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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方慈陳容正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同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分別將其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甲○認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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