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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蘇清峰即群峰搬家貨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日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二十六號刑事附帶民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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