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 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調偵緝字第七 號),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四所示信用卡及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署押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四所示信用卡及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乙○○、丙○○姊妹係熟識朋友,三人並在台北市○○區○○街二八四 巷九弄六號二樓賃屋而居,竟未經乙○○、丙○○姊妹同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中旬某日 起,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在上址住處,連續在附表一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表 上偽簽乙○○、丙○○為申請人,並檢附先前所持有乙○○、丙○○國民身分證 影本及其等名義之財力證明,繼而假冒乙○○、丙○○名義持以向各該銀行行使 ,取得各該銀行核發之信用卡(申請時間、發卡銀行、卡號及被害人均詳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四所載)。復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在上址竊取丙○○因遺失申請 補發之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一枚(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甲○○於取得上開 信用卡後,旋在上址住處,於前揭所示各信用卡署名欄內偽簽「JANET」字 樣,連續於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提示各該 偽造之信用卡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並偽簽「JANET」署 押於簽帳單上,主張係「乙○○」或「丙○○」本人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 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而分別交付其所購買之物品,且數度 以該信用卡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泰銀行及英商渣打銀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 借現金,足生損害於乙○○、丙○○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及發 卡銀行(各次消費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三、四所載)。期間為免該 信用卡遭各該銀行強制停用致無法使用,並數度繳納刷卡積欠之費用,惟迄至八 十九年十月底止刷卡及預借現金積欠金額共計達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零三百 七十五元,即未再償還信用卡帳款。 二、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在台北市○○區○○路三七一號一樓,受邱 永達、乙○○夫妻委託代為繳納信用卡帳款,詎甲○○又因財務狀況窘困,另行 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僅為邱永達、乙○○各繳納該期最低應繳金額一 千一百十六元、三千零一元,將其餘邱永達所交付之現金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元 及乙○○所交付之四萬二千三百九十七元,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 ,挪作他用。 三、嗣經乙○○、丙○○二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得知有人使用未經其同意申請之信用卡,察覺有異,循線查詢而獲知上情。 四、案經被害人乙○○、丙○○訴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丙○○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立具之切結書二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二紙、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帳款繳款單乙份、美國運通銀行月 結單乙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繳款單二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繳款 單乙份、萬泰銀行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乙份、偽造之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應收帳務明細查詢表乙份、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四份、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帳款月結單九份、房屋租賃 契約書影本三份、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渣信字第 一二四九號函覆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 年十月十六日刑事陳報狀函覆信用卡申請書乙份、萬泰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月十 六日函覆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 月十五日函覆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刑事陳報狀函覆之自開卡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消費明細表乙份在卷 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先在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簽署「JANET」,進而偽以持卡人名義簽 署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各簽帳單,持向特約商店消費,足以使各該被冒名者被 誤認為持卡消費之人,亦將使各特約商店遭受損失,致發卡銀行誤向真正持卡人 追討消費款,自足生損害於乙○○、丙○○、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 ㈢起訴書附表雖將各該刷卡銀行帳單所列載之循環利息、逾期手續費、雜費類、年 費及滯納金等項目及金額均列入被告詐欺所得之列,惟上開項目並非因被告前述 詐欺行為直接所致生,應予剔除,不算入詐欺所得金額或不法利益在內,亦此敘 明。