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甲○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同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分別將其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甲○認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