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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
    藍茂虔

  • 被告
    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0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傳達  二八號八樓 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藍茂虔 (原名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一六二六四號、第二0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 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藍茂虔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藍茂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 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健康食 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 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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