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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代華黎惠萍吳定亞

  • 被告
    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五一號 自 訴 人 戊○○即獨家 代 理 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丁○○ 庚○○ 己○○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丙○○ 壬○○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牛湄湄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庚○○、乙○○、甲○、丙○○、己○○、壬○○均無罪。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丁○○、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零六條之規定,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戊○○係獨家報導周刊雜誌社(獨資,以下簡稱獨家報導 雜誌)之負責人,依據獨家報導雜誌與聘僱人員簽訂之契約,聘僱人員於任職期 間所撰文字與圖片均以獨家報導為著作人,詎獨家報導雜誌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一日至同月十五日之期間,派遣攝影記者辛○○及文字記者陳雅韻前往瑞士採訪 「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竟於九十二年五月上旬發現由英特 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特發公司)出版、發行之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 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中,刊載有獨家報導雜誌記者辛○○於上述鐘錶展期間所 拍攝如附表所示之照片一百張,被告丁○○為英特發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庚○○ 、甲○及丙○○分別為TVBS周刊之發行人兼總經理、總編輯及副總編輯兼第二採 訪中心主任,被告乙○○係TVBS周刊之製作發行部經理,被告己○○及壬○○係 該周刊之資深主編及採訪前開鐘錶展之文字記者,因認被告丁○○、庚○○、乙 ○○、甲○、丙○○、己○○、壬○○均涉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三、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等 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丁○○、庚○○、乙○○、甲○、丙○○、己○○、壬 ○○均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被告丁○○(以答辯狀)辯稱:伊固為英特發公司之 董事長,然僅對於英特發公司之經營策略,本於董事會之授權而為策略上管理, 而該公司所出版TVBS周刊之行政事務及相關編務等各項工作之進行,係由該周刊 之發行部門與編輯部門分別負責,伊並未參與;被告庚○○(以答辯狀)辯稱: 伊係TVBS周刊發行人兼總經理,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及發行銷售等業務,並不涉及 周刊之文章編輯事務;被告乙○○辯稱:伊僅負責TVBS周刊之印刷及發行,不知 道印製的內容涉及違法;被告甲○辯稱:伊未參與本件「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 」之製作,不知有著作權的問題;被告丙○○辯稱:當初己○○表示要跑的場次 太多,要請自由工作者拍攝照片,但並未告知該自由工作者之身分,伊不知己○ ○交稿的照片係由獨家報導雜誌之記者所拍攝;被告壬○○辯稱:「世界名錶收 藏指南特刊」係由己○○主導編製,我的專長在於服裝、時尚,他分配我採訪時 尚錶的部分,我只負責撰稿,不知道特刊使用的照片係何人拍攝;被告己○○則 辯稱:辛○○原係我在獨家報導雜誌任職時之同事,我們二人先後於九十年間離 職,其實每年瑞士舉辦鐘錶大展,都是主辦單位支付費用,邀請媒體參加,九十 一年間瑞士舉辦鐘錶大展時,辛○○以「國際腕錶」雜誌代表之身分參加,曾以 自由工作者之身分,替TVBS周刊拍攝照片,九十二年間辛○○主動打電話來,詢 問是否可以比照去年模式辦理,我不知道辛○○回去獨家報導雜誌任職,認為他 仍是自由工作者之身分,才同意由他替TVBS周刊拍攝照片等語。 