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一二號 自 訴 人 丙○○○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自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男 四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合民律師 被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二人 代 表 人 戊○○ 男 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宏昇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戊○○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因認被告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爾特數 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富爾特公司)及被告戊○○三人涉有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二條及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且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性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 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自訴人丙○○○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及乙○○○○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吉優特公司)二公司認被告等涉有前開犯嫌,無非係以其等圖庫之攝 影著作出資委託創作契約書及攝影著作正片、ARXPOINTERNATIO NAL INC. 公司(下稱ARXPO國際公司)授權使用ASIAIMAG EBANK─SUPERIMAGELOGO之授權書,富爾特公司網頁資料列 印、富爾特公司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以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兼代表人戊○○就於富爾特公司網頁刊載自訴人二公司發行之全球圖庫 大碟部分內容為其版權所有、部份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及自訴人二公司撒謊等文 字內容,並將上述訊息文字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富爾特公司會員,另於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五日再將該等訊息以存證信函通知滾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惟堅詞否 認有何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及妨害信用犯行,辯稱:自訴人丙○○○公司代表人己 ○○之夫陳奇昌,於九十年間與被告富爾特公司等八人共同出資設立「視界無限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界公司),並計劃於中國大陸地區發展數位影 像圖庫市場,由陳奇昌擔任產品企劃,負責企劃、製作各種主題之數位化影像, 且印製成圖庫光碟在中國大陸銷售。嗣因視界公司業務推展不順,遂於九十一年 三月八日舉行股東會會議,決議解散視界公司,陳奇昌等人並簽訂「禁止競業條 款」,同意不再從事影像圖庫之製作、買賣。另視界公司於存續期間委託攝影師 所拍攝之圖片,由視界公司以新台幣一百三十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不含稅) 之代價,被告富爾特公司亦據以支付此款項,將其著作原件四千張及其著作權售 予被告公司,陳奇昌係視界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職員並為主要股東,應負責將有 關正片交付被告公司,縱當時未交付者,亦應於取得之後隨即交付,不得移為他 用,且均不得以任何方法重製有關攝影著作,更不得自行或為他人製作影像圖庫 產品或予以販賣,卻利用其配偶己○○擔任被告丙○○○公司負責人,並以其應 交付而未交付之之正片,製作成「丙○○○圖庫(ASIAIMAGEBANK )」產品,交予自訴人吉優特公司對外銷售,前開系爭產品大量使用視界公司應 交付而未交付之影像即攝影著作,並包括重製富爾特公司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之 影像,且將廣告直接郵寄列為機密之富爾特公司圖庫會員,以低價與被告產品競 價。乃認伊產品遭侵占,客戶名單為自訴人竊用,為保護公司產品及客戶的權益 ,經調查後發現吉優特公司所自稱丙○○○圖庫係美國AIB公司授權、總部設 於美國紐約帝國大廈及有海外分支機構均不實在,又自訴人圖庫圖片有上開涉及 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遂將上開探得事實真相公布,自無損及自訴人商譽及信用等 語。 