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國家總動員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朱夢蘋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 第一一00四號、第一四五一六號、第一一九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顧敦熙、顧威寧、顧威蒂(三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八號判處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八月,並 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九五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七十七年八 月間,在臺北市○○○路六十四號八樓之一,設立康隆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由被告甲○○與顧敦熙統籌業務,顧威寧任副總經理及實際執行人,顧威蒂 則為財務經理,實際管領現金財務,假借設立福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由,連續 對外吸收游資,每股以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月息四分,津貼每月二千元, 每介紹一戶投資人,則發給五百至二千元不等之獎金。同年十月間,復在上址設 立全福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甲○○任董事長,採「紙黃金」方式吸收 游資,年息百分之二十五,利息先取,則年息為百分之二十一,截至七十八年六 月間止,前後吸收游資達九千餘萬元,隨即朋分贓款潛逃,因認被告甲○○與顧 敦熙、顧威寧、顧威蒂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 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同法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被訴自七十七年八月間起至七十八年六月間止涉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罪嫌,因 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規定, 追訴權之時效已消滅,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