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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英勇趙子榮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原告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被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法定代
被告
理 人 乙○○
被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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