八十八年八月│47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二十二日 │ │ │同右 │ │ │ │鄉村牛仔店 │ │ │ │ │ ├───┼──────┼────┼──────┼──────┼─────┤ │三十五│八十八年八月│12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張永東 │ │ │二十二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偉翔通訊行 │ │ │00000000 │ │ ├───┼──────┼────┼──────┼──────┼─────┤ │三十六│八十八年八月│9043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三日二十│ │ │00000000 │ │ │ │時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玩具反斗城 │ │ │ │ │ ├───┼──────┼────┼──────┼──────┼─────┤ │三十七│八十八年八月│2827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三日二十││ │同右 │ │ │ │一時許 │ │ │ │ │ │ │WORKING HOUS│ │ │ │ │ │ │E │ │ │ │ │ ├───┼──────┼────┼──────┼──────┼─────┤ │三十八│八十八年八月│2393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三日二十│ │ │同右 │ │ │ │一時四十分許│ │ │ │ │ │ │ROSE RECORD │ │ │ │ │ │ │PLAZA │ │ │ │ │ ├───┼──────┼────┼──────┼──────┼─────┤ │三十九│八十八年八月│932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三日二十│ │ │同右 │ │ │ │二時許 │ │ │ │ │ │ │VINERY │ │ │ │ │ ├───┼──────┼────┼──────┼──────┼─────┤ │ 四十 │八十八年八月│1276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三日 │ │ │同右 │ │ │ │CHIA HWA YUE│ │ │ │ │ │ │H LOU RESTAU│ │ │ │ │ │ │RANT │ │ │ │ │ ├───┼──────┼────┼──────┼──────┼─────┤ │四十一│八十八年八月│9234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三日 │ │ │同右 │ │ │ │UINERY │ │ │ │ │ ├───┼──────┼────┼──────┼──────┼─────┤ │四十二│八十八年八月│142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四日十六│ │ │同右 │ │ │ │時三十分許 │ │ │ │ │ │ │WORKING HOUS│ │ │ │ │ │ │E │ │ │ │ │ ├───┼──────┼────┼──────┼──────┼─────┤ │四十三│八十八年八月│2874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四日十八│ │ │同右 │ │ │ │時許 │ │ │ │ │ │ │美體小舖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四十四│八十八年八月│1888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成皇 │ │ │二十四日 │ │ │同右 │ │ │ │LES ENFANTS │ │ │ │ │ │ │CO LTD-YZ │ │ │ │ │ ├───┼──────┼────┼──────┼──────┼─────┤ │四十五│八十八年八月│1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陳大聲 │ │ │二十五日十二│ │ │00000000 │ │ │ │時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DISFS JEWEL │ │ │ │ │ │ │SEMSTORE │ │ │ │ │ ├───┼──────┼────┼──────┼──────┼─────┤ │四十六│八十八年八月│346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吳君政 │ │ │二十八日十九│ │ │00000000 │ │ │ │時許 │ │ │00000000 │ │ │ │WATSONS PARK│ │ │ │ │ │ │'N SHOP │ │ │ │ │ ├───┼──────┼────┼──────┼──────┼─────┤ │四十七│八十八年八月│662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八日十九│ │ │00000000 │ │ │ │時許 │ │ │00000000 │ │ │ │AERO ORUME │ │ │ │ │ ├───┼──────┼────┼──────┼──────┼─────┤ │四十八│八十八年八月│2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八日十九│ │ │同右 │ │ │ │時四十分許 │ │ │ │ │ │ │WATSON'S PAR│ │ │ │ │ │ │KIN SHOP │ │ │ │ │ ├───┼──────┼────┼──────┼──────┼─────┤ │四十九│八十八年八月│9463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九日一時│ │(詐欺得利)│同右│ │ │ │四十分許 │ │ │ │ │ │ │奪標KTV │ │ │ │ │ ├───┼──────┼────┼──────┼──────┼─────┤ │ 五十 │八十八年八月│2239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九日三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百戰百勝KTV │ │ │ │ │ ├───┼──────┼────┼──────┼──────┼─────┤ │五十一│八十八年八月│721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九日十二│ │(詐欺取財)│同右 │ │ │ │時許 │ │ │ │ │ │ │LI HE │ │ │ │ │ ├───┼──────┼────┼──────┼──────┼─────┤ │五十二│八十八年八月│869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吳君政 │ │ │二十九日二十│ │ │00000000 │ │ │ │時許 │ │ │00000000 │ │ │ │豐澤電器 │ │ │ │ │ ├───┼──────┼────┼──────┼──────┼─────┤ │五十三│八十八年八月│11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林華萍 │ │ │二十九日 │ │ │00000000 │ │ │ │SHAMG BAI CL│ │ │00000000 │ │ │ │OTMING │ │ │ │ │ ├───┼──────┼────┼──────┼──────┼─────┤ │五十四│八十八年八月│12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九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嘉華美容院 │ │ │00000000 │ │ ├───┼──────┼────┼──────┼──────┼─────┤ │五十五│八十八年八月│598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九日 │ │(詐欺得利)│同右 │ │ │ │大呼小叫KTV │ │ │ │ │ ├───┼──────┼────┼──────┼──────┼─────┤ │五十六│八十八年八月│400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二十九日 │ │(詐欺取財)│同右 │(三聯單)│ │ │嘉華美容院 │ │ │ │ │ ├───┼──────┼────┼──────┼──────┼─────┤ │五十七│八十八年八月│25882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吳君政 │ │ │三十日十四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0 │ │ │ │NING DI │ │ │ │ │ ├───┼──────┼────┼──────┼──────┼─────┤ │五十八│八十八年八月│178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三十日十四時│ │ │00000000 │ │ │ │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新好男人服飾│ │ │ │ │ ├───┼──────┼────┼──────┼──────┼─────┤ │五十九│八十八年八月│6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三十日十四時│ │ │同右 │ │ │ │五十分許 │ │ │ │ │ │ │新好男人服飾│ │ │ │ │ ├───┼──────┼────┼──────┼──────┼─────┤ │ 六十 │八十八年八月│854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三十日 │ │ │同右 │ │ │ │AERO ORUME │ │ │ │ │ ├───┼──────┼────┼──────┼──────┼─────┤ │六十一│八十八年八月│875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 │三十日十五時│ │(詐欺得利)│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0 │ │ │ │大呼小叫KTV │ │ │ │ │ ├───┼──────┼────┼──────┼──────┼─────┤ │六十二│八十八年八月│1681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三十一日一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0 │ │ │ │奪標KTV │ │ │ │ │ ├───┼──────┼────┼──────┼──────┼─────┤ │六十三│八十八年八月│89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陳大聲 │ │ │三十一日十一│ │(詐欺取財)│00000000 │ │ │ │時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ASHI OPTICAL│ │ │ │ │ │ │CO │ │ │ │ │ ├───┼──────┼────┼──────┼──────┼─────┤ │六十四│八十八年八月│92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 │三十一日十五│ │ │00000000 │ │ │ │時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奇珍銀樓 │ │ │ │ │ ├───┼──────┼────┼──────┼──────┼─────┤ │六十五│八十八年八月│865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 │三十一日二十│ │(詐欺得利)│同右 │ │ │ │一時三十分許│ │ │ │ │ │ │大呼小叫KTV │ │ │ │ │ ├───┼──────┼────┼──────┼──────┼─────┤ │六十六│八十八年八月│770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 │三十一日 │ │(詐欺取財)│同右 │(三聯單)│ │ │飲料廣場 │ │ │ │ │ ├───┼──────┼────┼──────┼──────┼─────┤ │六十七│八十八年九月│401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黃思平 │ │ │一日五時許 │ │(詐欺得利)│00000000 │ │ │ │奪標KTV │ │ │00000000 │ │ ├───┼──────┼────┼──────┼──────┼─────┤ │六十八│八十八年九月│9000元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 │一日十八時四│ │(詐欺取財)│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奇珍銀樓 │ │ │ │ │ ├───┼──────┼────┼──────┼──────┼─────┤ │六十九│八十八年九月│530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一日十九時許│ │(詐欺得利)│同右 │ │ │ │大呼小叫KTV │ │ │ │ │ ├───┼──────┼────┼──────┼──────┼─────┤ │ 七十 │八十八年九月│不詳 │購物消費 │渣打銀行 │李俊山 │ │ │二日十八時許│ │(詐欺取財)│00000000 │ │ │ │HUNG CHENG │ │ │00000000 │ │ ├───┼──────┼────┼──────┼──────┼─────┤ │七十一│八十八年九月│3976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俊山 │ │ │二日十九時二│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LEVI'S-KUANG│ │ │ │ │ │ │KUAN │ │ │ │ │ ├───┼──────┼────┼──────┼──────┼─────┤ │七十二│八十八年九月│22088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俊山 │ │ │二日二十時二│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U LIFE-M.S │ │ │ │ │ ├───┼──────┼────┼──────┼──────┼─────┤ │七十三│八十八年九月│2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俊山 │ │ │二日 │ │ │同右 │(三聯單)│ │ │LEE.JUN-SON │ │ │ │ │ ├───┼──────┼────┼──────┼──────┼─────┤ │七十四│八十八年九月│1499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俊山 │ │ │三日十一時五│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U-LITE-GMHOU│ │ │ │ │ │ │SEHOLD STORE│ │ │ │ │ ├───┼──────┼────┼──────┼──────┼─────┤ │七十五│八十八年九月│375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譚學洋 │ │ │三日十六時許│ │ │00000000 │ │ │ │奇珍銀樓 │ │ │00000000 │ │ ├───┼──────┼────┼──────┼──────┼─────┤ │七十六│八十八年九月│8839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俊山 │ │ │三日十六時三│ │ │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WATSON'S PAR│ │ │ │ │ │ │KIN SHOP │ │ │ │ │ ├───┼──────┼────┼──────┼──────┼─────┤ │七十七│八十八年九月│20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立平 │ │ │四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億豐電器行 │ │ │00000000 │ │ ├───┼──────┼────┼──────┼──────┼─────┤ │七十八│八十八年九月│15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立平 │ │ │四日 │ │ │同右 │(三聯單)│ │ │億豐電器行 │ │ │ │ │ ├───┼──────┼────┼──────┼──────┼─────┤ │七十九│八十八年九月│1478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立平 │ │ │四日 │ │ │同右 │(三聯單)│ │ │皇星銀樓 │ │ │ │ │ ├───┼──────┼────┼──────┼──────┼─────┤ │ 八十 │八十八年九月│10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立平 │ │ │四日 │ │ │同右 │(三聯單)│ │ │皇星銀樓 │ │ │ │ │ ├───┼──────┼────┼──────┼──────┼─────┤ │八十一│八十八年十月│1001元 │ │匯通商業銀行│守義LEE │ │ │四日 │ │同右 │00000000 │(三聯單)│ │ │首都飯店 │ │ │00000000 │ │ ├───┼──────┼────┼──────┼──────┼─────┤ │八十二│八十八年十月│7500元 │視聽消費 │渣打銀行 │李志雄 │ │ │七日一時許 │ │(詐欺得利)│00000000 │ │ │ │HAPPY VALLEY│ │ │00000000 │ │ │ │KTV-2 │ │ │ │ │ ├───┼──────┼────┼──────┼──────┼─────┤ │八十三│八十八年十月│12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李志雄 │ │ │七日一時許 │ │ │同右 │ │ │ │VIRAGRA KTV-│ │ │ │ │ │ │G │ │ │ │ │ ├───┼──────┼────┼──────┼──────┼─────┤ │八十四│八十八年十月│11600元 │購物消費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七日二十一時│ │(詐欺取財)│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震旦行 │ │ │ │ │ ├───┼──────┼────┼──────┼──────┼─────┤ │八十五│八十八年十月│539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八日二十時四│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福華飯店 │ │ │ │ │ ├───┼──────┼────┼──────┼──────┼─────┤ │八十六│八十八年十月│142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八日二十一時│ │ │同右 │ │ │ │許 │ │ │ ││ │ │福記產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八十七│八十八年十月│88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九日十四時三│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晶華酒店 │ │ │ │ │ ├───┼──────┼────┼──────┼──────┼─────┤ │八十八│八十八年十月│855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九日十六時五│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福記產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八十九│八十八年十月│660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九日十八時許│ │ │同右 │ │ │ │太電欣榮 │ │ │ │ │ ├───┼──────┼────┼──────┼──────┼─────┤ │ 九十 │八十八年十月│240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九日二十一時│ │ │同右 │ │ │ │二十分許 │ │ │ │ │ │ │東芳美容理燙│ │ │ │ │ │ │材料行 │ │ │ │ │ ├───┼──────┼────┼──────┼──────┼─────┤ │九十一│八十八年十月│215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九日二十二時│ │ │同右 │ │ │ │二十分許 │ │ │ │ │ │ │東訊時代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九十二│八十八年十月│59901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十日二十一時│ │ │00000000 │ │ │ │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燦坤 │ │ │ │ │ ├───┼──────┼────┼──────┼──────┼─────┤ │九十三│八十八年十月│904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十一日三時許│ │ │00000000 │ │ │ │生曜加油站興│ │ │0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九十四│八十八年十月│195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十一日三時許│ │ │同右 │ │ │ │生曜加油站興│ │ │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九十五│八十八年十月│42924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十一日二十一│ │ │00000000 │ │ │ │時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燦坤 │ │ │ │ │ ├───┼──────┼────┼──────┼──────┼─────┤ │九十六│八十八年十月│36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七時許│ │ │00000000 │ │ │ │MENG TUMG SO│ │ │00000000 │ │ │ │UNA │ │ │ │ │ ├───┼──────┼────┼──────┼──────┼─────┤ │九十七│八十八年十月│108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十時四│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聯晴電器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九十八│八十八年十月│157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十二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IDEE │ │ │ │ │ ├───┼──────┼────┼──────┼──────┼─────┤ │九十九│八十八年十月│57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十二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IDEE │ │ │ │ │ ├───┼──────┼────┼──────┼──────┼─────┤ │一○○│八十八年十月│10209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十四時│ │ │同右 │ │ │ │四十分許 │ │ │ │ │ │ │NET │ │ │ │ │ ├───┼──────┼────┼──────┼──────┼─────┤ │一○一│八十八年十月│2869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林佳榕 │ │ │十二日十五時│ │ │00000000 │(三聯單)│ │ │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聯晴電器 │ │ │ │ │ ├───┼──────┼────┼──────┼──────┼─────┤ │一○二│八十八年十月│4160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英文名不詳│ │ │十二日十六時│ │ │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玉山銀樓 │ │ │ │ │ ├───┼──────┼────┼──────┼──────┼─────┤ │一○三│八十八年十月│430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十六時│ │ │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前區眼鏡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四│八十八年十月│12800元 │同右 │彰化銀行 │吳維明 │ │ │十二日十七時│ │ │00000000 │ │ │ │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小禮堂國際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一○五│八十八年十月│77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十八時│ │ │00000000 │ │ │ │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欣欣大眾市場│ │ │ │ │ ├───┼──────┼────┼──────┼──────┼─────┤ │一○六│八十八年十月│32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二日 │ │ │同右 │(三聯單)│ │ │第六感皮鞋店│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一○七│八十八年十月│2300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林佳榕 │ │ │十二日十九時│ │ │00000000 │ │ │ │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采昉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八│八十八年十月│52704元 │同右 │彰化銀行 │吳維明 │ │ │十二日十九時│ │ │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金沙國際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日月│ │ │ │ │ │ │光門市 │ │ │ │ │ ├───┼──────┼────┼──────┼──────┼─────┤ │一○九│八十八年十月│2956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二日二十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 │ │ │ │麗金店 │ │ │ │ │ ├───┼──────┼────┼──────┼──────┼─────┤ │一一○│八十八年十月│99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二日 │ │ │同右 │ │ │ │慶裕鐘錶公司│ │ │ │ │ ├───┼──────┼────┼──────┼──────┼─────┤ │一一一│八十八年十月│10336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十二日二十時│ │ │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燦坤 │ │ │ │ │ ├───┼──────┼────┼──────┼──────┼─────┤ │一一二│八十八年十月│3396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十二日二十時│ │ │同右 │ │ │ │五十分許 │ │ │ │ │ │ │燦坤 │ │ │ │ │ ├───┼──────┼────┼──────┼──────┼─────┤ │一一三│八十八年十月│3500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十二日二十一│ │ │同右 │ │ │ │時許 │ │ │ │ │ │ │燦坤 │ │ │ │ │ ├───┼──────┼────┼──────┼──────┼─────┤ │一一四│八十八年十月│2914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英文名不詳│ │ │十二日二十一│ │ │00000000 │ │ │ │時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玫瑰唱片 │ │ │ │ │ ├───┼──────┼────┼──────┼──────┼─────┤ │一一五│八十八年十月│228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林佳榕 │ │ │十二日二十二│ │ │00000000 │ │ │ │時 │ │ │00000000 │ │ │ │斐樂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一六│八十八年十月│1180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林佳榕 │ │ │十二日 │ │ │同右 │ │ │ │多禮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一七│八十八年十月│2304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林佳榕 │ │ │十二日 │ │ │同右 │(三聯單)│ │ │嘉裕多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一一八│八十八年十月│394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英文名不詳│ │ │十二日 │ │ │00000000 │ │ │ │一代佳人炭烤│ │ │00000000 │ │ ├───┼──────┼────┼──────┼──────┼─────┤ │一一九│八十八年十月│23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三日一時許│ │ │00000000 │ │ │ │金品皮鞋店 │ │ │00000000 │ │ ├───┼──────┼────┼──────┼──────┼─────┤ │一二○│八十八年十月│6199元 │同右 │彰化銀行 │吳維明 │ │ │十三日十一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0 │ │ │ │玩具反斗城 │ │ │ │ │ ├───┼──────┼────┼──────┼──────┼─────┤ │一二一│八十八年十月│2499元 │同右 │彰化銀行 │吳維明 │ │ │十三日十一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玩具反斗城 │ │ │ │ │ ├───┼──────┼────┼──────┼──────┼─────┤ │一二二│八十八年十月│9740元 │同右 │彰化銀行 │吳維明 │ │ │十三日十三時│ │ │同右 │ │ │ │三十分許 │ │ │ │ │ │ │勃肯史達克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一二三│八十八年十月│17500元 │同右 │彰化銀行 │吳維明 │ │ │十三日 │ │ │同右 │(三聯單)│ │ │佳禾貿易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二四│八十八年十月│506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林佳榕 │ │ │十三日十五時│ │ │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四季餐廳 │ │ │ │ │ ├───┼──────┼────┼──────┼──────┼─────┤ │一二五│八十八年十月│25000元 │同右 │彰化銀行 │柯清旗 │ │ │十三日十七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0 │ │ │ │承穩旅行社 │ │ │ │ │ ├───┼──────┼────┼──────┼──────┼─────┤ │一二六│八十八年十月│79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三日十七時│ │ │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 │ │ │ │暉雅鐘錶 │ │ │ │ │ ├───┼──────┼────┼──────┼──────┼─────┤ │一二七│八十八年十月│5900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戊○○ │ │ │十三日十七時│ │ │00000000 │ │ │ │三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天蠍星資訊廣│ │ │ │ │ │ │場 │ │ │ │ │ ├───┼──────┼────┼──────┼──────┼─────┤ │一二八│八十八年十月│39724元 │同右 │彰化銀行 │柯清旗 │ │ │十三日十九時│ │ │00000000 │ │ │ │三十分許 │ │ │00000000 │ │ │ │佳樂福 │ │ │ │ │ ├───┼──────┼────┼──────┼──────┼─────┤ │一二九│八十八年十月│3674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三日二十一│ │ │00000000 │ │ │ │時許 │ │ │0000000 │ │ │ │御書園圖書餐│ │ │ │ │ │ │飲 │ │ │ │ │ ├───┼──────┼────┼──────┼──────┼─────┤ │一三○│八十八年十月│5859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三日 │ │ │同右 │ │ │ │萬寶龍 │ │ │ │ │ ├───┼──────┼────┼──────┼──────┼─────┤ │一三一│八十八年十月│19596元 │同右 │上海商業儲蓄│戊○○ │ │ │十三日二十一│ │ │銀行 │ │ │ │時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台新商行 │ │ │00000000 │ │ ├───┼──────┼────┼──────┼──────┼─────┤ │一三二│八十八年十月│30000元 │同右 │上海商業儲蓄│戊○○ │ │ │十三日 │ │ │銀行 │(三聯單)│ │ │金錡文具有限│ │ │同右 │ │ │ │公司 │ │ │ │ │ ├───┼──────┼────┼──────┼──────┼─────┤ │一三三│八十八年十月│22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四日十四時│ │ │00000000 │ │ │ │三十分許 │ │ │0000000 │ │ │ │高島生活健康│ │ │ │ │ │ │廣場 │ │ │ │ │ ├───┼──────┼────┼──────┼──────┼─────┤ │一三四│八十八年十月│7860元 │同右 │華信商業銀行│高維志 │ │ │十四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丹鼎精品店 │ │ │00000000 │ │ ├───┼──────┼────┼──────┼──────┼─────┤ │一三五│八十八年十月│31500元 │同右 │上海商業銀行│戊○○ │ │ │十五日十五時│ │ │00000000 │(三聯單)│ │ │許 │ │ │00000000 ││ │ │台北市中山區│ │ │ │ │ │ │四平街五十五│ │ │ │ │ │ │號一樓 │ │ │ │ │ │ │鑫賞有限公司│ │ │ │ │ ├───┼──────┼────┼──────┼──────┼─────┤ │一三六│八十八年十月│18000元 │同右 │上海商業儲蓄│湯永做 │ │ │十五日十九時│ │ │銀行 │ │ │ │四十分許 │ │ │00000000 │ │ │ │震旦行 │ │ │00000000 │ │ ├───┼──────┼────┼──────┼──────┼─────┤ │一三七│八十八年十月│840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守義LEE │ │ │十六日四時十│ │ │00000000 │ │ │ │五分許 │ │ │00000000 │ │ │ │JIOU HAU ││ │ │ │ ├───┼──────┼────┼──────┼──────┼─────┤ │一三八│八十八年十月│1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六日十四時│ │ │00000000 │ │ │ │三十分許 │ │ │0000000 │ │ │ │銀光皮鞋店 │ │ │ │ │ ├───┼──────┼────┼──────┼──────┼─────┤ │一三九│八十八年十月│62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六日十六時│ │ │同右 │ │ │ │十分許 │ │ │ │ │ │ │金大福 │ │ │ │ │ ├───┼──────┼────┼──────┼──────┼─────┤ │一四○│八十八年十月│769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朱錦棠 │ │ │十七日十四時│ │ │同右 │ │ │ │三十分許 │ │ │ │ │ │ │金大福 │ │ │ │ │ ├───┼──────┼────┼──────┼──────┼─────┤ │一四一│八十八年十月│6747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劉輝虎 │ │ │十七日十六時│ │ │00000000 │ │ │ │許 │ │ │0000000 │ │ │ │麗金店 │ │ │ │ │ ├───┼──────┼────┼──────┼──────┼─────┤ │一四二│八十八年十月│215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CHEN KIO │ │ │十七日十九時│ │ │00000000 │UI │ │ │許 │ │ │00000000 │ │ │ │臺灣艾康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一四三│八十八年十月│不詳 │同右 │渣打銀行 │周志成 │ │ │十七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全能汽車音響│ │ │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一四四│八十八年十月│18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周志成 │ │ │十八日十三時│ │ │同右 │ │ │ │四十分許 │ │ │ │ │ │ │LIOU YI │ │ │ │ │ ├───┼──────┼────┼──────┼──────┼─────┤ │一四五│八十八年十月│979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周志成 │ │ │十八日 │ │ │同右 │(三聯單)│ │ │祥特利 │ │ │ │ │ ├───┼──────┼────┼──────┼──────┼─────┤ │一四六│八十八年十月│7525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周志成 │ │ │十八日 │ │ │同右 │(三聯單)│ │ │祥特利 │ │ │ │ │ ├───┼──────┼────┼──────┼──────┼─────┤ │一四七│八十八年十月│183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廖又鐘 │ │ │十八日十六時│ │ │00000000 │ │ │ │五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全虹 │ │ │ │ │ ├───┼──────┼────┼──────┼──────┼─────┤ │一四八│八十八年十月│990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林敏英 │ │ │十八日二十時│ │ │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王品台塑牛排│ │ │ │ │ │ │館 │ │ │ │ │ ├───┼──────┼────┼──────┼──────┼─────┤ │一四九│八十八年十月│3469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高達紳 │ │ │十九日二十時│ │ │00000000 │ │ │ │三十分許 │ │ │0000000 │ │ │ │御書園西餐廳│ │ │ │ │ ├───┼──────┼────┼──────┼──────┼─────┤ │一五○│八十八年十月│22000元 │同右 │渣打銀行 │胡宏英 │ │ │十九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東竣企業 │ │ │00000000 │ │ ├───┼──────┼────┼──────┼──────┼─────┤ │一五一│八十八年十月│24266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高達紳 │ │ │二十日二十一│ │ │00000000│ │ │ │時二十分許 │ │ │0000000 │ │ │ │臺灣泰一電器│ │ │ │ │ ├───┼──────┼────┼──────┼──────┼─────┤ │一五二│八十八年十月│59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高達紳 │ │ │二十日二十一│ │ │同右 │ │ │ │時二十分許 │ │ │ │ │ │ │臺灣泰一電器│ │ │ │ │ ├───┼──────┼────┼──────┼──────┼─────┤ │一五三│八十八年十月│139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高達紳 │ │ │二十日二十一│ │ │同右 │ │ │ │時三十分許 │ │ │ │ │ │ │臺灣泰一電器│ │ │ │ │ ├───┼──────┼────┼──────┼──────┼─────┤ │一五四│八十八年十月│675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高達紳 │ │ │二十日 │ │ │同右 │ │ │ │太電欣榮實業│ │ │ │ │ ├───┼──────┼────┼──────┼──────┼─────┤ │一五五│八十八年十月│469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楊達生 │ │ │二十一日十九│ │ │00000000 │ │ │ │時三十分許 │ │ │0000000 │ │ │ │臺灣泰一電器│ │ │ │ │ ├───┼──────┼────┼──────┼──────┼─────┤ │一五六│八十八年十月│不詳 │同右 │不詳 │不詳 │ │ │二十二日十七│ │ │ │ │ │ │時許 │ │ │ │ │ │ │台北市○○路│ │ │ │ │ │ │五四一巷二十│ │ │ │ │ │ │五號 │ │ │ │ │ │ │吉麗行 │ │ │ │ │ ├───┼──────┼────┼──────┼──────┼─────┤ │一五七│八十八年十月│33210元 │同右 │荷蘭銀行 │許愛琳 │ │ │二十二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吉麗行 │ │ │00000000 │ │ ├───┼──────┼────┼──────┼──────┼─────┤ │一五八│八十八年十月│30300元 │同右 │荷蘭銀行 │許愛琳 │ │ │二十二日 │ │ │同右 │(三聯單)│ │ │吉麗行 │ │ │ │ │ ├───┼──────┼────┼──────┼──────┼─────┤ │一五九│八十八年十月│188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郭進財 │ │ │二十五日二十│ │ │00000000 │ │ │ │時四十分許 │ │ │0000000 │ │ │ │獨身貴族 │ │ │ │ │ ├───┼──────┼────┼──────┼──────┼─────┤ │一六○│八十八年十月│20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陳健生 │ │ │二十五日二十│ │ │00000000 │ │ │ │一時五十分許│ │ │0000000 │ │ │ │信義鐘錶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六一│八十八年十月│27815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郭進財 │ │ │二十六日十九│ │ │同右 │ │ │ │時二十分許 │ │ │ │ │ │ │天達服飾店 │ │ │ │ │ ├───┼──────┼────┼──────┼──────┼─────┤ │一六二│八十八年十一│929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趙耀聰 │ │ │月三日十三時│ │ │00000000 │ │ │ │二十分許 │ │ │0000000 │ │ │ │麗金店 │ │ │ │ │ ├───┼──────┼────┼──────┼──────┼─────┤ │一六三│八十八年十一│4800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余亮台 │ │ │月三日十八時│ │ │同右 │ │ │ │三十分許 │ │ │ │ │ │ │麗金店 │ │ │ │ │ ├───┼──────┼────┼──────┼──────┼─────┤ │一六四│八十八年十一│67870元 │同右 │美國運通銀行│趙璧峰 │ │ │月三日十八時│ │ │00000000 │ │ │ │四十分許 │ │ │0000000 │ │ │ │麗金店 │ │ │ │ │ ├───┼──────┼────┼──────┼──────┼─────┤ │一六五│八十八年十一│1760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三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巴士海峽餐廳│ │ │00000000 │ │ ├───┼──────┼────┼──────┼──────┼─────┤ │一六六│八十八年十一│2741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四日二十一│ │ │同右 │ │ │ │時十分許 │ │ │ │ │ │ │宏晶有限公司│ │ │ │ │ ├───┼──────┼────┼──────┼──────┼─────┤ │一六七│八十八年十一│618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四日 │ │ │00000000 │(三聯單)│ │ │巨達通信行 │ │ │00000000 │ │ ├───┼──────┼────┼──────┼──────┼─────┤ │一六八│八十八年十一│150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五日八時四│ │ │00000000 │ │ │ │十分許 │ │ │00000000 │ │ │ │凱悅企業社 │ │ │ │ │ ├───┼──────┼────┼──────┼──────┼─────┤ │一六九│八十八年十一│9278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五日二十時│ │ │同右 │ │ │ │許 │ │ │ │ │ │ │紅牛村服飾店│ │ │ │ │ ├───┼──────┼────┼──────┼──────┼─────┤ │一七○│八十八年十一│5805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五日二十時│ │ │同右 │ │ ││十分許 │ │ │ │ │ │ │名佳美 │ │ │ │ │ ├───┼──────┼────┼──────┼──────┼─────┤ │一七一│八十八年十一│1130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五日二十二│ │ │同右 │ │ │ │時二十分許 │ │ │ │ │ │ │獨特風格服飾│ │ │ │ │ │ │店 │ │ │ │ │ ├───┼──────┼────┼──────┼──────┼─────┤ │一七二│八十八年十一│660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五日 │ │ │同右 │(三聯單)│ │ │萬義運動運品│ │ │ │ │ │ │總匯 │ │ │ │ │ ├───┼──────┼────┼──────┼──────┼─────┤ │一七三│八十八年十一│3090元 │同右 │台新商業銀行│陳永沛 │ │ │月五日 │ │ │同右 │(三聯單)│ │ │特快通信行 │ │ │ │ │ ├───┼──────┼────┼──────┼──────┼─────┤ │一七四│八十八年十二│25000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月十日二十二│ │ │00000000 │ │ │ │時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GOLDEN CENTU│ │ │ │ │ │ │RY JEWELRY │ │ │ │ │ ├───┼──────┼────┼──────┼──────┼─────┤ │一七五│八十八年十二│1761元 │同右 │匯通商業銀行│辰○○ │ │ │月十一日二十│ │ │同右 │ │ │ │二時許 │ │ │ │ │ │ │金石堂文化 │ │ │ │ │ ├───┼──────┼────┼──────┼──────┼─────┤ │一七六│八十八年十二│965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辰○○ │ │ │月十五日一時│ │ │,卡號 │不詳 │ │ │許 │ │ │00000000 │ │ │ │台北市○○街│ │ │00000000 │ │ │ │五十二號 │ │ │ │ │ │ │巨匠精品 │ │ │ │ │ ├───┼──────┼────┼──────┼──────┼─────┤ │一七七│八十八年十二│3835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邱國峰 │ │ │月十六日 │ │ │,卡號 │(三聯單)│ │ │統威電腦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一七八│八十八年十二│600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辰○○ │ │ │月十六日 │ │ │,卡號 │(三聯單)│ │ │統威電腦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一七九│八十八年十二│304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辰○○ │ │ │月十六日 │ │ │,卡號 │(三聯單)│ │ │統威電腦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一八○│八十九年一月│1785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不詳 │ │ │六日十六時許│ │ │,卡號 │ │ │ │臺北市○○路│ │ │00000000 │ │ │ │一段七十三號│ │ │00000000 │ │ │ │丙○○○○ │ │ │ │ │ ├───┼──────┼────┼──────┼──────┼─────┤ │一八一│八十九年一月│240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九日 │ │ │,卡號 │ │ │ │甲○○○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一八二│八十九年一月│不詳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九日 │ │ │,卡號同右 │ │ │ │甲○○○ │ │ │ │ │ ├───┼──────┼────┼──────┼──────┼─────┤ │一八三│八十九年一月│369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不詳 │ │ │十日 │ │ │,卡號 │ │ │ │台北縣新店市│ │ │00000000 │ │ │ │安和路二段一│ │ │00000000 │ │ │ │號 │ │ │ │ │ │ │丁○○○○賣│ │ │ │ │ │ │店 │ │ │ │ │ ├───┼──────┼────┼──────┼──────┼─────┤ │一八四│八十九年一月│2929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TONY │ │ │十五日二十時│ │ │,卡號 │ │ │ │二十分許 │ │ │00000000 │ │ │ │甲○○○ │ │ │00000000 │ │ ├───┼──────┼────┼──────┼──────┼─────┤ │一八五│八十九年一月│4538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十六日 │ │ │,卡號 ││ │ │甲○○○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一八六│八十九年一月│100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十六日 │ │ │,卡號同右 │ │ │ │甲○○○ │ │ │ │ │ ├───┼──────┼────┼──────┼──────┼─────┤ │一八七│八十九年一月│898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Ching │ │ │十六日 │ │ │,卡號同右 │ │ │ │甲○○○ │ │ │ │ │ ├───┼──────┼────┼──────┼──────┼─────┤ │一八八│八十九年一月│100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十六日 │ │ │,卡號同右 │ │ │ │甲○○○ ││ │ │ │ ├───┼──────┼────┼──────┼──────┼─────┤ │一八九│八十九年一月│100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十六日 │ │ │,卡號 │ │ │ │甲○○○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一九○│八十九年一月│2450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十六日 │ │ │,卡號同右 │ │ │ │甲○○○ │ │ │ │ │ ├───┼──────┼────┼──────┼──────┼─────┤ │一九一│八十九年一月│9550元 │同右 │發卡銀行不詳│鐘文熀 │ │ │十六日 │ │ │,卡號同右 │ │ │ │甲○○○ │ │ │ │ │ │ │ │ │ │ │ │ ├───┼──────┼────┼──────┼──────┼─────┤ │一九二│九十年六月二│20728元 │購物消費 │日本名古屋 │強以強 │ │ │十日十七時十│ │(詐欺取財未│00000000 │ │ │ │分許 │ │遂) │00000000 │ │ │ │美馨兒婦嬰服│ │ │ │ │ │ │飾用品店 │ │ │ │ │ └───┴──────┴────┴──────┴──────┴─────┘ 附表貳: ┌───┬───────────────────────────────┐ │編 號 │查獲物品 │ ├───┼───────────────────────────────┤ │ 一 │電子結帳端末機一台 │ ├───┼───────────────────────────────┤ │ 二 │打凸字機一台 │ ├───┼───────────────────────────────┤ │ 三 │刷卡機一台 │ ├───┼───────────────────────────────┤ │ 四 │燙金機一台 │ ├───┼───────────────────────────────┤ │ 五 │密碼輸入機一台 │ ├───┼───────────────────────────────┤ │ 六 │錄碼機一台 │ ├───┼───────────────────────────────┤ │ 七 │手提式側錄機一台 │ ├───┼───────────────────────────────┤ │ 八 │側錄機一台 │ ├───┼───────────────────────────────┤ │ 九 │端末機二台 │ ├───┼───────────────────────────────┤ │ 十 │筆記型電腦一台 │ ├───┼───────────────────────────────┤ │ 十一 │偽卡盜錄程程式片六片 │ ├───┼───────────────────────────────┤ │ 十二 │手寫信用卡內碼五張 │ ├───┼───────────────────────────────┤ │ 十三 │盜刷信用卡簽帳單一疊 │ ├───┼───────────────────────────────┤ │ 十四 │傳真機一台 │ ├───┼───────────────────────────────┤ │ 十五 │台新銀行信用卡半成品七張 │ ├───┼───────────────────────────────┤ │ 十六 │花旗銀行信用卡半成品二十四張 │ └───┴───────────────────────────────┘ 附表參: ┌───┬───────────────────────────────┐ │編 號 │查獲物品 │ ├───┼───────────────────────────────┤ │ 一 │製造信用卡之模板三片 │ ├───┼───────────────────────────────┤ │ 二 │筆記型電腦一台 │ ├───┼───────────────────────────────┤ │ 三 │信用卡刷卡機三台 │ ├───┼───────────────────────────────┤ │ 四 │信用卡燒錄機一台 │ ├───┼───────────────────────────────┤ │ 五 │燙金紙五捲 │ ├───┼───────────────────────────────┤ │ 六 │燙銀紙五捲 │ ├───┼───────────────────────────────┤ │ 七 │燙藍紙二捲 │ ├───┼───────────────────────────────┤ │ 八 │燙黑紙一捲 │ ├───┼───────────────────────────────┤ │ 九 │客戶信用卡資料一批 │ ├───┼───────────────────────────────┤ │ 十 │刷卡帳單一批 │ ├───┼───────────────────────────────┤ │ 十一 │富邦銀行信用卡半成品三十四張 │ ├───┼───────────────────────────────┤ │ 十二 │華信銀行信用卡半成品六張 │ ├───┼───────────────────────────────┤ │ 十三 │花旗銀行信用卡半成品五張 │ ├───┼───────────┬────────────┬──────┤ │ 十四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 │ ├───┼───────────┼────────────┼──────┤ │偽造信│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用卡八├───────────┼────────────┼──────┤ │十五張│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翁清溪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蔡明通 │ │ │華僑銀行發卡 │ │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翁清溪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鍾正平 │ │ │上海銀行發卡 │ │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高怡芬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朱光瑜 │ │ │匯通銀行發卡 │ │ │ │ ├───────────┼────────────┼──────┤ │ │卡面為富邦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黃祐治 │ │ │荷蘭銀行發卡 │ │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汪雲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戴哲偉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伍其銘 │ │ ├───────────┼────────────┼──────┤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華信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戴永祥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卡面為華信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呂鈞燦 │ │ │中國商銀發卡 │ │ │ │ ├───────────┼────────────┼──────┤ │ │華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華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華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華信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何劉美蘭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華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華信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張隆進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華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華信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莊炯星 │ │ │台北銀行發卡 │ │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共六張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共六張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吳秋滿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共六張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第一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張揚銘 │ │ │玉山銀行發卡 │ │ │ │ ├───────────┼────────────┼──────┤ │ │寶島銀行 │000000000 │不詳 │ │ ├───────────┼────────────┼──────┤ │ │寶島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共五張 │不詳 │ │ ├───────────┼────────────┼──────┤ │ │卡面為寶島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謝幼敏 │ │ │台新銀行發卡 │ │ │ │ ├───────────┼────────────┼──────┤ │ │寶島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寶島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寶島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寶島銀行 │000000000000 共六張 │不詳 │ │ ├───────────┼────────────┼──────┤ │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渣打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李佳育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 │ │卡面為台北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共五張 │胡良賢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卡面為台北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邱懷宗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 │ │卡面為台北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溫淑惠 │ │ │慶豐銀行發卡 │ │ │ │ ├───────────┼────────────┼──────┤ │ │卡面為台北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李惠玉 │ │ │慶豐銀行發卡 │ │ │ │ ├───────────┼────────────┼──────┤ │ │卡面為萬泰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慶豐銀行發卡 │ │ │ │ ├───────────┼────────────┼──────┤ │ │萬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0共六張 │不詳 │ └───┴───────────┴────────────┴──────┘ 附表肆: ┌───┬───────────────────────────────┐ │編 號 │查獲物品 │ ├───┼───────────────────────────────┤ │ 一 │信用卡客戶原始申請書影本 │ ├───┼───────────┬────────────┬──────┤ │ 二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 │ ├───┼───────────┼────────────┼──────┤ │偽造信│卡面為遠東商銀,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用卡十│義大利所發卡 │ │ │ │三張 ├───────────┼────────────┼──────┤ │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 │何卿禎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張素珍 │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賴燕燕 │ │ ├───────────┼────────────┼──────┤ │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賈紹佳 │ │ ├───────────┼────────────┼──────┤ │ │卡面為安泰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英國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渣打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西班牙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AIG銀行,實際│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由英國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遠東商銀,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英國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中國信託,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美國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中國信託,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美國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華僑銀行,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美國所發卡 │ │ │ │ ├───────────┼────────────┼──────┤ │ │卡面為中國信託,實際由│0000000000000000 │不詳 │ │ │美國所發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