四、本院查: (一)自訴人丙○○○公司代表人己○○之夫陳奇昌前於九十年間,與被告等共八人 共同出資設立視界公司,專門從事發展數位影像圖庫市場,其後因業務推展不 順,股東協議拆夥,視界公司於決議解散時,曾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與被 告富爾特公司簽訂產品購買合約書,約定由視界公司將該公司委託攝影師丁○ ○等人攝製之影像圖庫四千張出售予被告富爾特公司,同時移轉上開圖庫之著 作權一切權利予被告,其後視界公司已將上開四千張圖片之正片交付被告富爾 特公司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自訴人丙○○○公司所有圖庫中攝影著作之來源,固係經出資委任攝影師拍攝 ,並有出資委託創作契約書及部分攝影著作正片在卷可稽。然與被告之圖庫相 較,自訴人另行製作之圖庫攝影著作亦有地球儀、生活用品、金融貨幣、商業 人物及機械齒輪之題材,詳觀其中金融貨幣主題部分,雙方之圖片竟有完全相 同鈔號之美金及人民幣鈔票,有雙方圖庫照片比對表在卷可證,且經證人即負 責金融貨幣主題之攝影師丁○○於本院交互詰問中結證無誤(見本院九十三年 一月八日審判筆錄),自訴人亦無異詞,證人丁○○更證以視界無限公司及丙 ○○○公司所委拍系爭照片,均由其負責,前者由陳奇昌指導,後者則為己○ ○,道具均由二公司提供,不知為何相同等語(同上開審判筆錄)。則圖庫題 材雷同,所用攝影對象又有全然一致之處,甚至主導拍攝者前與被告有合夥關 係又有夫妻之親,佐以自訴人所提出資委託創作契約書,並無實際簽署日期於 上,而證人丁○○對拍攝日期復支吾不清,被告等認丙○○○公司圖庫內容有 侵害著作權行徑,其來有自,洵非無的放矢。 (三)自訴人丙○○○公司之圖庫乃其自行僱請拍攝一事,已如前述,且圖庫之行銷 權利授權予自訴人吉優特公司,由該公司代表人甲○○負責洽商銷售事宜,為 自訴人二人所認,然丙○○○公司圖庫僅由甲○○向美國ARXPO國際公司 獲取授權使用ASIA IMAGE BANK─SUPERIMAGE品牌 ,且ARXPO國際公司借用其美國紐約市帝國大廈址供使用,並非自訴人二 公司母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亦無總部關係存立,且所謂十五個全球分支機構 則係甲○○以個人關係央請友人借用營業處所設立,性質為接洽對圖庫有興趣 之人,並將資料送回之聯絡處,上開ARXPO國際公司及分支機構均無販賣 圖庫產品,且彼此合作均無償一節,業經證人甲○○結證詳確(見上開本院審 判筆錄),並有ASIAIMAGEBANK─SUPERIMAGE授權書 、丙○○○公司海外聯絡處設置同意書附卷足考。但卷附吉優特公司刊登之廣 告,或稱圖庫係丙○○○銀行(ASIA IMAGE BANK)所授權或 稱美國AIB合法授權、總部位於美國紐約大廈的ASIAIMAGEBAN K是世界上為一東方為題材的圖庫公司,且稱AIB(ASIA IMAGE BANK)總部位於紐約帝國大廈,全球設有十五個分支機構銷售網絡,丙○ ○○公司為AIB臺灣分公司,有自訴人之廣告影本附卷可查,據此交互審視 ,自訴人有冒稱圖庫出處,虛稱AIB之名義,顛倒ARXPO公司與自訴人 二公司關係及誇稱聯絡處為分銷機構等情事,確與真正事實不盡相符。 (四)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妨礙商譽禁止之規定,在規範事業不得以競爭之 目的,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另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 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詳觀上 開二法條規定,可知行為人主觀上須損害他人商譽、信用之故意,並有指摘或 傳述之散布行為,始足當之。查被告就圖庫內容照片詳加比對,參酌與自訴人 丙○○○公司負責人前有之合作關係,認有侵占及可能侵害著作權,並就自訴 人所稱總部、分支機構,一一以廣告電話詢問及網址查探後,得悉各該處所未 有圖庫銷售營業,而論斷自訴人說謊等節,所為均有相當之證據並經仔細查證 ,並非純屬無稽空穴來風之舉。抑有進者,被告等嗣亦以自訴人二公司侵害著 作權、不實廣告,於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前,向本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及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有本院九十二年智字第五一號判決書、及該會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參字第0九二000七三八四號函、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九日公參字第0九二00一一七一九號函存卷足佐,雖最終結果分經駁回及 檢舉不成立,然其早已要求公權力機關平亭曲直,所為亦無非本諸保護圖庫市 場公平競爭、相關消費大眾及其商業利益,在在足認被告等主觀上尚乏毀損自 訴人商譽及信用之犯意。被告等於網頁、電子郵件及致滾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存證信函,亦僅將上述查悉情事通知相關消費者,供判斷參酌,既非虛捏之事 ,更與指摘、傳述等散布舉措顯不相合。 五、綜上析陳,被告三人主觀未有損害他人商業信用之故意,客觀上亦無散布他人不 實事項,所為要與構成要件不合,殊不足以自訴人單方指陳驟論被告等有何毀損 商譽及妨害信用犯行,此外,自訴人復未舉以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調查憑佐,不 能證明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期適 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