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博文、陳婷玉、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洪連徵
- 原告甲○○○
- 被告連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連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連徵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文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鄧德倩右正本與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幸代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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