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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黃 紹 紘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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