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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程暉吳靜怡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
隆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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