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七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賭具象棋壹付、骰子貳顆及賭資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