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二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二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李蒨蔚律師
右列被告因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四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被告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鶴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告訴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賓公司)生產之「金字塔能量活水生飲機」在各濾水機商品中享有盛譽,竟基於不公平競爭及毀損嘉賓公司營業信譽等之目的,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以表列之方式,比較雙鶴公司之康迪淨水器與嘉賓公司之金字塔能量活水生飲機,其中在對於金字塔能量水欄中之「活性碳」部分指其為「二層粗濾網五微米」、「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體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有標示能除去鉛、砷、鎘、汞等重金屬物質,但沒有標示測試濃度與去除濃度的檢驗報告證明」等;在「細菌處理」部分則指其為「號稱孔徑○.二微米(非絕對值),英國原廠標示濾芯○.七至○.九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毒」、「活性碳濾芯的處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能量磁石成分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慮」;另外在「其他」部分則指其為「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康不保」、「比照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No.42,53號的標準來測試,不是由NSF做測試,亦無證書證明」等之不實內容,並於被告甲○○授意下在被告雙鶴公司所發行之八月份雙鶴雜誌中,刊載前揭比較廣告之不實事項,以此方式散布並陳述足以損害告訴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因認被告甲○○涉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被告雙鶴公司請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科以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涉犯之前開罪嫌,分別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提出撤回告訴狀,有其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