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 原告
- 富冠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被告
- 旭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七八巷三號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三人除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外,未為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旭圓有限公司、乙○○○、甲○○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