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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育源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一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廖怡苓律師 被   告 育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貳、陳述: 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 被告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外,未為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 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 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 高法院六十年臺上字第六三三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育源國際有限公司及甲○○,未經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重製該等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程式「PCCILLIN」,於其對 外所販售之電腦硬碟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之 罪嫌,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八О五二號起訴書),是原告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何況其自述之受 害事實亦非本院刑事程序所能審究,其應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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