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增機律師
- 被告
- 鼎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