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 被 告 鼎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