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高偉文

  • 當事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力榕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力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義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二 年十月十七日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九I三0五四九六號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北市警交大字第A九I三0五四九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第三行及理由欄第四㈣點第二行關於「第A0000 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A九I三0五四九六號」。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內:㈠案由欄第二行。㈡理由欄第三點第八行。㈢理由欄第四㈠ 點第二行、第三行。㈣理由欄第四㈣點第三行、第四行。㈤理由欄第五點第二行中, 關於「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北市裁 三字第裁二二—A九I三0五四九六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如主文所示之處分案號顯係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