四、系爭一百張照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之認定: (一)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所稱 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攝影著作,主要係藉機械及電子裝置,利用 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被攝客體再現於底片(含膠片及磁片)或紙張而完 成,於攝影之過程中,對於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窗之選景構圖、攝影角度、 光量之調節、焦距之調整、景深之判斷、速度進行之選擇及調整、顯像、沖洗 、修改等攝影行為具有原創性者,即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範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例示之攝影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經查,案 外人辛○○係專業攝影記者,系爭照片一百張係案外人辛○○於九十二年四月 間前往瑞士採訪「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時,為提供TVBS周 刊使用所拍攝,並均經TVBS周刊挑選置入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 指南特刊」中等情,業據案外人辛○○證述明確,並有系爭照片一百張及TVBS 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一本在案可稽,衡以系爭照片一百 張均係專業攝影人員為商業出版目的所拍攝,並業為TVBS周刊選取出版,於被 攝影對像之選擇、觀景窗之選景構圖、攝影角度、光量之調節、焦距之調整、 景深之判斷等,均有拍攝者個人思想、感情之精神作用,是該等照片具備上述 攝影著作之要件,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應堪認定。(二)按「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 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 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案外人辛○○於九十年四月間係獨家 報導雜誌之攝影記者,依據其與獨家報導雜誌之約定,於任職期間所撰(攝) 之文字與圖片著作,均以獨家報導雜誌為著作人等情,業據其證述屬實,並有 服務志願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應堪認定。次查,案外人辛○○於九十二年四 月間接受獨家報導之派遣,與獨家報導文字記者案外人陳雅韻一同前往瑞士採 訪「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惟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於台 北市遠東國際大飯店舉行之「行前記者會」上,向TVBS周刊資深主編被告己○ ○表示可為TVBS周刊拍攝照片,嗣到達上開鐘錶展覽會場後,即接受被告己○ ○之指示,拍攝被告己○○要求拍攝之攝影客體(包括系爭照片一百張)等情 ,業據案外人辛○○證述綦詳,核與被告己○○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亦堪 信為真正。衡以案外人辛○○受僱於獨家報導雜誌,經該雜誌派遣前往瑞士採 訪「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卻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及資源 ,拍攝與該次鐘錶展覽有關之系爭一百張照片,該等照片自均屬於獨家報導之 受雇人即案外人辛○○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揆以獨家報導雜誌業與案外人辛 ○○約定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獨家報導雜誌為著作人,本件系爭照片一百 張之著作人為獨家報導雜誌一節,自亦堪認定。 五、被告丁○○、庚○○、乙○○、甲○、丙○○、己○○、壬○○是否具有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故意之認定: (一)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 限。」,「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 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自應限於行為人對於其重製 之行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情形有所認識,或有所預見而仍容認之,始得 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罪名相繩。 (二)被告丁○○部分: 經查,被告丁○○係英特發公司之負責人,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 藏指南特刊」為英特發公司所出版等情,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一件及 上開周刊版權頁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固堪信為真正。