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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0一號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0一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傳達 二八號八樓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藍茂虔

      (原名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六四號、第二0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藍茂虔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藍茂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 雅 君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
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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