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宣玉華 律師 被 告兼 貿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五號五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貿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被訴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