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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告
皇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郎
被告
甲○○原名周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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