然實際上被告丁○○並未 參與TVS周刊之經營、管理一節,業據TVBS周刊資深主編即被告己○○供稱「 (丁○○、庚○○就你接洽外稿的事情,是否知情?)絕對不知道。我進公司 後,從來沒有與丁○○說過話。」,及TVBS周刊副總編輯即被告丙○○供述「 (丁○○平常有無參與TVBS周刊的營運?)沒有在周刊的辦公室看過他。」、 「(你們平常出刊前,是否需要丁○○的審核?)不可能。」等語明確,衡以 案外人辛○○亦證稱「(你要幫TVBS周刊拍照這件事,除己○○之外,有無其 他人與你接洽?)沒有。」等情在卷,是於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不 得僅以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係由被告丁○○任負責 人之英特發公司出版之事實,推論被告丁○○對於該周刊刊登系爭照片一百張 之行為,將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侵害 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故意。 (三)被告庚○○部分: 經查,被告庚○○係TVBS周刊之發行人兼總經理之事實,有TVBS周刊第二八七 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版權頁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固堪信為真正。然實 際上被告庚○○僅負責TVBS周刊的政策擬定工作,無須審核TVBS周刊之內容, 對於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中照片之來源並不清楚等 情,業據TVBS周刊資深主編即被告己○○供稱「(丁○○、庚○○就你接洽外 稿的事情,是否知情?)絕對不知道。我進公司後,從來沒有與丁○○說過話 。」,及TVBS周刊副總編輯即被告丙○○供述「(庚○○負責何工作?)公司 的政策擬定。」、「(他是否需要審核每期周刊的內容?)不用,他連看都沒 看。」等語綦詳,衡以案外人辛○○亦證稱「(你要幫TVBS周刊拍照這件事, 除己○○之外,有無其他人與你接洽?)沒有。」等語,是於別無其他積極證 據之情形下,自不得僅以被告庚○○係TVBS周刊之發行人兼總經理,即推論其 對於該周刊刊登系爭照片一百張之行為,將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事 實,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故意。 (四)被告甲○部分: 經查,被告甲○係TVBS周刊之總編輯之事實,為被告甲○所不否認,並有TVBS 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版權頁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固堪信 為真實。然實際上被告甲○係負責TVBS周刊封面文字之決定,以及對外行政事 務之處理,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出刊前,並未經被 告甲○之審核,被告甲○對於該期特刊之照片來源並不清楚等情,業據TVBS 周刊資深主編即被告己○○供稱「(乙○○、甲○就你接洽外稿的事情,是否 知情?)他們不知道。」,及TVBS周刊副總編輯即被告丙○○供述「(擔任副 總編輯的職務範圍?)我們有A、B、C三本,我負責B本,內容大概是吃、 喝、玩、樂,流行資訊介紹。」、「(B本是否全部由你編輯?)是。」、「 (B本出刊前,是否需要甲○的審核?)他可以要求看,也可以不看,但本件 鐘錶專輯他沒有看。」等語在卷,衡以案外人辛○○亦證稱「(你要幫TVBS 周刊拍照這件事,除己○○之外,有無其他人與你接洽?)沒有。」等語明確 ,則於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不得僅以被告甲○係TVBS周刊之總編輯 ,遽推論其對於該周刊刊登系爭照片一百張之行為,將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 財產權之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故意。 (五)被告乙○○部分: 經查,被告乙○○係TVBS周刊之製作發行部經理之事實,為被告乙○○所是認 ,並有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版權頁影本一紙附卷可 稽,固堪信為真正。然所謂製作發行部經理,實際上係負責印刷及紙張調度工 作,並未參與編輯工作,被告乙○○對於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 指南特刊」之照片來源並不清楚等情,業據TVBS周刊資深主編即被告己○○供 稱「(乙○○、甲○就你接洽外稿的事情,是否知情?)他們不知道。」,及 TVBS周刊副總編輯即被告丙○○供述「(製作發行部經理負責什麼?)印刷、 紙張調度。」、「(有無參與編輯工作?)沒有。」、「(有無審核周刊內容 的權利?)沒有。」等語在卷,衡以案外人辛○○亦證稱「(你要幫TVBS周刊 拍照這件事,除己○○之外,有無其他人與你接洽?)沒有。」等語明確,則 於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不得僅以被告乙○○擔任TVBS周刊之製作發 行部經理,遽推論其對於該周刊刊登系爭照片一百張之行為,將侵害獨家報導 雜誌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 之故意。 (六)被告丙○○部分: 經查,被告丙○○係TVBS周刊之副總編輯兼第二採訪中心主任,負責該周刊B 本(報導與娛樂、流行資訊有關之訊息)之編輯工作,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 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係其負責編輯,系爭照片一百張係被告己○○統籌文 字稿件,選取、置入照片,經過後製處理後,交付被告丙○○審核等情,業據 被告丙○○供承無訛,核與被告己○○以證人身分結證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版權頁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固 堪信為真正。然有關系爭一百張照片之來源,被告己○○除告以係委由所謂自 由工作者拍攝之外,並未告知所稱自由工作者即係案外人辛○○,尤未提及該 自由工作者與獨家報導有何關係等情,業據被告己○○證述「確定要請辛○○ 作外稿,是何人決定?)是我。」、「(接洽的人?)也是我。」、「(沒有 任何其他人參與?)沒有。全公司懂手錶的人,只有我。」、「(你有無向丙 ○○報告?)我只提到需要外稿支援。」、「(有無告訴丙○○是找辛○○? )沒有。」等語綦詳;而被告己○○交付被告丙○○之系爭一百張照片,其上 並未記載任何攝影者之名稱,該等稿件所填寫執行單上之記者姓名,亦僅填寫 案外人辛○○之筆名「亞曼尼」,而非案外人辛○○之本名等情,亦據被告己 ○○證述明確,並經被告丙○○之辯護人牛湄湄律師提出被告己○○交付被告 丙○○之照片一百張後,由本院當庭勘驗屬實。參以被告己○○於TVBS周刊負 責鐘錶新聞,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係由被告己○○ 全權主導,負責企劃、撰寫主要稿件、統籌稿件、置入照片,嗣經後製處理、 文編、美編、下標等程序後,始交付被告丙○○等情,亦據被告己○○證述綦 詳,衡以案外人辛○○亦證稱「(你要幫TVBS周刊拍照這件事,除己○○之外 ,有無其他人與你接洽?)沒有。」等語明確,則於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形 下,自不得僅以被告丙○○為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 之編輯,即推論其對於該周刊刊登系爭照片一百張之行為,將侵害獨家報導雜 誌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 故意。 (七)被告壬○○部分: 經查,被告壬○○係TVBS周刊之文字記者,曾於九十二年四月間,為TVBS周刊 指派前往瑞士採訪「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等情,為被告壬 ○○所是認,並有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版權頁及行 前說明會邀請函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固堪信為真正。然被告壬○○於TVBS 周刊係主跑服裝新聞,因採訪瑞士鐘錶展所需文字稿件較多,乃由被告己○○ 請求公司指派被告壬○○支援,負責撰寫與時尚錶有關之部分,被告壬○○並 未與案外人辛○○接洽有關代為拍攝照片之事,返國後被告己○○亦從未將案 外人辛○○交付之照片交由被告壬○○挑選或處理,被告壬○○從未接觸系爭 一百張照片等情,業據被告己○○結證明確,參以案外人辛○○已明確證稱「 (你要幫TVBS周刊拍照這件事,除己○○之外,有無其他人與你接洽?)沒有 。」等語明確,則於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不得僅以被告壬○○擔任 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之文字記者,並曾隨同採訪上 開瑞士鐘錶展覽,即推論其對於該周刊刊登系爭照片一百張之行為,將侵害獨 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 財產權之故意。 (八)被告己○○部分: (甲)經查,被告己○○係TVBS周刊之資深主編,曾於九十二年四月間,為TVBS周刊 指派前往瑞士採訪「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其於行前與案 外人辛○○約定由案外人辛○○提供TVBS周刊所需部分外稿照片,嗣到達展覽 會場,即指示案外人辛○○TVBS周刊所需拍攝之對象、場景等,由案外人辛○ ○進行拍攝,且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係由被告己○ ○全權主導,負責企劃、撰寫主要稿件、統籌稿件、置入照片,嗣經後製處理 、文編、美編、下標等程序後,始交付被告丙○○等情,業據被告己○○供述 綦詳,核與案外人辛○○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 錶收藏指南特刊」版權頁及行前說明會邀請函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堪信屬 實。