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五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其緩刑期間前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更犯妨害風化案件,由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五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有判決附卷可稽,惟受刑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七四巷一一八弄三十號,而於本件繫屬時,亦無證據可認係於本院轄區之內,睽諸上揭規定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