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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博文陳婷玉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連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連徵
被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與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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