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薛中興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三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設於臺北市○○○路五之一號八樓「偉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偉莉公 司)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無實際出售貨物之交易事實,不得開立統一發 票作為銷貨憑證,竟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連續多次填製 不實之業務上製作之會計憑證詳如附表,即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九十四張 ,金額共一億零三百三十一萬八千九百五十七元予上慶彩色鋼板有限公司(下稱 上慶公司)等十九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行使前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供作扣抵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五百十六萬五千九 百四十七元(統一發票開立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金額公訴人當庭已更正),足以生 損害於稅損稽徵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為偉莉公司負責人,惟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公司八 十八年二月成立後,營運幾個月,八十八年八月就入監服刑三年多,公司還是在 運作,如何運作不知情,我也是被股東坑了云云。惟查:偉莉公司自八十八年二 月四日核准設立登記營業,公司代表人為被告甲○○,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附 卷可稽(偵一卷第四二頁)。次查:偉莉公司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十 二月間止,連續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九十四張,幫助上慶公司等十九家公司逃漏營 業稅,有統一發票查核名單、銷貨對象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統一發票 等附卷可證(偵一卷第一0一至一0八頁、第二二四至二三三頁、第三0八頁至 三一六頁)。又查:被告甲○○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始入監服刑,有被告在監 在押資料附卷可證(審理卷第三二頁)。則被告甲○○於入監服刑前,偉莉公司 係由其負責整個公司營運,而偉莉公司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已有虛偽開立統一發 票予上慶公司等情事,其辯稱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另查:偉莉公司於被告經 營期間既已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在先,雖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入監服刑, 惟被告入監後並無禁止接見情事,而偉莉公司仍能正常運作,顯見被告甲○○與 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否則公司如何正常運作?足證 被告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為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之業務上應製作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 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罪。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特別規定, 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而優先適用。被告甲○○與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 斷。爰審酌被告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嚴重損 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張數、逃漏稅捐金額、被告於八十 八年八月入監服刑之事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 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 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偉莉公司八十八年四月至十二月間開立不實銷貨發票明細表 編號 公 司 名 稱 時 間 張數 銷 售 額 稅 額 一 上慶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88.4 1 142,857 7,143 二 隆記營造有限公司 88.4 3 610,640 30,532 三 偉如企業有限公司 88.4─88.8 5 1,711,887 85,594 四 金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6─88.8 8 7,619,049 380,951 五 齊元貿易有限公司 88.8 2 1,280,000 64,000 六 櫻利有限公司 88.8 12 16,744,634 837,232 七 振達時興有限公司 88.8 1 58,000 2,900 八 協同鋁業工程行 88.8 1 880,000 44,000 九 瑞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88.10 5 2,570,000 128,500 十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88.12 19 51,410,750 2,570,538 十一 電通得利有限公司 88.10─88.12 11 4,584,580 229,229 十二 統霖電腦有限公司 88.12 1 300,000 15,000 十三 新師興業開發有限公司 88.12 8 6,000,000 300,000 十四 禧玲興記有限公司 88.12 5 3,718,960 185,948 十五 力工工程有限公司 88.12 8 4,200,000 210,000 十六 元敦有限公司 88.12 1 230,000 11,500 十七 錦坊有限公司 88.12 1 230,000 11,500 十八 榮達進企業有限公司 88.12 1 27,600 1,380 十九 鈞建工程有限公司 88.12 1 1,000,000 50,000 合計 94 103,318,957 5,16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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