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十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