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連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連徵
- 被告
-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與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