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前進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張靜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六、二 三0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進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APICS(美國資源管理協會)宣傳資料」及「GAPICS網頁」 係佳必勝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遠太公司,下稱佳必勝公司)因行銷需要所 創作之語文著作及佳必勝公司取得APICS(美國資源管理協會)在臺灣對其 產品及服務獨家翻譯、發行、銷售、配送之授權,且為在臺灣地區之唯一授權機 構及國際聯盟伙伴,僅其得使用APICS之名稱及服務標章教授CPIM課程 。竟意圖營利未經佳必勝公司同意,自民國九十年年底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年初某 日止(公訴人漏載時間,此依告訴代表人吳宛儒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偵查筆錄之指 述),為宣傳前進公司所開辦之APICS課程,將佳必勝公司前揭製作之宣傳 資料前言改作、編輯為其所有之「國際產業管理師認證」宣傳手冊,公開傳輸散 布。案經被害人佳必勝公司訴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二條第一項之罪嫌。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 定科處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佳必勝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罰金。雖 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月十一日生效,惟不論依修正前或 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佳必勝資源整合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婉儒撤回對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程 暉 法 官 吳 靜 怡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