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七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七五號
- 自訴人
- 乙○○ 男 四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最高法院迭次著有判例可稽(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五十六年臺上字第二三六一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自訴人所訴之被告於協議書上偽簽其父何金潭之簽名部分,其犯罪被害人顯係何金潭,自訴人顯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