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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余學淵歐陽漢菁陳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

聲請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陳 嘉 琪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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