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一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一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雖已有麻醉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惟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