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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生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男 四十三歲(民國四十九年五月二日生)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0、八0一五、一0七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臺北市○○區○○街二六九號「生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堡營造公司)之負責人,明知「Microsoft Windows 98」、「Microsoft Office Windows 2000」、「Autodesk Autocad R14」、「Autodesk Autocad 2000」、「Pc-cillin 2000」、「Pc-cillin 2002」等電腦程式著作物,分別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公司設OneMicrosoft Way, Redmond, Washington 98052,本件未據告訴)、美商歐特克公司 (Autodesk公司,設111 McInnis Parkway San Rafael, CA 94903 USA,本件未據告訴)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竟出於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在生堡營造公司營業處所處,未經前揭著作權人之授權或許可,擅自在其員工使用之電腦內,重製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供公司員工用於營業用途之使用,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獲。案經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均請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斷;另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生堡營造公司亦請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生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美商微軟公司及美商歐特克公司,均未據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楊 晉 佳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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