次查,案外人辛○○係獨家報導雜誌之攝影記者,經獨家報導雜誌之指派 ,以獨家報導雜誌記者之身分前往瑞士採訪「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 鐘錶展」,其曾參加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於台北市遠東國際大飯店舉辦之行前 說明會,當日被告己○○亦有出席,主持人曾以麥克風介紹與會人員之身分,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出發前往瑞士當日,案外人辛○○亦曾與被告己○○交換名 片等情,業據案外人辛○○證述明確,並有行前記者會邀請函影本一件附卷可 稽,參以被告己○○亦坦承確有參加上開行前說明會無訛,顯然被告己○○對 於案外人辛○○係以獨家報導代表之身分,前往瑞士採訪「巴塞爾錶展」及「 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一節,應有明確之認識。 (乙)然查,案外人辛○○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至獨家報導任職之前,曾於同年 中旬以國際腕錶雜誌代表之身分,前往瑞士採訪「日內瓦國際高級鐘錶展」時 ,以自由工作者之身分,接受被告己○○之委任,替TVBS周刊拍攝該鐘錶展之 相關照片,當時亦曾交付國際腕錶雜誌之名片一張予被告己○○等情,業據案 外人辛○○證述屬實,並有九十一年瑞士鐘錶大展與會人員名單影本一份、國 際腕錶雜誌第二十四期節影本一份、英特發公司支付案外人辛○○之扣繳憑單 影本一紙、TVBS周刊第二三五期節影本一份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而案外人 辛○○於上開日期至獨家報導任職之後,仍以自由工作者之身分,替樺舍公關 顧問有限公司、國際旅遊出版社、台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 限公司、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等拍攝照片,賺取稿費等情,亦據案外人辛○○ 證述明確,並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九十一年度 申報核定)影本一件、扣繳憑單影本四件、樺舍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電子轉帳付 款指示清單五紙等附卷可稽,亦堪認為真實。參以案外人辛○○並未證述曾經 明確告知被告己○○其係獨家報導之正式員工,而案外人辛○○替TVBS周刊或 上開其他公司拍照時,並未告以其與獨家報導間之著作權約定問題等情,亦據 案外人辛○○證稱明確,衡情案外人辛○○與獨家報導雜誌間之法律關係,本 以案外人辛○○本人知之最稔,且案外人辛○○為克盡其民事義務,避免他人 無端受累,本有據實告知他人其與獨家報導之法律關係,及有關著作權歸屬約 定之責任,則案外人辛○○既得於九十一年間代表國際腕錶雜誌採訪瑞士「日 內瓦國際高級鐘錶展」時,以自由工作者之身分替TVBS周刊拍攝外稿照片,被 告己○○於案外人辛○○未特別提醒之情形下,依循舊例委請案外人辛○○拍 攝九十二年度之瑞士「巴塞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之外稿照片, 又豈有可能僅憑案外人辛○○係代表獨家報導雜誌參加展覽之事實,即產生其 係獨家報導之編制內正式員工,而不得以自由工作者身分替TVBS周刊拍攝外稿 照片之認識?再參酌系爭一百張照片之拍攝對象,均係九十二年度瑞士「巴塞 爾錶展」及「SIHH國際高級鐘錶展」會場對外公開之相關產品、人事與景物, 而TVBS周刊連同相關企業TVBS電視公司、年代電視台等,總計派出八位記者採 訪該項展覽等情,有行前說明會邀請函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則衡情度理,被告 己○○若對於使用案外人辛○○所拍攝照片,將侵害獨家報導雜誌著作財產權 一節有所認識或預見,又豈有可能不要求TVBS周刊加派攝影記者自行拍攝,反 而甘冒刑事囹圄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風險,委請案外人辛○○拍攝系爭一百 張照片之必要?是被告己○○對於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 刊」使用系爭一百張照片,將侵害獨家報導雜誌之著作財產權一節,並無認識 或預見之事實,應亦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TVBS周刊第二八七期「世界名錶收藏指南特刊」所使用之系爭一 百張照片,雖均屬獨家報導雜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然被告丁○○、庚 ○○、乙○○、甲○、丙○○、己○○、壬○○對於TVBS周刊使用該等照片將侵 害獨家報導雜誌之著作財產權一節,均缺乏認識或預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 認為被告丁○○、庚○○、乙○○、甲○、丙○○、己○○、壬○○等人確有修 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罪行為。本件不能證明被告丁○○、庚○○、乙○○、甲○、丙○○、己○ ○、壬○○犯罪,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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