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
- 聲請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再審之聲請駁回。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