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法律及量刑審酌之理由 ㈠查被告甲○○假冒告訴人乙○○、丙○○名義申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填「丙○○」、「JANET」署押,主張係「乙○○」或「丙○○」本人, 向發卡銀行行使,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其竊取告訴人丙○○因遺失申請補發之銀行信用卡一枚,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 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 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五七三○號判決參照)。是於偽造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申請人署押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復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論告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容有未洽。又信用卡簽帳單, 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第一聯交持卡人 收執,第二、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再由特約商店將第三聯交與收單機構存查 ,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 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與 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 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八號判決參照) 。因此在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又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假冒「乙○○」或「丙○○」向特約商店行使,使各該特約 商店職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選定之商品,另持信用卡利用自動提款機提款行 為,核此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㈣上開偽造署押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利用自動 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所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起訴雖未論及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惟與本案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酌。 ㈤至於被告受邱永達、乙○○夫妻委託收取現金代為繳信用卡帳款,竟變異持有為 所有之意,將之侵占入己,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其 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㈥又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侵占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 罰。 ㈦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同年月二十二日生 效,雖增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 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 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 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惟查被告持以盜刷之信用卡均係各 該銀行製發之真正信用卡,並非偽造之信用卡,與新法之規尚不相當,應據前述 之規定處斷,公訴意旨認有新舊法比較云云,亦有未合,附此說明。 ㈧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間長達數年,盜刷金額非少, 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信用卡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但不能 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 ㈡至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背面以及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 ,除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署押既未扣案,復已滅失,有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渣信字第一三五二號函可稽,其餘附表所示偽造署 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適用法律方面 ㈠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㈡實體法方面: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 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申請時間 │ 核卡時間 │ 發卡銀行及卡號 │ 應沒收之署押 │ ├──┼─────┼──────┼──────────┼────────┤ │一 │八十五年十│八十五年十二│英商渣打銀行 │申請書上正卡申請│ │ │二月中旬某│月二十三日 │0000-0000-0000-0000 │人簽名欄內偽造之│ │ │日 │ │ │「JANET」署押一 │ │ │ │ │ │枚。 │ ├──┼─────┼──────┼──────────┼────────┤ │二 │八十七年六│八十七年七月│美國運通銀行 │申請書上信用卡申│ │ │月二十八日│一日 │0000-0000-0000-0000 │請人欄內偽造之「│ │ │ │ │ │JANET」署押一枚 │ │ │ │ │ │。 │ ├──┼─────┼──────┼──────────┼────────┤ │三 │八十九年一│八十九年二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 │ │月二十九日│二十九日 │0000-0000-0000-0000 │名及蓋章欄內偽造│ │ │ │ │ │之「丙○○」署押│ │ │ │ │ │一枚。 │ ├──┼─────┼──────┼──────────┼────────┤ │四 │八十九年六│八十九年七月│萬泰商業銀行 │申請書上簽名欄內│ │ │月間某日 │三日 │0000-0000-0000-0000 │偽造之「丙○○」│ │ │ │ │ │、「JANET」署押 │ │ │ │ │ │各一枚。 │ ├──┼─────┼──────┼──────────┼────────┤ │五 │ │ │英商渣打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消費時間│特 約 商 店 及 消 費 明 細│發卡銀行│金 額│ 備 註 │ │ │ │ │ │新台幣│ │ ├──┼────┼─────────────┼────┼───┼────┤ │一 │89.03.04│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4410│① │ ├──┼────┼─────────────┤商業銀行├───┤信用卡背│ │二 │89.03.04│同領廣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440│面偽造「│ ├──┼────┼─────────────┤ ├───┤JANET」 │ │三 │89.03.04│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516│署押一枚│ ├──┼────┼─────────────┤ ├───┤應沒收。│ │四 │89.03.04│旗艦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764│② │ ├──┼────┼─────────────┤ ├───┤各該簽帳│ │五 │89.03.06│同領廣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360│單上(含│ ├──┼────┼─────────────┤ ├───┤複寫聯)│ │六 │89.03.08│同領廣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80│上偽造之│ ├──┼────┼─────────────┤ ├───┤「JANET │ │七 │89.03.11│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3591│」署押二│ ├──┼────┼─────────────┤ ├───┤枚(一式│ │八 │89.03.13│中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1690│二份)均│ ├──┼────┼─────────────┤ ├───┤沒收。 │ │九 │89.03.13│卡邦企業有限公司 │ │ 2970│ │ ├──┼────┼─────────────┤ ├───┤ │ │十 │89.03.14│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396│ │ ├──┼────┼─────────────┤ ├───┤ │ │十一│89.03.14│永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6420│ │ ├──┼────┼─────────────┤ ├───┤ │ │十二│89.03.14│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 │ │ 12128│ │ ├──┼────┼─────────────┤ ├───┤ │ │十三│89.04.10│郵局繳款 │ │ -2000│ │ ├──┼────┼─────────────┤ ├───┤ │ │十四│89.03.19│同領廣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380│ │ ├──┼────┼─────────────┤ ├───┤ │ │十五│89.03.19│帆隆股份有限公司 │ │ 2060│ │ ├──┼────┼─────────────┤ ├───┤ │ │十六│89.03.2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177│ │ ├──┼────┼─────────────┤ ├───┤ │ │十七│89.03.22│台灣好萊塢股份有限公司 │ │ 1496│ │ ├──┼────┼─────────────┤ ├───┤ │ │十八│89.03.23│六福皇宮 │ │ 1452│ │ ├──┼────┼─────────────┤ ├───┤ │ │十九│89.03.26│天祥晶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3000│ │ ├──┼────┼─────────────┤ ├───┤ │ │廿 │89.03.26│天祥晶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3090│ │ ├──┼────┼─────────────┤ ├───┤ │ │廿一│89.03.27│六福皇宮 │ │ 3150│ │ ├──┼────┼─────────────┤ ├───┤ │ │廿二│89.03.27│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7403│ │ ├──┼────┼─────────────┤ ├───┤ │ │廿三│89.03.27│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50│ │ ├──┼────┼─────────────┤ ├───┤ │ │廿四│89.03.27│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 7427│ │ ├──┼────┼─────────────┤ ├───┤ │ │廿五│89.03.27│永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9310│ │ ├──┼────┼─────────────┤ ├───┤ │ │廿六│89.03.27│永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5720│ │ ├──┼────┼─────────────┤ ├───┤ │ │廿七│89.04.01│預借現金 │ │ 20000│ │ ├──┼────┼─────────────┤ ├───┤ │ │廿八│89.04.04│佳坊美容坊 │ │ 1690│ │ ├──┼────┼─────────────┤ ├───┤ │ │廿九│89.04.06│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7326│ │ ├──┼────┼─────────────┤ ├───┤ │ │卅 │89.04.06│預借現金手續費 │ │ 650│ │ ├──┼────┼─────────────┤ ├───┤ │ │卅一│89.04.11│郵政劃撥繳款(應予扣除) │ │ -2000│ │ ├──┼────┼─────────────┤ ├───┤ │ │卅二│89.04.12│預借現金 │ │ 20000│ │ ├──┼────┼─────────────┤ ├───┤ │ │卅三│89.04.12│預借現金手續費 │ │ 650│ │ ├──┼────┼─────────────┤ ├───┤ │ │卅四│89.05.22│繳款(應予扣除) │ │ -8000│ │ ├──┼────┼─────────────┤ ├───┤ │ │卅五│89.05.29│預借現金 │ │ 10000│ │ ├──┼────┼─────────────┤ ├───┤ │ │卅六│89.05.3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400│ │ ├──┼────┼─────────────┤ ├───┤ │ │卅七│89.06.12│繳款(應予扣除) │ │-20000│ │ ├──┼────┼─────────────┤ ├───┤ │ │卅八│89.06.19│預借現金 │ │ 20000│ │ ├──┼────┼─────────────┤ ├───┤ │ │卅九│89.06.2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650│ │ ├──┼────┼─────────────┤ ├───┤ │ │四十│89.07.13│預借現金 │ │ 10000│ │ ├──┼────┼─────────────┤ ├───┤ │ │四一│89.07.14│手續費 │ │ 400│ │ ├──┼────┼─────────────┤ ├───┤ │ │四二│89.07.11│繳款(應予扣除) │ │-12000│ │ ├──┼────┼─────────────┤ ├───┤ │ │四三│89.09.13│卡邦企業有限公司 │ │ 1562││ ├──┼────┼─────────────┤ ├───┤ │ │四四│89.09.14│上海銀行預借現金 │ │ 5000│ │ ├──┼────┼─────────────┤ ├───┤ │ │四五│89.09.15│手續費 │ │ 275│ │ ├──┼────┼─────────────┤ ├───┤ │ │四六│89.09.28│預借現金 │ │ 14000│ │ ├──┼────┼─────────────┤ ├───┤ │ │四七│89.09.29│手續費 │ │ 500│ │ ├──┼────┼─────────────┤ ├───┤ │ │四八│89.09.07│繳款(應予扣除) │ │-13000│ │ ├──┼────┼─────────────┤ ├───┤ │ │四九│89.09.25│繳款(應予扣除) │ │-13000│ │ ├──┼────┼─────────────┤ ├───┤ │ │五十│89.09.27│繳款(應予扣除) │ │ -3000│ │ ├──┼────┼─────────────┤ ├───┤ │ │五一│89.10.31│台灣大哥大(股)公司 │ │ 6961│ │ ├──┼────┼─────────────┤ ├───┤ │ │五二│89.10.31│預借現金 │ │ 9000│ │ ├──┼────┼─────────────┤ ├───┤ │ │五三│89.10.31│手續費 │ │ 375│ │ ├──┼────┼─────────────┤ ├───┤ │ │五四│89.10.26│繳款(應予扣除) │ │-20000│ │ ├──┼────┼─────────────┤ ├───┤ │ │五五│89.11.02│萬東洋行有限公司 │ │ 929│ │ ├──┼────┼─────────────┤ ├───┤ │ │五六│89.11.15│預借現金 │ │ 5000│ │ ├──┼────┼─────────────┤ ├───┤ │ │五七│89.11.15│手續費 │ │ 275│ │ ├──┼────┼─────────────┤ ├───┤ │ │五八│89.11.15│預借現金 │ │ 20000│ │ ├──┼────┼─────────────┤ ├───┤ │ │五九│89.11.15│手續費 │ │ 650│ │ ├──┼────┼─────────────┤ ├───┤ │ │六十│89.11.09│繳款(應予扣除) │ │-25000│ │ ├──┴────┴─────────────┴────┴───┴────┤ │合計(扣除已繳款)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欠款:133909 │ └───────────────────────────────────┘ 附表三 ┌──┬────┬─────────────┬────┬───┬────┐ │編號│消費時間│特 約 商 店 及 消 費 明 細│發卡銀行│金 額│ 備 註 │ │ │ │ │ │新台幣│ │ ├──┼────┼─────────────┼────┼───┼────┤ │一 │89.07.06│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 1780│① │ ├──┼────┼─────────────┤銀行 ├───┤信用卡背│ │二 │89.07.05│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6880│面偽造「│ ├──┼────┼─────────────┤ ├───┤JANET」 │ │三 │89.07.06│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 2688│署押一枚│ ├──┼────┼─────────────┤ ├───┤應沒收。│ │四 │89.07.06│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792│② │ ├──┼────┼─────────────┤ ├───┤各該簽帳│ │五 │89.07.08│永安佔小吃店 │ │ 1628│單上(含│ ├──┼────┼─────────────┤ ├───┤複寫聯)│ │六 │89.07.09│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722│上偽造之│ ├──┼────┼─────────────┤ ├───┤「JANET │ │七 │89.07.09│卡邦企業有限公司 │ │ 1023│」署押二│ ├──┼────┼─────────────┤ ├───┤枚(一式│ │八 │89.07.09│同領廣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960│二份)均│ ├──┼────┼─────────────┤ ├───┤沒收。 │ │九 │89.07.07│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650│ │ ├──┼────┼─────────────┤ ├───┤ │ │十 │89.07.07│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 │ 1221│ │ ├──┼────┼─────────────┤ ├───┤ │ │十一│89.07.09│香港商新姿態有限公司 │ │ 1554│ │ ├──┼────┼─────────────┤ ├───┤ │ │十二│89.07.11│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1944│ │ ├──┼────┼─────────────┤ ├───┤ │ │十三│89.07.16│高雄晶華酒店 │ │ 4707│ │ ├──┼────┼─────────────┤ ├───┤ │ │十四│89.07.19│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 ├───┤ │ │十五│89.07.20│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 4768│ │ ├──┼────┼─────────────┤ ├───┤ │ │十六│89.07.2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 6550│ │ ├──┼────┼─────────────┤ ├───┤ │ │十七│89.07.10│凱悅家飾 │ │ 5900│ │ ├──┼────┼─────────────┤ ├───┤ │ │十八│89.07.22│香港商伊思彼國際有限公司 │ │ 616│ │ ├──┼────┼─────────────┤ ├───┤ │ │十九│89.07.23│醍舖餐坊 │ │ 6666│ │ ├──┼────┼─────────────┤ ├───┤ │ │廿 │89.07.22│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96│ │ ├──┼────┼─────────────┤ ├───┤ │ │廿一│89.07.25│預借現金 │ │ 10000│ │ ├──┼────┼─────────────┤ ├───┤ │ │廿二│89.07.25│手續費 │ │ 350│ │ ├──┼────┼─────────────┤ ├───┤ │ │廿三│89.07.25│預借現金 │ │ 20000│ │ ├──┼────┼─────────────┤ ├───┤ │ │廿四│89.07.25│手續費 │ │ 700│ │ ├──┼────┼─────────────┤ ├───┤ │ │廿五│89.07.27│中盛股份有限公司 │ │ 4896│ │ ├──┼────┼─────────────┤ ├───┤ │ │廿六│89.07.25│醍舖餐坊 │ │ 3267│ │ ├──┼────┼─────────────┤ ├───┤ │ │廿七│89.07.29│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1305│ │ ├──┼────┼─────────────┤ ├───┤ │ │廿八│89.07.30│醍舖餐坊 │ │ 2090│ │ ├──┼────┼─────────────┤ ├───┤ │ │廿九│89.07.30│佳坊美容坊 │ │ 1160│ │ ├──┼────┼─────────────┤ ├───┤ │ │卅 │89.08.09│ATM轉帳(應予扣除) │ │ -2000│ │ ├──┼────┼─────────────┤ ├───┤ │ │卅一│89.08.08│醍舖餐坊 │ │ 704│ │ ├──┼────┼─────────────┤ ├───┤ │ │卅二│89.08.22│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375│ │ ├──┼────┼─────────────┤ ├───┤ │ │卅三│89.08.09│ATM付款手續費退款─應扣除 │ │ -18│ │ ├──┼────┼─────────────┤ ├───┤ │ │卅四│89.09.25│ATM轉帳(應予扣除) │ │ -7000│ │ ├──┼────┼─────────────┤ ├───┤ │ │卅五│89.09.25│ATM付款手續費退款─應扣除 │ │ -18│ │ ├──┼────┼─────────────┤ ├───┤ │ │卅六│89.10.06│ATM轉帳(應予扣除) │ │ -7000│ │ ├──┼────┼─────────────┤ ├───┤ │ │卅七│89.10.07│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 4744│ │ ├──┼────┼─────────────┤ ├───┤ │ │卅八│89.10.08│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5160│ │ ├──┼────┼─────────────┤ ├───┤ │ │卅九│年月│ATM付款手續費退款─應扣除 │ │ -18│ │ ├──┴────┴─────────────┴────┴───┴────┤ │合計對萬泰商業銀行之欠款(扣除已繳款):94032 │ └───────────────────────────────────┘ 附表四 ┌──┬────┬─────────────┬────┬───┬────┐ │編號│消費時間│特 約 商 店 及 消 費 明 細│發卡銀行│金 額│ 備 註 │ │ │ │ │ │新台幣│ │ ├──┼────┼─────────────┼────┼───┼────┤ │一 │至年4│ │英商渣打│ 69805│① │ │ │月止 │ │銀行 │ │編號一所│ ├──┼────┼─────────────┤ ├───┤示之消費│ │二 │89.04.25│繳款(應予扣除) │ │ -4410│明細及單│ ├──┼────┼─────────────┤ ├───┤據均已逾│ │三 │89.05.17│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780│保存期限│ ├──┼────┼─────────────┤ ├───┤而滅失,│ │四 │89.06.22│繳款(應予扣除) │ │-10559│有該行九│ ├──┼────┼─────────────┤ ├───┤十一年十│ │五 │89.06.22│電話預借現金手續費 │ │ 30│一月廿一│ │ │ │(CALL-IN CASH ADVE) │ │ │日()│ ├──┼────┼─────────────┤ ├───┤渣信字第│ │六 │89.06.23│預借現金(SCB CALL-IN) │ │ 14000│一三五二│ ├──┼────┼─────────────┤ ├───┤號函可稽│ │七 │89.06.23│預借現金手續費 │ │ 570│,不另為│ ├──┼────┼─────────────┤ ├───┤沒收諭知│ │八 │89.07.04│同領廣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080│。 │ ├──┼────┼─────────────┤ ├───┤② │ │九 │89.07.09│英屬維京群島商漢登企業公司│ │ 712│附表一編│ ├──┼────┼─────────────┤ ├───┤號一、五│ │十 │89.07.09│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130│所示之信│ ├──┼────┼─────────────┤ ├───┤用卡背面│ │十一│89.07.09│御業企業有限公司 │ │ 3450│所偽造「│ ├──┼────┼─────────────┤ ├───┤JANET」 │ │十二│89.07.12│時時樂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876│署押各一│ ├──┼────┼─────────────┤ ├───┤枚均沒收│ │十三│89.07.14│卡邦企業有限公司 │ │ 840│。 │ ├──┼────┼─────────────┤ ├───┤③ │ │十四│89.07.14│卡邦企業有限公司 │ │ 2431│各該簽帳│ ├──┼────┼─────────────┤ ├───┤單上(含│ │十五│89.07.15│建台大丸百貨-高雄 │ │ 400│複寫聯)│ ├──┼────┼─────────────┤ ├───┤上偽造之│ │十六│89.07.15│建台大丸百貨-高雄 │ │ 860│「JANET │ ├──┼────┼─────────────┤ ├───┤」署押二│ │十七│89.07.16│高雄晶華酒店 │ │ 1122│枚(一式│ ├──┼────┼─────────────┤ ├───┤二份)均│ │十八│89.07.16│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 │ │ 1742│沒收。 │ ├──┼────┼─────────────┤ ├───┤ │ │十九│89.07.16│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1990│ │ ├──┼────┼─────────────┤ ├───┤ │ │廿 │89.08.07│繳款(應予扣除) │ │ -5270│ │ ├──┼────┼─────────────┤ ├───┤ │ │廿一│89.09.08│繳款(應予扣除) │ │ -7500│ │ ├──┼────┼─────────────┤ ├───┤ │ │廿二│89.10.18│繳款(應予扣除) │ │-18000│ │ ├──┴────┴─────────────┴────┴───┴────┤ │合計對英商渣打銀行之欠款(扣除已繳款):62434 │ ├───────────────────────────────────┤ │總計:2903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