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 原告
-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恭源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被告
-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