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原 告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法定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