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七五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孟良傅中樂張宇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七五號

自訴人
乙○○ 男 四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最高法院迭次著有判例可稽(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五十六年臺上字第二三六一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自訴人所訴之被告於協議書上偽簽其父何金潭之簽名部分,其犯罪被害人顯係何金潭,自訴人顯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孟 良

法 官 傅 中 樂

法 官 張 宇 樞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七五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