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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二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刑事判決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第一六0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0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仍於緩刑期間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犯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二年信判字第三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葉志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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