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九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九0一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陳瓊青 代 理 人 高明華 李俊宏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 橋監理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如附表所示處分 (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裁決書單號欄所示,共計二十四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汽車行駛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 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汽車有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 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 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裝載時 ,有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固有明 文;惟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亦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 歸責於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 二、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三日止,因其所有之車號FM-一一九號營業大貨車先 後有在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有號牌污穢不清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 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總重量經過磅超載(超過百分之二十)、防止捲入裝置不 合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逾期未檢驗等違規情節,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各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罰。經查,前開車號FM-一一九號 營業大貨車雖係登記為異議人所有,然該車輛實際上係案外人柯淑萍自吳美佳處 購買後靠行於異議人公司,而以異議人名義領用牌照後自行使用,業據證人吳美 佳證稱確有將該車輛出賣與案外人柯淑萍,且該車輛之前亦僅係靠行而以異議人 公司名義登記等語,並有協議書影本一份在卷為憑,證人即前開違規時地曾遭當 場舉發之駕駛人蔡嘉文亦結證稱:伊當時所駕駛之該車號FM-一一九營業大貨 車,係一綽號「三元」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僱用伊後交付伊駕駛,而案外人 柯淑萍即為該綽號「三元」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之配偶等語,與證人即曾維 修該車輛之曹志宏所證述:該車輛均係名為鄭森源之人所使用並委託伊維修等情 相互參照,已可見前開車輛實際上均由案外人柯淑萍所使用中,並非異議人;因 之,前開車輛既由案外人柯淑萍實際使用中,異議人對該車輛並無實質管理之權 限,對各該違規情形自難予歸責,揆諸前揭說明,各該違規情形且屬應可歸責於 車輛使用人即案外人柯淑萍,如附表所示各該違規行為亦應處罰實際使用人,而 非異議人;抑且,各該違規行為當時懸掛前開號牌之車輛車體實際上並非異議人 所登記之車輛,而係案外人柯淑萍所有之另一車輛,業據證人蔡嘉文證稱伊當時 所駕駛之車輛車體與異議人所稱該車號FM-一一九車牌所屬之車型不同,並據 證人曹志宏證稱:該名為鄭森源之人委託伊維修車輛長達五、六年,於九十年間 要伊填寫車號FM-一一九時,所維修之車輛與之前相同號牌之車體車型不同等 語,堪認前述違規車輛並非異議人登記所有之車號FM-一一九號牌所屬車輛, 自亦難認異議人即為有前開違規行為車輛之所有人。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所舉發前開營業大貨車之各該違規情形,尚難認係異議人 所有之前開車輛車體,且異議人對該車輛並無實際管理使用權限,各該違規行為 亦應歸責於該車輛實際使用人,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 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此外,懸掛前開號牌之車輛車體實際上並非異議人所登記之車輛,而係案外人柯 淑萍所有之另一車輛,已見前述,該FM-一一九號車輛實際使用人復有將該車 輛所屬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情形,此自應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行依法處理,附 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汝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附表: ┌────┬────┬────┬──┬────┬───┬────┬───┐ │通知單 │違規時間│通知單 │違反│應到案 │處罰內│裁決書 │裁決書│ │ 單號 │ │送達情形│法條│ 日期 │容(均│單號 │送達情│ │ │ │ │ │ │為新臺│ │形 │ │ │ │ │ │ │幣) │ │ │ ├────┼────┼────┼──┼────┼───┼────┼───┤ │C0000000│89.11.07│駕駛人 │14Ⅲ│89.11.22│罰鍰陸│裁41-C0 │92.7.3│ │0(北縣) │00時25分│當場簽收│ │ │佰元 │0000000 │ │ ├────┼────┼────┼──┼────┼───┼────┼───┤ │C0000000│89.11.11│駕駛人 │29①│89.11.26│罰鍰玖│裁41-C0 │92.7.3│ │7(北縣) │07時37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1.14│駕駛人 │29①│89.11.29│罰鍰玖│裁41-C0 │92.7.3│ │6(北縣) │08時30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1.15│駕駛人 │29①│89.11.30│罰鍰玖│裁41-C0 │92.7.3│ │0(北縣) │10時15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1.15│駕駛人 │29①│89.11.30│罰鍰玖│裁41-C0 │92.7.3│ │3(北縣) │19時00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1.22│駕駛人 │16①│89.12.05│罰鍰壹│裁41-C0 │92.7.3│ │3(北縣) │22時45分│當場簽收│Ⅱ │ │仟捌佰│0000000 │ │ │ │ │ │ │ │元 │ │ │ ├────┼────┼────┼──┼────┼───┼────┼───┤ │C0000000│89.11.24│駕駛人 │14Ⅲ│89.12.09│罰鍰陸│裁41-C0 │92.7.3│ │2(北縣) │21時30分│當場簽收│ │ │佰元 │0000000 │ │ ├────┼────┼────┼──┼────┼───┼────┼───┤ │C0000000│89.12.08│駕駛人 │14Ⅲ│89.12.23│罰鍰陸│裁41-C0 │92.7.3│ │9(北縣) │21時50分│當場簽收│ │ │佰元 │0000000 │ │ ├────┼────┼────┼──┼────┼───┼────┼───┤ │C0000000│89.12.08│駕駛人 │29①│89.12.27│罰鍰玖│裁41-C0 │92.7.3│ │3(北縣) │19時55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2.11│駕駛人 │29①│89.12.26│罰鍰玖│裁41-C0 │92.7.3│ │9(北縣) │20時50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2.11│駕駛人 │14Ⅲ│89.12.26│罰鍰陸│裁41-C0 │92.7.3│ │2(北縣) │17時12分│當場簽收│ │ │佰元 │0000000 │ │ ├────┼────┼────┼──┼────┼───┼────┼───┤ │C0000000│89.12.15│駕駛人 │17①│89.12.31│罰鍰壹│裁41-C0 │92.7.3│ │5(北縣) │16時10分│當場簽收│ │ │仟捌佰│0000000 │ │ │ │ │ │ │ │元並註│ │ │ │ │ │ │ │ │銷牌照│ │ │ ├────┼────┼────┼──┼────┼───┼────┼───┤ │C0000000│89.12.18│駕駛人 │29①│90.01.03│罰鍰玖│裁41-C0 │92.7.3│ │5(北縣) │11時03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89.12.24│駕駛人 │29①│90.01.08│罰鍰玖│裁41-C0 │92.7.3│ │0(北縣) │09時10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ABV64970│89.12.25│駕駛人 │29①│90.01.10│罰鍰玖│裁41-AB │92.7.3│ │1(北市) │10時17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V649701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ABV83598│89.12.25│駕駛人 │14Ⅲ│90.01.09│罰鍰陸│裁41-ABV│92.7.3│ │2(北市) │14時50分│當場簽收│ │ │佰元 │V835982 │ │ ├────┼────┼────┼──┼────┼───┼────┼───┤ │C0000000│90.01.09│駕駛人 │29①│90.01.24│罰鍰玖│裁41-C0 │92.7.3│ │1(北縣) │19時49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ABV97655│90.01.09│駕駛人 │14Ⅲ│90.01.24│罰鍰陸│裁41-AB │92.7.3│ │3(北市) │14時10分│當場簽收│ │ │佰元 │V976553 │ │ ├────┼────┼────┼──┼────┼───┼────┼───┤ │ABV59863│90.01.13│駕駛人 │14Ⅲ│90.01.28│罰鍰陸│裁41-AB │92.7.3│ │1(北市) │13時35分│當場簽收│ │ │佰元 │V598631 │ │ ├────┼────┼────┼──┼────┼───┼────┼───┤ │C0000000│90.01.14│駕駛人 │29①│90.01.29│罰鍰玖│裁41-C0 │92.7.3│ │9(北縣) │13時55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ABU21541│90.01.31│駕駛人 │14Ⅲ│90.02.15│罰鍰陸│裁41-AB │92.7.3│ │0(北市) │10時42分│當場簽收│ │ │佰元 │U215410 │ │ ├────┼────┼────┼──┼────┼───┼────┼───┤ │C0000000│90.02.14│駕駛人 │29①│90.03.01│罰鍰玖│裁41-C0 │92.7.3│ │6(北縣) │20時00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C0000000│90.02.16│駕駛人 │29①│90.03.03│罰鍰玖│裁41-C0 │92.7.3│ │5(北縣) │10時06分│當場簽收│Ⅰ │ │仟元並│0000000 │ │ │ │ │ │ │ │記汽車│ │ │ │ │ │ │ │ │違規紀│ │ │ │ │ │ │ │ │錄一次│ │ │ ├────┼────┼────┼──┼────┼───┼────┼───┤ │ABV07538│90.02.16│駕駛人 │16①│90.03.03│罰鍰壹│裁41-AB │92.7.3│ │4(北市) │15時48分│當場簽收│Ⅱ │ │仟捌百│V075384 │ │ │ │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