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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二0號

公平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英勇曾正龍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二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蒨蔚律師

右列被告因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四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被告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鶴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告訴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賓公司)生產之「金字塔能量活水生飲機」在各濾水機商品中享有盛譽,竟基於不公平競爭及毀損嘉賓公司營業信譽等之目的,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以表列之方式,比較雙鶴公司之康迪淨水器與嘉賓公司之金字塔能量活水生飲機,其中在對於金字塔能量水欄中之「活性碳」部分指其為「二層粗濾網五微米」、「美國原裝高壓縮活性碳,體積大,材質鬆散(易被水壓崩潰功能降低)」、「有標示能除去鉛、砷、鎘、汞等重金屬物質,但沒有標示測試濃度與去除濃度的檢驗報告證明」等;在「細菌處理」部分則指其為「號稱孔徑○.二微米(非絕對值),英國原廠標示濾芯○.七至○.九微米,並無法完全去除水中細菌與病毒」、「活性碳濾芯的處理量不足,無法去除水中氯氣與其他化學物質」、「能量磁石成分不明,與水接觸會溶解出重金屬、放射性污染物質,安全堪慮」;另外在「其他」部分則指其為「以流量計當做開關,來計算濾芯的有效流量設計,若水壓不足流量計會無法轉動而失效,當濾芯提早失效,還是會出水,因此無法確保水質的安全,愈濾愈髒,健康不保」、「比照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No.42,53號的標準來測試,不是由NSF做測試,亦無證書證明」等之不實內容,並於被告甲○○授意下在被告雙鶴公司所發行之八月份雙鶴雜誌中,刊載前揭比較廣告之不實事項,以此方式散布並陳述足以損害告訴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因認被告甲○○涉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被告雙鶴公司請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科以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涉犯之前開罪嫌,分別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提出撤回告訴狀,有其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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