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三二號

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六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表明願受科刑範圍,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自白犯行(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不得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